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执行上的不力也是导致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法制健全的角度来看,尽管我国法制建设速度很快,基本建立起适合国情的法律体系,但确实还存在法律不完善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为腐败行为留下了空档。
现行经济社会体制下腐败的风险和成本过低,也是导致腐败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之一。腐败分子进行腐败活动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政治上、精神上、法律风险上和社会道德上的损失代价等。由于我国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使腐败分子难以被发现;而大量单位利益的存在,使得腐败分子即使在事情败露时也容易得到包庇,大大降低了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现象存在的特点和危害
从近些年来发生的腐败现象看,其特征表现在腐败现象主要存在于人、财、物供求的关键环节和行政权力能够干预经济活动同时监控系统又相对薄弱的部分领域。如长期处于人事、财流、物流关键位置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审批、经营许可证发放、企业自主权截留、信贷资金配给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在监控系统的乏力的部位大搞权钱、权色交易。同时,腐败现象还不断地变化着形式,扩大其渗透面,使腐败的程度越来越深。近年来腐败的涉案区域及其官员的级别较高,贪腐的数额也越来越大,集体腐败的现象严重。如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的腐化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涉嫌经济案,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涉嫌挪用32亿社保基金案,郴州市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的贪腐额仅用于豪赌的就达1亿多元,并且,凡是涉及高官案,尤其是领导班子第一把手的问题,一查就能“拔出萝卜带出泥”。如湖南郴州市贪腐案带出市委书记李大伦、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副市长雷渊利及其他政商界人士158人。上海社保基金案涉及市委书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电气集团副总裁和董事长、宝山区委副书记(区长)等一些厅局级官员。腐败的形式日益多样化,但本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都是官员所为的腐化堕落行为,而这种行为是与社会既定的法律、道德、准则和规范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突出,与之相伴生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问题,一再强调要把反腐败作为重点任务来抓,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决心和高度重视。然而,尽管反腐败力度大,少数官员无视党纪政纪的约束,对中央的三令五申反腐决心置若罔闻,腐败现象仍比较突出,其行为严重地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腐败的危害性表现在它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降低了政府的调控能力,扭曲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公共投资以及基础设施的生产效率,在某些行业和领域造成了政策执行的偏差而导致国家管理的混乱,直接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还会扩大和激化社会矛盾,对社会的安定团结、长治久安构成巨大威胁。它毒化社会风气,破坏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也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人际关系,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关系到了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已成为中国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因此,反腐败斗争不仅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党的生存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2007年1月9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仍然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抓紧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五、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廉政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保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须及时完善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廉政制度和法律。2005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继续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无论是对公共权力的授予、行使和监督、制约,还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以及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措施,都要以制度和法律为最终保证。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廉政制度体系,是发展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在这方面,《实施纲要》为我们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廉政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要求,在现有廉政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廉政制度体系进行健全与完善。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要及时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的党内法规,适时地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规定和制度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用法律和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减少和消除腐败产生的漏洞。通过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科学、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用一系列措施、规定来堵住一切漏洞和空隙,从而创造出一个使腐败分子无法产生和存在的环境条件,彻底堵塞体制、法制等方面的漏洞,铲除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的过程中,要加强党对廉政制度建设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制度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使制度建设体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在制度建设中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通过完善廉政法规制度的建设,形成一整套内容详实、形式科学、门类齐全、体系严谨的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使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寻。在具体廉政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方面,《实施纲要》提出了通过“四个完善”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即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有关制度,并提出了118项需要建立健全的具体法规制度,如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抓紧制定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等,要认真建立健全廉政法规制度,为防范和克服腐败现象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2007年1月9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必须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键,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廉政制度体系,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除了健全制度外,还要加大治本抓源头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各个方面的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必须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把反腐倡廉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措施结合起来,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和制度建设要重点要抓好“六项改革”、“三个公开”和“四个规范”方面的工作。“六项改革”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三个公开”即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四个规范”即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目前,还必须抓住群众反映强烈、严重败坏党风的热点问题,作为反腐败的重点,搞好具体的制度建设。在需要建立健全的具体制度方面,《实施纲要》的要求十分具体,所包含的118项反腐倡廉制度中有79项是从改革的角度提出的,如抓紧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加快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行政效能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制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修订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等等。要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同预防腐败的制度措施结合起来,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革相一致、相互动。让廉政制度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于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
(三)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涉及廉政方面的制度和法规,在现有廉政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党所处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反腐败的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制度设计了不少,但是很多不配套,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和体系;原有的廉政制度和法规,有的还不够完善和不相配套,有的已经过时或部分过时,还有的存在着制度法规之间或新旧制度法规之间的部分条文发生碰撞或抵触现象。如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制定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方面,要深入研究制度建设的规律性,以管用、可行、严密为目标,在总体布局上,要以基础制度为重点展开,渐次推进,逐步建立起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机制完善、协调发展的制度体系。在这个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中,要始终坚持把反腐败的制度设计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结合起来,使“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制度建设与从政道德建设相结合,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实施纲要》)要防止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的个人喜好和小集团利益,防止用诱致性制度代替强制性制度,防止用“讲话”代替制度的现象。在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方面,要对现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清理,完善党内反腐法规体系构架。要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力求具体,能够量化的尽量量化;要缜密周到,单项制度内容之间要互相衔接,制度与制度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和抵触。要认真分析现行相关法规制度对反腐败的每个过程、每个环节的影响,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使反腐败的法规制度始终保持严密状态,不断把制度建设水平推向更高层次。
(执笔人:周小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编辑部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