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24284000000033

第33章 国际货物航空运输(5)

国际航空货物运单的背面印刷了航空货物运输的有关条款以及承运人的运价、规则、规定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部分,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具体表现。其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承运人的界定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一般将航空货物运单的签发人、参与该运单项下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以及为履行该货物运输提供服务的其他参与人视为承运人,并享受相关的责任和免责条款。为了避免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承担额外的责任,该条款还同时规定,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代表均可享受《华沙公约》针对承运人规定的责任和免责条款。

2.关于法律适用

几乎所有的航空货物运单都规定,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华沙公约》的规定为依据;同时也要受到相关的国内法、支付规定、行政命令、实施要求的限制。

3.关于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华沙公约》的规定为准。当某次具体运输不适用《华沙公约》时,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所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每公斤20美元的标准;如果托运人声明了货物价值并支付了附加费,则赔偿标准以声明价值为准。如果只是部分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则在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时以该件货物的重量计算具体赔偿金额。

4.关于承运人改变运输路线的权利

为了方便承运人履行义务,几乎所有的航空货物运输单据都规定:承运人有权力为了完成运输责任而单独做出合理的安排,例如更改运输路线、更换承运人或飞机,但是必须顾及托运人的利益。

5.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时开始计算,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6.关于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

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除非运单规定运输费用由收货人支付,否则托运人必须结清运单中包括的、或政府规定的一切费用,但未付清费用并不影响货物所有人的索赔权利。

7.关于承运人的通知和交货义务

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有义务立即通知收货人或运单载明的被通知人。如果在货物抵达目的地之前,托运人改变收货人,则按照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8.关于收货人的货损通知义务

当航空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损坏时,收货人有义务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做出书面通知,否则将视为索赔人主动放弃索赔权利。

9.关于诉讼时效

航空货物运单的诉讼时效一般以《华沙公约》的规定为准,即对承运人的诉讼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的当日算起,或从飞机应到达之日算起,或在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之内提出,否则视为托运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

10.关于托运人的义务

托运人应当自觉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包括始发站、到达站、经停站或飞越国家的法律、法规,妥善包装、交付货物并备齐必要的随行文件。由于托运人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基本条款外,各航空公司还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会规定一些其他的条款。

§§§第五节国际货物航空运费

国际货物航空运费是指将一票货物自始发地机场运输到目的地机场所应该收取的航空运输费用。在计算国际货物航空运费时要考虑两个重要方面的影响:计费重量和有关运价和费用。

一.计费重量

由于飞机运输货物的能力受到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和货舱本身体积的限制,所以货物的计费重量需要同时考虑所运输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两方面的因素;而且航空货物运价采用“递远递减”的原则,产生了一系列重量等级运价,因此航空运输货物起始重量的确定对最终运价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计费重量的类型

1.实际毛重(Gross Weight)

货物的实际毛重是指包括货物包装在内的货物重量,这种计费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重量较大而体积较小的货物。由于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及货舱容积的限制,一般对于高密度货物(High Density Cargo),其货物实际毛重可能会成为计费重量。

2.体积重量(Volume Weight)

体积重量是指按照国际航协的规定,将货物的体积按照一定的比例折合而成的重量。同样出于对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及货舱容积的考虑,一般对低密度货物(Low Density Cargo),即轻泡货物,采用根据其体积重量作为计费重量。

在对具体业务进行计算时,不论货物的具体现状是否规则,一律按照最长、最宽、最高的三边的厘米长度计算。长、宽、高的小数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取整;体积重量在折算时的换算标准为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即:

对于采取英式度量衡的国家,在折算时采用366立方英寸或166立方英寸,将其折算为以公斤或磅为计费重量。

在具体确定计费重量的业务过程中一般以实际毛重和体积重量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3.较高重量分界点的重量

虽然在具体业务中一般取实际毛重和体积重量两者中较大者为准,但当货物按照较高重量分界点的较低运价计算的货物航空运费较低时,则将此较高重量分界点的货物起始重量作为货物的计费重量。

