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公司治理:发展趋势与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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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特集(6)

在美国和英国,股东的利益特别受到重视。因此,其在公司治理上特别重视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例如,经营者有可能为了自身的面子,设置没有必要的奢华办公室,或者投资回报率较低的事业等。为了防止这样的道德风险,如何监督经营者、如何掌握重要的公司决策就成为了一个课题。

在美国和英国,所谓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型的公司治理都设定监督和执行的分离,由董事会担当治理,由最高经营者(CEO)以及其他管理层进行业务的执行。

有趣的是,在美国,CEO和董事长由同一人兼任的大公司较多,然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须为独立董事;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英国,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董事长和CEO不得为同一人,然而,董事中过半数是公司内部人员的情况很多。

在笔者看来,在美国大家期待CEO发挥强大的领导能力,引导公司经营实现高利润和企业成长,可以说董事会作用的重点在于监督CEO。就美国的经营环境而言,企业的资金筹集中直接融资的比例高,作为股东中个人投资者的比例较高(虽然养老基金等也重要),可以说提高短期利益的压力较大。此外,美国贫富差距较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相对较平缓,鼓励通过自己的才能和努力获得成功的文化,在这样的环境下,很适合上述的公司治理方法。

插个题外话,从英国发展到美国的英美式会计账簿中,利润表更加重要,在德国、法国发展起来的欧洲大陆式会计账簿中,资产负债表更受重视,可以说在会计方法中也反映了社会的形态。有意思的是,近年来利润表特别受到投资家的重视,美国也决定导入已经成为事实标准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采用欧洲大陆式的资产负债表法。

在德国和日本,企业的存在不仅是为了股东,还为了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强调企业是社会的“公共物”这样的概念。从这样的观点出发,公司治理的目的就不仅包括股东和经营者关系间的企业效率(为了股东而追求利润)以及(对于股东的)伦理问题,还包含社会性的效率以及对社会的伦理问题。

德国和日本的相同点在于,企业通过间接融资来筹集资金的比例较高,银行对企业的经营一直以来有着很强的影响力。虽说近年有所变化,日本为“主银行制”(main-bank system),即主要交易银行平时向公司借贷营运资金和投资资金,与此同时也担任着一定的经营顾问职能。当企业经营恶化时,会向经营层派入银行背景的人,同时调整对其他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请求,企图重建公司。

此外,在德国和日本,企业间交叉持股,在这部分实质上股东实际不存在,而且股东中(特别是和美国相比)机构投资者比富裕的个人投资者更多。因此对经营者的要求是不仅要关注短期利益,也要关注企业的中长期成长。

在德国较为显著的特点是,监事会是经营最高意志的决定机构,不但监督经营,还任命业务执行者,监事不得兼任执行者。对于员工超过2000人的大企业,规定半数的监事由股东选举,剩下的半数由员工(劳动者)选举。可以说,利益相关者当中员工受到重视,企业治理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监督经营同时维护员工利益,调和与企业的利害关系。

同样在日本,在终身雇佣制、论资排辈的雇用环境下,总经理和其他经营者,甚至董事会成员也基本都是在公司内部一步步累积起经验的人,员工成为了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在日本,其他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就是交易对手。像汽车之类的产成品公司,和供应商不仅有持续的交易关系,还会通过技术指导等共同努力降低成本和不良率,有时还会进行投资、资金援助、员工派遣等。“系列”(Keiretsu)这个词就是指这种综合的关系。

在日本,也许是因为国土狭小、均一文化等原因,关系较为固定,在此前提下就有了不给关联者添麻烦,并且不扰乱社会和谐这样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较为适合长期雇佣、论资排辈之类的雇佣习惯,还适合于高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和高遗产税率等减少贫富差距的制度。进一步说,也形成了前述的间接融资比例高、需要比股东更在意债权人、员工,以及交易对手这样的经营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和利润相比日本企业更重视销售额,也会出现“并非注重利润较高的商品而是制造任何有客户需求的产品”这样的企业战略。

