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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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在党的政治纲领中第一次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体制中的位置,即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的三大制度柱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新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深入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系

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5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了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在1992年召开的。当时,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使得我国的民族关系面临严峻考验。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决定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从全局和战略上研究部署民族工作,会议的主题是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携手前进。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在1999年召开的。当时,一是恰逢新中国成立50周年,二是中央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会议重点研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把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2005年5月召开的。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召开的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组成后召开的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会议重点研究如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参见田颖:《实现各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里程碑——访国家民委党组书记、主任李德洙》,载《求是》2005年第15期。

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自己鲜明的特色,“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政治文明理念在中国民族问题上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人从本国实际出发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完善,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组织和运行机制。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要实行民主政治,实行大多数人的统治,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每一位公民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权利。而我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他们虽然在人口上处于少数,但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能否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能否在自己聚居的地区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我国是否实行政治民主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保障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少数民族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背景

从理论上讲,有了国家,就有了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国家结构形式实质上是一国的国家主权和权力由哪个层次的政府行使比较好的问题,也就是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即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问题。

单一制和联邦制是现代国家纵向配置权力的两种基本模式,也可以说是现代国家结构形式的两种基本类型。所谓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它有单一的宪法和国籍、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体系,在国家内部按照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所谓联邦制,是指一些国家或政治实体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等目的组合成一个新的完整意义上的国家,而成员国保留各自的形态和一些权力,只是把涉及主权、防卫等的权力“让渡”给联邦行使。在联邦制国家,有一部全联邦统一的宪法,有联邦的中央政府和立法机关、司法体系,同时各成员国也保留自己的宪法、中央政府、立法机关和法律制度。一般来说,面积大、民族情况复杂的国家,较为适宜实行联邦制,小国和民族单一的国家较为适宜实行单一制。 张文灿:《民族问题与国家结构形式析》,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中国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了全国政权,面临着一个如何治理全国的问题:必须寻求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制度,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似乎采取类似联邦制的中央和地方结构更加合乎情理。但是,1949年9月颁布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为什么中国最终选择了单一制作为自己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来看,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我国自秦汉以来,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除较短时间处于分裂状态外,一直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特别是自元朝以后的七百多年,我国再也没有出现过大的分裂局面,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有建立统一的主权国家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心理。

第二,建立单一制符合我国的民族状况。我国是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根据1990年的人口普查统计,在56个民族中,汉族占全国总人口的9196%,少数民族占804%,人口最多的是壮族,共约1500万人,人口最少的是珞巴族,仅2300人。在长期的民族交往中,各民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断发展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建立了不可分割的社会经济联系,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灿烂文化,养成了共同的民族心理素质。这也为实行单一制奠定了基础。

第三,建立单一制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我国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也不平衡。但少数民族地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技术力量相对落后、劳动力缺乏、生产力水平较低,而汉族地区人口众多,有着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劳动力资源。建立单一制国家,便于各民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第四,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统一。我国幅员辽阔,与十几个国家接壤,而少数民族大多数居住在边疆地区。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利于增强国防力量,维护国家的独立与主权,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2前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模式对中国的影响

在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苏联采用的是民族分权的联邦制,新中国实行的是以民族区域自治为补充形式的单一制。历史证明,两国各自的选择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都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分析前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这一模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历史背景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原因。

联邦制是在前苏联长期运行的国家体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的一个典型代表。前苏联实行联邦制,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深刻的历史的原因:第一,俄国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历史较短,一直到十五、十六世纪才逐渐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一些中亚细亚的民族并入俄国还不到百年。第二,沙俄是一个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非俄罗斯人在全国的人口比重很大,占总人口的57%,这些民族都是沙俄统治下的被征服的各民族。各民族多数是各自聚集在一个地区,不少民族的经济文化相当发达,有的发展程度甚至超过俄罗斯民族。因此,各民族相互依存很弱,各自的独立性却很强,缺乏凝聚力。第三,到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在民族地区已经建立了不少独立的民族国家。前苏联采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从一开始就是缓和民族矛盾、解决民族问题的产物。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正是在上述这些特殊条件下,把联邦制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加以使用的。 列宁将联邦制作为团结原俄国境内各民族以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的暂时性策略,是将联邦制作为向未来的单一制国家过渡的一种手段。这在他在1920年6月所著的《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中有明显体现:“既然承认联邦制是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那就必须建立达到愈来愈紧密的联邦制联盟,第一因为没有各苏维埃共和国最紧密的联盟,便不能捍卫被军事方面无比强大的世界帝国主义列强所包围的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生存……”。参见《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中文第二版),第162页。自决权、分离权和联邦制是列宁缓和民族问题的对策;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大国是他的最终目标。所以,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采用联邦制的形式,把各个苏维埃民族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真正民主统一的国家的过渡形式和步骤,这是完全符合当时俄国历史情况的,因而也是恰当的。

但是长期以来,苏联共产党和政府严重地违背社会和民族发展的自然规律,粗暴地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民族平等原则,最终导致苏维埃联邦制的极度扭曲,使其变形成高度集权的单一制体制。正如前苏联学者所反思的:“实际上,这就是与行政命令管理体制相联的高度集中的中央官僚主义体制,它导致侵犯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和自治实体的自治权,压制它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阉割苏维埃联邦制的实际内容,使国家实际上变成了单一制。” 转引自张建华:《论苏联联邦制变形的历史原因》,载《东欧中亚研究》1999年第4期。这种变形的体制在客观上加剧了苏联业已存在的复杂的民族问题,而且该体制本身最终成为苏联社会一个潜在的和最具危险性的矛盾焦点。 杨小云:《论国家结构形式选择中的民族因素——新中国和前苏联的比较 》,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6期。苏联在列宁逝世以后,背离了列宁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奉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没有正确处理前苏联内部的民族关系,并机械地套用民族自决权原则,使民族分权的联邦制最终没有经受住历史的考验,以失败告终。中国过去的社会主义体制是从前苏联学来的,但我们没有搬用前苏联的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是根据中国自己的国情和各民族的特点,建立了单一制的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1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典论述

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和社会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世界上解决民族问题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对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以何种方式解决国内民族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大致有三个方面:

第一,主张建立统一的大规模的国家。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50年就要求德国工人阶级一方面反对资产阶级民主派力图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企图;另一方面坚持“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在德国“实行最严格的中央集权制”,并将其看成“是真正革命党的任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0页。, 1891年恩格斯又指出:“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5页。

第二,坚持反对分立主义和分散主义,主张单一制的民主共和国。列宁曾指出:“我们……是民主集中制的拥护者,我们反对分立主义,我们深信,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更能顺利地解决发展经济的任务。”《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中文第二版),第217页。同时又指出:“……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他(指恩格斯)认为联邦制共和国或者是一种例外,是发展的障碍……是特殊条件下的前进一步。”《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1-232页。

第三,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普遍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许多著作中深刻而全面地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们对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阐释,既强调中央集权制与地方自治制有机的辩证关系,又特别重视地方自治制是“革命最有力的杠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0-391页。

。列宁在俄国革命蓬勃发展的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论述了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对统一国家的必要性。他说:“凡是国内居民生活习惯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都应该享有广泛的自主和自治。”《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39页。他将民族区域自治和一般的地方自治看成是现代真正民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