根据国际航协规定,国际货物的计费重量以0.5千克为最小单位。重量尾数不足0.5千克的货物按照0.5千克计算;0.5千克以上不足1千克的货物以1千克计算。例如10.03千克的货物重量按照10.5千克计算;10.5千克的货物重量按照11千克计算。

(二)重货与轻货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实际业务中,一般按照上述的规定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分为重货和轻货。

1.重货

重货指那些每6000立方厘米或每366立方英寸重量超过1千克或每166立方英寸重量超过1磅的货物。重货的计费重量就是它的实际毛重。根据国际航协的规定,如果货物的实际毛重以千克为单位,计费重量的最小单位是千克,重量不足0.5千克时按照0.5千克计算;超过0.5千克而不足1千克时按照1千克计算。对于采取以磅计算的货物也采取相同的处理方法,即不足1磅的按照1磅计算重量。

2.轻货

轻货是指那些每6000立方厘米或每366立方英寸重量不足1千克或每166立方英寸重量不足1磅的货物,也被称作轻泡货物。这种货物根据其体积重量作为计费依据,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不考虑货物的具体几何现状,分别测量其最长、最宽、最高的部分,以厘米货英寸为单位,测量的结果四舍五入。

(2)将货物的长、宽、高的数值相乘后得出货物的体积。

(3)将所得体积根据不同的度量单位分别除以6000立方厘米货366英寸或166英寸,就会得到以公斤或磅计算的体积重量;其尾数的处理与毛重尾数的处理方法一致。

3.集中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

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同一运单下一般会安排多种不同的货物,其中可能同时有重货和轻货;对于这种情况的重量计算,以该批货物的总毛重货总体积重量两者中较高的一个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该批货物的总的实际毛重。

(2)计算该批货物的总体积,并换算出体积重量。

(3)比较这两个结果,以较高的数据为该批货物的计费重量。

二.航空运价和运费

(一)航空运价和运费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基本概念

(1)航空运价是指航空承运人为运输货物而对规定的重量单位货物的价值所收取的费用,也称为运费率。

(2)航空运费是根据运价计算出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的该货物的航空运输费用。航空运费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货物的运价;一是货物的计费重量。

2.特点

航空货物运输的运价和费用计算有以下特点:

(1)在具体业务中所使用的运价仅指从运输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费用,不包括其他额外的费用,例如提货、进出口报关、交接和仓储。

(2)运价和费用的表示全部使用始发地国家的货币,运价按照每千克或每磅为单位计算。

(3)国际航空运单中的运价就是出具运单之日所适用的运价。

(4)国际航空运费中航空公司根据国际航协制定的区划费率收取。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运价种类

目前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市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运价制定形式:

1.协议运价

协议运价是指通航的双方或多方航空公司通过磋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并报请各国政府批准后共同使用和遵守的运价。这种运价制定较为灵活,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但各方在具体制定和运用过程中仍然以国际航协运价为依据。

2.国际航协的运价

国际航协运价是指IATA使用国际航空出版社(IAP)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合作出版的《航空货物运价与规则手册》上公布的运价(参见第一节标题一)。

根据IATA货物运价公布的形式划分,国际货物运价可以分为公布直达运价和非公布直达运价,其具体内容将在下一个问题中专门论述。

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运价的使用原则

(1)优先使用协议运价。

(2)IATA运价严格按照运价规则执行。

(3)使用运价应该为填写国际航空运单(AWB)之日的有效运价。

(4)使用运价时要注意运输路线的方向性,不得反方向使用运价。

三.国际航协的运价

根据IATA的规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运价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公布的直达运价

1.公布的直达运价(Published Through Rates)

公布的直达运价是指承运人在运价本上直接注明的货物从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的价格。

