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行政制度
政治文明要求国家治理活动以更为文明的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概念的明确提出,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政治权力的来源、结构及其运作的思考更为科学,认识更加深刻。行政是政治运行的核心环节之一,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决策只有通过政府的行政活动,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政府的行政权与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从而最容易被滥用并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行政制度建设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理顺了行政与立法、司法部门的关系,实现了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与法治化,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1)先后开展了五次政府机构改革(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政府组织不断优化,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初步得以实现;撤销工业经济部门,加强了市场监管部门;科学划分部门职能分工,调整部门管理体制。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等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了行政内部管理。(2)重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政府的重大决策注意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了行政执法程序。不断探索新的更加灵活的行政管理方式,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3)加强对行政的监督与救济机制建设。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监督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