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租船人所交货物的不确定性,一般要在合同中订立“货物选择权”条款(Option of Cargo)。根据公正、合理法律原则及英美相关法院判例,租船人的选择权确定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选择,以使船舶出租人有足够的时间安排适货的船舶。租船人的货物选择权一般只有一次,即货物一经选择,租船人不得更改。此外,如果确定选择的货物是所有并列货物时,而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使租船人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所有货物,其可以宣布解除租船合同,不承担由此给船舶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但如果其仅仅是无法提供其中某一种货物时,租船人就有义务提供另一种货物。如果确定选择的货物是“其他合法货物”,在合同受阻的情况下,租船人可以免除提供其他合法货物的义务。,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为提供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因此,租船人(即承租人)如果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即属违约。
货物的包装直接关系到装卸效率及费用开支,因此一般也在定程租船合同中加以明确。
(2)货物的数量
关于装载货物的数量,定程租船合同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①具体规定装载数量。②规定最高或最低装载数量。③规定具体数量并注明可伸缩的幅度。若合同中未规定伸缩幅度的选择权,一般应由船长确定。船长应根据本航次所需燃料、生活用品、淡水、备用品的消耗量以及船舶常数,计算出确切的船舶装载货物重量后,依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在装船前合理的时间(租船人来得及备货即为合理)向租船人宣布,即“宣载”,宣布的装载货物重量必须在规定的伸缩范围内。对于租船人来说,一定要注意该伸缩幅度应与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一致。
除了具体规定装载货物数量外,定程租船合同还规定船舶要装满足额的货物,即“满载货物”。这一规定对租船人及船舶出租人均有约束力,从租船人方面来看,要提供足够的货物装满船舱,否则要支付“空舱费”及由于空舱给船舶出租人带来的其他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散装货物不满舱会影响船舶的稳定性,船舶出租人必须在货物上压包或设置纵向分割板,从而增加了费用开支、拖延了船期,这些费用与损失均由租船人负责。从船舶出租人方面来看,必须保证租船人有权充分利用船舶装载货物,而不能装载超过本航次所需正常数量以外的燃料及其他物品。
(3)甲板货
甲板货是指根据航运习惯装在甲板上的货物,也称为舱面货。甲板货遭遇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如风吹、日晒、雨淋、浪击落海等,因此货物能否放在舱面上,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此产生的风险与费用均由租船人负责。《海牙规则》第一条(C)款规定“Goods Includes Goods,Wares Merchandies and Articles of Every Kinds Whatsoever Except Live Animals and Cargo Which by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 and Is So Carried“。该条款将甲板货物排除在承运人(船舶出租人)责任范围之外。此外”金康“1976和1994合同规定”甲板货物风险由租船人负责“(If Shipment of Deck Cargo Agreed,Same to Be at Charterer‘s Risk and Responsibility)。
尽管《海牙规则》将甲板货物的风险责任归于租船人,但船舶出租人仍然具有管理货物的责任,若由于其管理不善导致甲板货物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货物不适于放置甲板上但船舶出租人却同意租船人的要求,当货物受损时,其有可能被起诉未尽管理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在签订定程租船合同时,在提单中必须注明”On Deck“或”Shipped on Deck“字样,以保障船舶出租人的利益。
(4)危险品
所谓危险品是指容易对船舶、货物及船员造成损害的货物。当租船人交付运输的货物性质为危险品并在租船合同中确定时,其应该明确告诉船舶出租人该危险品的特点、性质及应注意的事项,以便船舶出租人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如果船舶出租人无法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消除可能发生的危险时,其可以拒绝装运该货物。
4.装运港和卸货港(Loading or Discharging Port)
装运港和卸货港是定程租船合同的重要内容。规定装运港和卸货港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在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港和卸货港。(2)只是规定大致范围,并不明确具体港口,如”中国港口“、”中国/大连区“。(3)在合同中规定几个待选的港口,如”广州/上海/烟台“,在装货前或卸货前一定时间,由租船人根据供货地点及买方地点进行选择。
第二、三种方式都属于选择港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船舶出租人通常要求租船人指定的港口必须是安全的港口。所谓安全港口,并不是意味着不存在任何风险,而是指港口有良好的设施及防范风险的措施,如有足够的水深、足够的停靠设施、足够的拖轮、准确的灯浮、完善的预警系统,并且不存在战争、罢工、敌对行为等情况,在正常的情况下(即没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船舶碰撞、领航失误等情况),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英国法院对安全港的解释是:如果特定的船舶,在有关的时间内,在不发生异常事件的情况下,能够到达它、使用它、并从它那里返回,而不至于遇到良好的航行和技术所不能避免的风险。
与安全港相联系的一个条款是”就近条款“(Near Cluse),”…Or So Near There to As She May Safly Get And Lie Always Afloat“。该条款是船舶出租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要求制订的,对租船人不利,因为船方认为租船人指定的港口不安全时,就可以将船舶开到另一个附近安全地点装卸货物。但是,船方行使该项权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当租船人指定的港口不安全而无法停靠时,船方必须等待一段合理的时间,若仍无改善,则可以停泊在附近港口。(2)船方确定的变更港口必须在租船合同所规定的装卸港范围之内。
在选择港方式下,租船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个港口前48小时确定并宣布港口,而且要根据地理顺序选择港口,否则将承担由此给船舶出租人造成的时间损失与额外费用开支。
5.受载日和解约日(Laydays Date and Cancelling Date)
