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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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整体效应辨析

整体效应是罪犯改造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认为它的研究和运用必将极大地提高监狱工作,特别是罪犯改造工作的效应。但如果只停留在有些人主张的“要求监狱干警能执行政策法律和上级指示就够了”的水准上,如果仍然把我国监狱只视为实施自由刑的场所,监狱工作人员只须履行看守人员的职责,当然也就无需用现代科学来武装头脑,监狱理论也无需研究整体效应。

何谓整体效应?我以为可以把整体效应表述为:把监狱视作一个有机的整体,各职能部门的活动都以监狱工作宗旨出发,树立全局观念,以监狱利益为最高利益的思想观念和评价标准。

整体效应是监狱工作追求的目标,因此,研究整体效应的出发点应该是提高监狱罪犯的改造质量,把绝大多数罪犯真正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研究整体效应的着眼点应该是真正把监狱机关的各种活动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把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围绕一个中心,服务于一个目标。研究整体效应的落脚点应该是在整体目标下做好监狱各方面的具体工作。因为整体效应的实现,主要不在于整体本身,而在于组成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做好各方面的具体工作,才能最终合力于整体效应的实现。

(一)整体效应机制

研究整体效应必须探索其运行机制,而运行机制的核心是监狱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改造人是监狱工作的宗旨,当然也就是监狱这个整体的出发点和归宿。就监狱各个部门与监狱的关系而言,尽管他们自身也是一个系统,但监狱各部门的存在,是以监狱的存在为前提的。离开监狱的存在,就谈不上部门的存在,更谈不上部门这个小的系统。因此,各部门的工作只有与整体相连结,服务于监狱工作的总目标,监狱工作才能做好,监狱各部门才能有效地发挥自己的光和热。其次是层次、隶属关系。在整体目标与各部门之间、各部门工作与各项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之间,即纵向之间,它们是层次关系和隶属关系,从监狱工作系统内部纵向工作关系考察,在各层次的工作系统中,在各层次机构设置中,它们都有一个层次隶属关系。尽管它们都服务于、服从于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这个总目标,但它们又同时受制于各主管领导的具体指挥与制约。再次是协作配合关系。在监狱工作各部分之间,即横向之间,它们是一种协作、配合的工作关系。监狱机关各部门、各方面的工作间,都不是完全孤立的、各自为战的“独立大队”,而是为着实现一个共同目标而协作配合的工作关系。在我国,监狱内部工作部门的设置和各方面工作是由国家关于监狱工作的指导方针决定的,都是由监狱工作的总目标、总任务决定的。任何离开党和国家的指导方针,离开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总目标、总任务的行为都是不恰当的。

(二)树立整体效应观念的必要性

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由互相联系的、不同层次的、各具功能的环节和要素构成的。整体的利益不仅包括了局部利益,而且是事物获得更大发展的条件。因此,为了实现监狱工作的最佳效应,就必须从宏观上把握全局,防止各个部门环节脱离整体目标、效应的行为。究其实质,就是要求监狱干警树立牢固的整体观念。从思想上到行为上,真正把自己规范到实现监狱整体效益要求上来,规范到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要求上来。当前,树立整体观念的主要障碍是:

1.强调行刑至上,忽视改造要求观念严重

在监狱理论与实践中,有的人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用执行刑罚惩罚来统帅罪犯改造。这样做的结果,一是在理论上回到了传统的监狱行刑惩罚理论上去,即回到了行刑高于一切,行刑大于一切,其他一切都是为行刑服务的老路上去,进而歪曲我国的罪犯改造理论是行刑理论。二是在实践上不能自觉保证惩罚服务于改造,而且大有扩展之势,发展下去必然危害我国的罪犯改造工作。

2.强调部门利益,忽视整体效应

罪犯改造实践中,各种改造手段、措施,往往都是与监狱机关的职能部门联系在一起的,形成一个部门一种手段、措施,或者一个部门两种手段、措施的局面。随着党的中心工作的转移,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狱机关内新的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都与经济利益挂钩。这种变化,从理论上讲,是应该有利于监狱机关整体利益的。但由于运行机制的缺陷,使得只顾部门利益而忽视或削弱整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结果是不仅影响到监狱机关改造功能输出条件的创造,使得改造功能输出渠道不畅,而且影响到改造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脱离总体目标,只看具体要求

监狱机关的工作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应该是这个整体的总目标,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是围绕实现这一总目标而实施的。但往往由于干警素质和法规、制度的因素,使得总体目标成了形同虚设的口号。既然成了“口号”,那就必要时就呼,不必要时就不呼;想起来就呼,想不起来就不呼。同时,既然是口号,往往就成了悬在半空中没有实际内容的东西,口号了口号,工作了工作。从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到罪犯改造手段、方法,无一不讲改造,但不少监狱机关都在实际上,过去是生产第一,现在是行刑惩罚第一;各业务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见到的只是每年、每月、每天的具体要求,至于它与罪犯改造这一整体目标的关系往往就被省略。这种忽视整体目标的现实,必然影响监狱机关的整体效应。尽管监狱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大都十分勤奋,但整体效应却往往并不能与之成正比。