2.公布的直达运价的种类

直达运价包括普通货物运价、指定商品运价、等级货物运价、集装货物运价,具体内容见下。

运价的公布形式有N、Q运价结构和B、K运价结构。其中N为标准的普通货物运价(Normal General Cargo Rate);Q是重量等级运价(Quantity Rate);B、K是欧洲特有的运价结构,其中B是基础运费(Basic Charge),K是每千克费率(Per Kilogram Rate)。

3.普通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s,GCR)

(1)普通货物运价的定义

普通货物运价又称一般货物运价,它仅适用于一般货物,也是航空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价。当一批货物不能适用于特种货物运价或等级货物运价时,就应该使用普通货物运价。

(2)普通货物运价的使用规则

在各航空公司的日常业务中,对普通货物运价所承运货物数量会规定几个不同的计费重量分界点(Break points)。其中最常见的是45千克分界点,即将货物分为45千克(或100磅)以下的普通货物运价,运价的类别代号为N;以及45千克(或100磅)以上(含45千克或100磅)的普通货物运价,运价的类别代号为Q。45千克以上的普通货物运价低于45千克以下的普通货物运价。同时,根据航线的差异,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量,各航空公司对更高的重量点又进一步规定了更低的运价。如100千克、200千克、300千克甚至1500千克等各档运价,分别用Q100、Q200、Q300等来表示不同的重量等级分界点的运价。并且根据“递远递减”的原则,所托运的货物越多,托运的距离越长,相对每千克收取的运价越低。

除此之外,每票货物还会公布最低运费,用M表示。如果用货物的计费重量和适用的运价计算出来的最终运费低于规定的最低运费,则必须按照规定的最低运费支付。具体见下文的起码运费。

(3)普通货物运价的计算

例如:从北京往东京运输一批服装,毛重为35.7千克,长、宽、高分别为90厘米、84厘米和35厘米。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①计算体积重量:(90×84×35)÷6000=44.1(千克)≈44.5(千克);

②选择计费重量:因为毛重为35.7千克,小于体积重量44.5千克,所以最终计费为44.5千克;

③选择运价:若根据计费重量44.5千克,适用运价为38.67 CNY/kg,计算后的运费为:44.5×38.67=1720.82(CNY);而采用较高重量分界点计算时,最终的运费为:45×29.04=1306.8(CNY)。两者比较起来,使用后者计算时更为便宜,所以采用这种方式确定运费。

4.指定商品运价(Special Commodity Rates,SCR)

(1)指定商品运价的定义

指定商品运价也称特殊商品运价,是参加国际航协的航空公司根据一定航线上经常发生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在向国际航协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制定的优惠运价。由于指定商品运价要低于相应的普通货物运价,因此在使用这种运价时,对货物的起止地点、运价使用期限、货物运价的最低重量起点等均有特定的要求。

出现指定商品运价的原因是航空货运市场上托运人与承运人相互合作的产物:一方面在某些特定航线上定期运输货物的托运人希望航空公司能够提供一个比较优惠的运输价格;另一方面是航空公司为了充分利用其闲置的运输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因此才使指定商品运价能够得到不断的发展,并成为一些国际航线上的重要运价确定方式。

(2)指定商品运价的分组和编号

国际航协根据货物的性质、属性、特点对货物进行了分类,共分为十大组,每一组又分为十个小组,每个小组再进行细分;同时以四位数字对各组进行编号,该编号就是指定商品的品名编号。这样在使用时,只要确定各种货物适用于那一组就可以确定该货物的运价。其具体分组及编号如下:

①0001—0999 edible animal and vegetable products:可食用的动物和植物;

②1000—1999 Live animals and inedible animal and vegetable products:活动物和非食用动物及植物制品;

③2000—2999 Textiles,fibres and manufactures:纺织品、纤维及其制品;

④3000—3999 Metals and manufactures,excluding manchinery,vehicle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金属及其制品,但不包括机械、车辆和电器设备;

⑤4000—4999 Manchinery,vehicle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机械、车辆和电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