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整体效应理论体系,是一较为宠大的结构组合。主要内容包括下述三个方面:
(一)整体目标
变罪犯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是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目标,也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整体目标。它是整体效应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罪犯改造整体目标的地位,整体效应的性质、功能和客观效应就会发生变化,甚至会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
1.总体目标的形成
在我国监狱工作的历史上,总体目标经历了八次大的发展变化: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这是新中国提出的第一个监狱工作总体目标,它是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的。它的基本要求是,罪犯必须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走社会主义道路,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这是1958年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劳动改造工作的决议》中提出的目标。它对新人的含义作了解释与补充,也是对“新人”目标的发展。“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真正改恶从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是1960年第十次公安会议提出的目标。它突出自食其力劳动者的要求。“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把绝大多数犯罪人都改造得像溥仪那样,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这是1964年中央在批转“六劳”报告中提出来的目标。再次突出强调自食其力的要求,同时把自食其力作为“新人”的基本内容。“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1981年中央在批转“八劳”《纪要》中提出的目标,它是在我国劳动改造工作已有30年的成功经验,当罪犯结构发生了“三多三少”的重大变化后提出来的,强调的是拥护社会主义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两个方面。“把罪犯改造成能够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并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自由公民”,这是1992年8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提出的目标。它在继续强调自食其力的同时,强调了遵守法律的要求,并在概括罪犯改造成就时提出了“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的新概念。“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是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它高度概括,强调的是“守法公民”。“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199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与劳动教养工作的的通知》中指出的总体目标。它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突出强调自食其力、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三个方面。
剖析我国几十年来关于罪犯改造总体目标提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可以概括为这样四个方面:
第一,政治标准。即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人。对罪犯的改造,要不要有个政治上的目标?有的同志说,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大学生都不一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何况罪犯?言下之意是不应要这个政治标准。这个看法虽然不无道理,但这个问题却是值得探讨的。罪犯改造如无政治上的目标,则整个改造目标则无灵魂。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写入我国宪法的,是每个公民都要这样做的。改造罪犯,也应该有这个目标。这是我国改造目标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当然,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意味着要求罪犯改造成为马列主义的信徒。他在行动上不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不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守法标准,即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要不要在我国改造目标中明确这条守法标准呢?鉴于资本主义国家行刑矫正目标中有“复归社会”的要求,有的同志主张用“复归社会”的目标取代守法公民的目标。我以为,将罪犯改造成为遵守法律的公民,这是我国改造罪犯的基本要求。应该说,明确规定这条守法标准是完全正确的、应该的。
第三,恶习矫正的标准。这方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自食其力的规定上。有的同志认为,新人和守法公民已经包含了自食其力的意思,没有突出的自食其力的必要。应该看到:“自食其力”体现了我国宪法关于不劳动者不得食和按劳分配的规定精神。不少罪犯都是由于不劳而获、好逸恶劳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强调自食其力的改造目标,既有利于罪犯改造,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改造制度的特点。
