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 (Hugh Gozzard) 合伙人黄美燕 副总监黄慧欣 经理龚慧云 经理德勤香港事务所翻译:德勤上海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服务
跨国公司很容易受到日益严峻的全球化反贿赂和腐败立法的影响,比如英国《反贿赂法》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然而,很多国际公司并未完全了解控制复杂业务风险的挑战。
如今,机构每天都易受到被贿赂和腐败的考验,例如,在缔结合约时,在发展合作和联盟关系时,在通过收购进行扩张时或提供招待时。立法不会总是改变人们的行为,在一个充斥着不合理的激励机制、机会、不道德,以及控制薄弱的组织环境中,贿赂和腐败就会发生。这所有的一切意味着,检察官们会因此而十分忙碌。
一、贿赂和腐败的定义
贿赂是指向个人提供、承诺或给予财务上或其他利益,以影响他们的行为;要求、同意或接受某种价值/利益(财务或其他)。
腐败是指滥用职权以谋取私人利益。
二、主要的******法规
(一) 英国《反贿赂法》(The UK BriberyAct,UKBA)
英国《反贿赂法》的目的在于打击英国和国际上的贿赂行为,它涉及所有在英国注册的商业组织以及在英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在英国境内从事部分活动的非英国注册的组织。
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了以下的犯罪行为:
(1) 主动行贿:承诺或给予财务上或其他利益。
(2) 被动受贿:同意接受财务上或其他利益。
(3)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
(4) 商业组织未能防止贿赂,包括其“相关人员”的贿赂行为(企业违法)。
按照该法的要求,上述犯罪行为最高判罚为无限额罚金及监禁10年。
(二)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US Foreign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
《反海外腐败法》规定:美国公民、实体以及某些适用的外国企业(主要指在美国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发行者)贿赂外国官员或向外国官员提供任何形式的诱因以达到获得或保持与美国企业之间生意的行为即属于违法行为。该法还延伸到在美国境内进行商业活动的任何人。
按照该法的规定,根据犯罪行为轻重,公司每次犯罪最高判罚为刑事罚金200万美元,个人每次犯罪的最高判罚为罚金25万美元和监禁5年。
(三) 中国香港《防止贿赂条例》
中国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禁止任何代理人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索取或接受任何贿赂,或任何人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向任何代理人进行贿赂。条例亦禁止代理人使用虚假的文件去欺骗其主事人。并且,条例也禁止向公职人员进行贿赂。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最高可处罚金50万港元及监禁7年。
(四) 中国的贿赂和腐败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次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刑法》同时亦禁止所有人与上述所列人员勾结。
自2011年5月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次刑法修正案》,其范围已延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贿赂和腐败行为。在该修正案前,向任何国外公职人员,或向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进行贿赂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
该刑法适用于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那些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人,不论国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组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商业实体也适用于该刑法。
对犯贿赂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依法判处5~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涉及商业贿赂行为。它禁止在销售和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进行贿赂、账外暗中收受或给予对方公司或个人回扣。根据该法的规定,被判处的贿赂行为可判1万~2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反贿赂条款禁止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层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如果违反该条款并涉及金额较大,被判有罪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层人员可被判处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并没收非法所得财产。如果金额巨大,可判处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非法所得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意见
******办公厅于2011年5月23日转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1] ,商务部亦于2012年9月21日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 ,对商务预付卡进行了规定,旨在防止洗黑钱、非法提取现金、逃税及行贿。在公务活动中,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严格禁止接受任何形式的预付卡。
三、贿赂和腐败的风险
(一) 国家层面
根据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在2012年公布的年度贪腐印象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176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共部门的贪腐印象指数排名结果。
然而,公司对于该项调查的反馈却是不充分的。根据Kroll Advisory Solutions 的研究, 只有48.7% 的亚太地区公司进行了风险评估以了解公司就两个反贿赂法例(即英国《反贿赂法》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脆弱程度。对于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公司,其中51.3%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并未完善或根本不知道其遵循机制是否健全。[3]
另外,在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高级官员表示,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职能有时仅专注在形式和结构上,而非实质性的工作上。[4]
(二) 行业层面
根据国际透明组织2011年公布的全球行贿指数,按参与该调查的商业行政人员的意见,把19个不同的行业按照0~10分的顺序进行排列,10分意味着该行业的公司被认为从未涉及贿赂行为。结果显示,贿赂行为广泛存在于所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