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法律的制定和施行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民主权利又需要法律作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法定职权,保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因此,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4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我国国情,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我们不采取联邦制,更不采取邦联制,而是实行单一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上而下设立五级没有垂直隶属关系,只有指导、联系和监督关系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这有利于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种体制更有利于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有利于全国人民的大团结。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
同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它还是利益表达的民主主渠道,是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的社会稳定器。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有效反映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重视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特别是关心经济社会地位下降明显的群体,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生产得到发展;它能够正确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有利于党和国家机关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我们党是纯粹代表人民利益的党,我们的国家机关是纯粹为人民办事的机关,我们党和国家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使上述宗旨、原则落到实处的法律和制度保证。我们各级领导干部有许多是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应当密切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的监督,这是法律的要求。全国很多地方人大积极推动领导干部向选民述代表之职,接受代表评议,就是密切代表与选民关系的有益探索。这是作为人民代表的领导干部保持公仆本色的法律和制度保证。同时,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要向代表和选民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一府两院”要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这也是我们的国家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保持人民权力机关本色的法律和制度保证。
6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
实现现代化是我们党的历史使命,也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它标志着整个世界历史的进步。而这一进程是综合性整体性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其中政治现代化就是一个重要方面,缺少了这一方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完整的,也不可能实现。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马克思主义认为,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比起封建专制来是历史的进步,是社会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社会主义需要建立起自己的比资产阶级进步得多的新型代议制度,也有责任推动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从而为人类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就是说,发展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也是共产党人促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责任。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因而能够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使其他国家机关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工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民主的,又是富有效率的。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50多年不平凡的历程。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已经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历史反复告诉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兴旺发达;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
回顾历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过挫折,但总的趋势是向前发展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同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第一,选举制度迈出重要步伐。一是规范了提名权。选举代表不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且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通过适时制止代表名额膨胀趋势、逐步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等举措,规范了代表名额;三是把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范围,由乡镇扩大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四是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突破。
第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更好地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如改变全国人大是惟一立法机关的体制,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立法权;改变全国人大是惟一监督宪法实施机关的体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监督宪法的实施;加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第三,改变“文化大革命”前地方政府人民委员会既是执行机关也是人大常设机关的所谓“议行合一”的体制,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还赋予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
第四,建立和健全人大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会议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使人大工作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等等。
应当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勿庸讳言,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理论的和实践的种种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职能上、组织上、外部环境上都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原因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党的执政规律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一些同志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模式还有相当大的市场;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党派联合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选,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人选,过于注重方方面面的代表性,而对其履职能力,特别是议政能力强调不够;党委对人大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还缺乏统筹和长远的考虑,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支持力度还需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还不够完善;常委会机关的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配备不适应工作需要等。这些问题,都有待逐步加以解决。
(二)正确处理坚持与完善的辩证关系
历史的经验和实践的发展都证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7页。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转引自《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手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第301页。胡锦涛同志也多次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增强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这就从根本上指明了进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方向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怎样进一步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案很简单:一要坚持,二要完善,并且重在完善。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政体形式。这一点已经是全党全社会的共识。而如何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则是需要我们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课题。因此笔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在完善。而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提高全社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增强宪政观念,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实际,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真正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抓紧抓实抓好。
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搞多党轮流执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二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三是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过程中,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重要关系:
第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应当说,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首先要明确:二者之间是并行不悖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反之亦然。在这个问题上,要避免走两个极端:一是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名,有意无意地削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职能作用,使之边缘化;二是否认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政治领导。其正常关系应当是: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凡是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国家重大问题,都是先由党中央作出决策,然后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法审议通过,形成法律或者决定。这种通过不是简单地走形式,而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严肃、周密的过程。这个转化意义深远:一是更好地集中了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使决策更加完善周到,避免出现重大失误。二是体现着党领导人民通过民主程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广大人民的自觉行动。三是以法律形式来规范各级国家机关和全体人民的行为准则,可以更好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包括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等。从而使党真正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把党的决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统一起来,把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保证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前进。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民主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人大是人民选出的国家权力机关,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密切人大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呼声,反映人民的意见,代表人民的利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吴邦国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说,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人大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各级人大代表必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使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更具生机和活力。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可知,它们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各个国家机关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规定是明确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司其职,都由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能代替和干预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大的监督,从实质上说,是人民群众对属于自己的、经人民代表大会授予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权力,有控制其运转的权力和能力。人大的监督,包括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并且这种监督是单向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