但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德国存在东西德统一后的经济混乱,日本存在经济泡沫破灭后的长期经济停滞,不得不摸索更重视企业效率的公司治理。在日本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中,可选择 “委员会设置会社”(像美国公司一样设置委员会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到2010年年末,上市公司当中采用的公司只有62家。

社会的各种要素是相互关联的,一部分一旦发生变化,就会引起和其他部分的不协调。因此变化不是简单的事情,如果勉强变化会导致过去一直拥有的优势和整体性的丧失。笔者认为,日本经济停滞的一大原因就在于这种对于世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种种变化的应对困难。

那么在中国,伴随着显著的经济发展,社会的各种要素都在急剧变化,从某种程度来说不断的进步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然而,中国虽然已经成为GDP世界第二的经济大国,但和其经济规模相比,上市企业的数量较少。发达国家中主要的大公司基本都是上市公司,与此相对,中国有许多未上市的大规模国有企业。而且,即便是上市公司,特别是上市国企,多数的股份由国资委持有;另外,并非集团整体上市而是旗下企业上市的情况下,集团总公司也持有大部分股份,股票的流动性较低。

这可能是目前大约17倍的市盈率所显示的比企业实际业绩更高的股价原因之一。这些情况可能造成公司治理难以发挥健全的作用,因为股东中缺乏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来平衡经营者过度追求利润以及企业成长的冲动。

此外,在中国,上市公司还有一个特征,即国有企业出身的大规模企业和小规模民营企业两极分化,而中型企业较少。

就中国企业的形态而言,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异。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如何实现效率化可以说是一个课题。在独特的国情下,国有企业有其优点,以及在国家经济安全上的必要性,但如上述所讨论,社会的各种要素是联动的,随着经济全球化,近年来随着各种制度,如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的不断更新,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增发上市以提高股份的流动性,并通过企业集团整体上市使企业集团的实质所有者和经营者成为公司治理的焦点,不断提高透明度,并且使以利润为基础的美国式公司治理有效地发挥作用。笔者认为这样的方向从系统性的观点来看应该更具组合效应。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也有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特定的“老板”在实际上掌握了所有权和经营,发挥着强大的领导能力。因此,监督就成了公司治理的焦点,这点和美国有些类似。

根据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特别要求上市公司独立于控股股东,资产和财务、会计须完全分离,控股股东的员工不得兼任上市公司的员工,控股股东不得为上市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等。该准则的背景应该是由于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中,所有者挪用公司资产的问题事例时有发生。

2010年德勤对中国100家上市公司进行的公司治理调查显示,作为公司治理的理由,多数被调查者选择了 “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满足上市合规方面的要求”,“保护包含中小股东在内的股东利益”和“增加企业价值”位列其后。也就是说和要求经营者增加利润相比,更担心经营者、控股股东是否有不适当的行为。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的数量须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须有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期待独立董事能实现监督作用。

与此相关的课题是,指导意见中规定,在设置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情况下,独立董事须占其二分之一,而委员会的设置本身却并非强制要求。但是前述的德勤调查显示,66%的公司都设置了委员会,可以说委员会的设置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此外,虽然中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但是有人指出,对于复杂的企业组织,每年两次的频率并不足以起到掌握公司情况并监督公司管理情况的作用,容易流于形式。其实在日本、美国等国,每月召开董事会议还是相对普遍的。

民营企业也被寄希望于,能渐渐摆脱个人企业模式而使美国式的公司治理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说,能具备合理的组织结构,包括监督机制,并且最好达成一定的企业规模。

此外,针对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配置起监督作用的人才尤为重要,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可能是,股东成员必须是公正中立、能取得平衡的利益相关者。

这对于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是世界上所有的企业都是适用的。公司治理的关键可能是,让优质的利益相关者以合理的比率组成股东,平衡要求企业的管理层实现短期利益与中长期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