受载日是租船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装货日期。解约日是租船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装货日期。从受载日至解约日称为船舶受载期(Laydays),受载期一般为10—15天。
受载期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合同签订后,船舶出租人必须合理地安排船舶尽速开往装运港,在受载日或受载期内按时装货,若由于船舶出租人未按期派船、非法绕航、沿途揽货等故意行为造成船舶不能在受载日或受载期内按时抵达装运港装货,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索赔。但若船舶出租人合理地速遣船舶,而船舶在途中因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在解约日仍未抵达装运港,在此情况下船舶出租人可以免责。租船人可以宣布解除合同,但不得向船舶出租人提出索赔。我国《海商法》第97条规定:“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规定解约日是为了保证租船人的利益,在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运港时,其可以解除合同。但这种解约权是有时间限制的,租船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行使。租船人不得在解约日之前解除合同,否则就成为单方面毁约,构成预期违约;但租船人也不能在解约日之后较长时间才宣布解除租船合同,因为这样会给船舶出租人带来船期损失。
6.运费(Feight)
运费条款是定程租船合同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运费的计算方法、支付的方式等内容。
(1)运费的计算方法
在定程租船中,经常使用的计算运费的方法有两种:①规定运费费率。运费率是指每运费吨若干金额,如每公吨10美元(US$10 Per metric ton)。采用运费率计算运费时,通常是以货物的数量作为计算运费的基础。常用的数量计量单位有:以公吨(Ketric Ton—M/T)、千克(Kilogramme,kg)、磅(Pound)等表示重量;以打(Dozen)、件(Piece)、双(Pair)等表示数量;以米(Metre)、英尺(Foot)、码(Yard)等表示长度;以平方米(Square Metre)、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等表示面积;以立方米(Cubic Metre)、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等表示体积;以升(Litre)、蒲式耳(Bushel)等表示容积。②整船包价运费(Lump—Sum Freight),即在租船合同中不规定运费费率,只是规定整船运输的运费,不管实际装货多少,租船人都必须如实支付。采取这种计算运费方法时,为了保证租船人的利益,一般都要求船舶出租人在合同中对船舶载货重量及载货容积作出保证,若船舶实际载货重量及载货容积低于船方保证的数量,租船人有权根据减少的比例扣减支付的运费。
在实际业务中,多数货物的数量都是以重量计算的。当合同规定以重量作为计算运费的基础时,是以装入量(Loading Quantity)或卸出量(Out—Turn Quantity)来计算的,因此在合同中首先必须明确按什麽货量。所谓装入量,是指发货人在装运港提供并记入提单,经船方核定后签字确认的货物重量,即提单货量(B/L Quantity)。提单货量又分为毛提单货量和净提单货量两种,如合同中无特别规定,则是指毛提单货量。以装入量计算运费时,不论实际卸货量短少多少,租船人或收货人都必须按装入量支付运费。这种方法使用比较普遍。所谓卸出量,是指货到卸货港后由收货人对货物称重后所确定的重量。在多数情况下,卸出量比装入量少,因为有些货物在运输途中有自然损耗,有些散装货物残存舱底不易卸出。为了防范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验货时,理货人要以法定公证人的身份出现在现场。若船舶出租人对收货人复核的重量有争议,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提请出租人互保协会出面安排另一检验机构来确定货物数量。此外,在按卸货量计算运费时,由于称重费用及时间费用均由租船人或收货人负担,因此租船合同一般规定租船人或收货人可以按实际卸货数量支付运费,或享受装入量1%—2%的运费扣减优惠。
在计算货物重量时,对于包装货物只须清点件数,再乘以单件重量;或整件过磅确定总重量。对于大宗低值货物,最常用的方法是根据货物装卸前与装卸后的吃水线的差值,在船舶载重表尺中查出船舶载重量的变化值,此变化值即装卸货物的重量。
(2)运费的支付方式
在定程租船运输中,运费的支付方式有运费预付、运费到付两种。
运费预付,即在船舶到达卸货港之前支付运费。在定程租船合同中,常见的运费预付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签发提单时全额预付(Full Freight to Be Prepaid at Signing Bill of Lading)。
即船长签发提单后,租船人就支付全部运费。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导致货物损坏或灭失,租船人一般不可能收回预付的运费,运费损失的风险完全由租船人承担。
②签发提单时预付运费的90%,10%运费在卸货港卸货时支付(90% of Freight Be Prepaid on Signing Bill of Lading,10% of Freight to Be Paid on Discharging of Cargo)。
这种运费预付的方式使租船人掌握一定的主动权,承担的运费风险相对较小。
③在签发提单后的七天内预付(Full Freight to Be Prepaid Within 7 Days After Signing The Releasing Bill of Lading)。
这种运费预付的方式对船舶出租人来说风险较大。因为船方签发的运费预付的提单相当于一张已收到运费的收据,若租船人在得到提单后不按时支付运费,并且将提单转让他人,船舶出租人在实际收不到运费的情况下,还必须将货物运往租船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对船舶出租人来说,运费预付虽然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但总的来说还是利大于弊。而对于租船人来说,在货物未运到卸货港之前就支付运费,其面临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在实际业务中,租船人一般都要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费。
在运费预付的方式下,运费应该由租船人支付。在很多情况下,货主就是租船人,因此一般由货主预付运费。但由于国际航运中存在许多货运代理公司,其经常以公司的名义开展租船业务,此时货物托运人与租船人不是一人,托运人即货主,租船人即货运代理公司,运费应由货运代理公司预付。
运费到付,即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支付运费。在定程租船合同中,常见的运费到付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卸货前支付运费(Freight Payable Before Discharging)
②交货时支付运费(Freight Payable on Delivery of Cargo)
③交货后支付运费(Freight Payable After Delivery of Car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