4.罪犯改造中一般性号召、要求多,具体措施、办法少

在监狱改造人的活动中,往往只有一般性的口号、要求,往往只是通过管教工作来履行改造职责,而缺乏对罪犯改造薄弱环节的分析与强化,缺乏整体动作的要求与措施,结果往往就在这些方面发生问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使本来就十分薄弱的罪犯改造工作,矛盾加剧,困难增大。

(三)整体效应发挥的条件

整体效应是监狱工作追求的目标,整体效应发挥越好,罪犯改造就越有成效,罪犯改造目标就实现得越好。但发挥整体效应不是想发挥就发挥的,必须有相应的条件。能否创造好这些条件,对整体效应的发挥有着直接的关系。

1.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所谓指导思想,即处于指点引导地位的思想。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在中央有关文件和1992年8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中,讲的是“注重改造”或“着重于改造和转化”。在1994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规定为“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党和国家现行的监狱工作方针之中规定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要求监狱要正确处理惩罚与改造的关系,保证二者的结合运行,而这种结合运行的目的要求,则是以改造人为宗旨。可见,正确指导思想的核心是改造好罪犯,使之成为新人、好人、有用的人。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在于把指导思想变为实际行为。在监狱实践工作中,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却往往变调。比如有的人把改造说成是“刑事执行的主要形式”,有的说执行刑罚就是改造等。这种“变调”必然影响整体效应的发挥。

2.要有与整体效应要求相适应的思想观念

我国的监狱干警,文化程度大都在高中水平以上,业务上,大都经过不同层次的专业培训或者从专业院校毕业,这无疑为监狱整体效应的发挥创造了条件。但是,从观念形态上看,有些人还远不能适应整体效应发挥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监狱干警要做到像父母、像医生、像老师。要求和赞誉监狱干警是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是特殊园丁,是无名英雄。实践中,有的人不愿做“三像”的干警,而要做惩罚罪犯的卫士;有的人不愿当改造人的灵魂工程师,而宁愿做名声很臭的“牢头禁子”;有的人不想当特殊园丁,而只愿当监狱看守;有的人不愿当“无名英雄”,而要做出人头地、名声显赫的权贵。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监狱整体效应的充分发挥。

3.要有法规、制度、措施的保证

几十年来,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工作,虽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并不是完满无缺的。其中,最大的不足之一,就是法制建设没跟上。由于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使得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总目标和监狱机关实现这一总目标的整体效应,往往受到干扰和冲击。如果说五、六十年代顺利地、高质量地完成改造战犯和历史反革命犯的任务,把皇帝都变成了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公民,是与中央抓得紧、与广大监狱工作干警政治热情高、工作责任心和吃苦精神强有关的话,那么,在新时期干警素质发生变化的今天,充分发挥整体效应,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措施。这种措施,最重要的就是要有法规、制度的保证。否则,整体效应观念将会在实践中淡漠,总体目标的实现也必将受到威胁。尽管盼望已久的监狱法已于1994年底颁布,但《监狱法》由于种种原因,在罪犯改造这个监狱的主要任务上还规定得不尽人意,各种配套法规也还得颁行。完善、健全法规、制度、措施的保证,需要主管部门和全国监狱科学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四)意义

整体效应理论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项工作措施的积极作用

首先,整体效应把整个监管改造工作作为一个整体,而把有关工作措施都作为它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从理论上把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明确起来了,就能较好地防止因干警政策、理论水平的局限或某些特殊原因,把部分当成全局,使监管改造全局受到损害。

其次,整体效应理论使得党的方针和国家法律的各项要求、规定得到了理论的说明,因而也就能在实践中,理直气壮地从整体要求出发,加强某些方面的工作。如在劳动改造中,有些同志片面地认为劳动改造就是干活,干活越多越重,劳动改造效应就越好;也有人认为罪犯劳动主要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经济利益有了,改造利益也就自然有了,结果使得罪犯劳动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监狱整体效应的要求,使劳动改造工作出现不应有的偏颇和损失。

再次,整体效应理论的提出能更好地使各项工作各得其所,发挥更大的作用。实践中,有些工作虽然在做,而且实际作用也不小,但由于在理论上没有给以应有地位,因而积极性、主动性差,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如生活卫生工作,在一些同志眼里,它只是服务性的后勤工作,不是第一线的改造工作,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从事这些工作干警的积极性。整体效应理论的提出,就更有利于调动这些工作干警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好改造工作,强化整体效应。

2.整体效应理论,使得监狱科学体系更加完整、合理

第一,整体效应理论使得监狱科学体系的合理性得到了理论的说明。我国监狱科学体系由于还处在发展过程中,本身还不够完善,因而它的合理性在理论上还未能充分加以论证和说明。整体效应理论的提出不仅为监狱科学体系存在的合理性给予了科学证明,而且为监狱科学体系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二,整体效应理论为监狱科学中各门分支科学之间和实践中各项工作措施、手段间的关系与排列,提供了科学的根据。监狱科学体系中,有十几门分支学科:监狱实际工作中,属第一、二层次的措施、手段也达十几项之多。他们应该在其中处于什么地位,他们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整体效应理论的提出,使这些问题的解决得到了理论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