第四,就业技能标准,即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要不要有这项标准呢?历史证明这项标准是必须有的。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或“守法公民”的目标不是空的。如果罪犯在刑满释放时,各方面表现都不错,但就是没学到劳动就业技能,不能及时找到工作,不能投入社会主义建设,其结果往往是重操旧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层次目标与总体目标的关系
我国监狱目标体系中,既有总体目标,又有分层目标;既有目标的具体要求,又有目标之间的关系要求。
行刑惩罚目标体系与总体目标关系。我国行刑惩罚的目标,也就是刑罚的目标。刑罚的目的也就是行刑罚惩的目标。刑罚理论告诉我们,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判处刑罚并不能达到其目的,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执行刑罚来实现。
预防犯罪可以说是世界各国刑罚理论的共同目的。但实践证明,理论上的目的与实践的结果距离极大,按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官方公布的数字,刑满后重新犯罪率都在50%以上。这就是说,通过判处和执行刑罚,一般只有一小半的刑满释放人员不再犯罪,事实上,就连公认法制最完善的瑞典,通过判处和执行刑罚,不再犯罪的只有20%~30%。在这20%~30%的人中,还要扣除年龄和其他生理因素。这说明,预防犯罪虽然是世界范围内理论上的刑罚目的,但实际上却没有哪个国家能真正实现这个目标。
撇开实际情况,只就包括判处和执行的刑罚理论来讲,预防犯罪的目标,也与我国通过改造罪犯,实现社会安定、进步和发展的目标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表现为罪犯改造的目标,包括刑罚的目标,高于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是我国改造目标体系的低层次要求,或者说是罪犯改造目标体系中的一般要求。改造的最终目标,除了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外,还要通过罪犯改造的途径实现社会安定、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
当然,罪犯改造理论的目标与刑罚理论的目标一样,都因为是争取、奋斗目标,所以也不能完全实现。我国近十多年来的统计,刑满释放人员中还有6%~8%重新犯罪,就是在未重新犯罪的人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也还未完全达到“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的目标要求。
以上说明,在我国,行刑惩罚的目标只是监狱总目标的一个层次,一个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从我国监狱行刑惩罚服务于罪犯改造的角度讲,行刑惩罚的目标与改造总目标也是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各项改造手段的具体目标与改造总体目标的关系。改造的总体目标,是依靠各项改造手段的有力实施实现的。但各项改造手段也都还有自己的目标。
狱政管理,从改造手段的角度看,它的目标就是通过保证监狱机关的安全,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为罪犯改造创造条件和直接进行恶习矫正与感化改造。
劳动改造的目标是实现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和学会生产就业技能。
教育改造的目标是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与传授文化科学知识与生产技能。
显然,这三大主要改造手段的具体目标体系与总体目标体系,只能是子系统与母系统的关系。
(二)部门单位的整体动作
在监狱机关实现整体效应,除了要有统率全局的目标体系外,还必须有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整体动作,即为了实现整体目标而统一步调的行动。没有它,整体效应就是一句空话。
1.实现总体目标是统一协调的思想基础
为什么说实现总体目标是整体动作的思想基础呢?这是因为,一方面,总体目标代表了部门单位的根本利益。我国监狱工作的整体目标,它是监狱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奋斗目标,因此它也就代表了他们的根本利益。另方面,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利益需要有总体目标实现来保证。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只是为了实现总体目标而设置的。保证了总体目标的利益,也就保证了各部门、各单位的利益。
实现总体目标的要求与实现各项改造手段具体目标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虽然不能说实现了总体目标就等于实现了各项改造手段的具体目标,但可以肯定地说,实现总体目标的要求与实现各改造手段的具体目标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是不矛盾的。用实现总体目标的要求来衡量各项改造手段的要求,只会推动各项改造手段的加强,而不会削弱、影响各项改造手段工作的开展。同时,在我国监狱的改造理论与实践中,实现总体目标的要求与实现行刑惩罚具体目标的要求同样是可以统一的。行刑惩罚的具体目标要求也可以成为总体目标体系的一部分。
2.统一的组织指挥是整体动作的基本要求
要实现整体效应,既需要有统一的思想基础,更需要有统一的、正确的组织指挥。这种统一正确的组织指挥,是实现整体动作乃至整体效应的重要保证。首先,必须明确,监狱机关能否实行整体动作,关键取决于有无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如果整体动作的指导思想不明确,领导班子只按业务分工,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不协调一致,就不能保证整体动作和整体效应的实现。其次,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监狱机关部门多、层次多。要实现整体效应,还必须有适应整体动作与整体效应的规章制度。指导思想主要解决方向和大政方针问题;制度才能具体规范各部门和干警的具体行动。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监狱工作中,没有必要的严格执行的规章制度,整体动作和整体效应也就是一句空话。
3.部门利益与整体目标挂钩是实现整体动作和整体效应的重要条件
监狱机关下属的部门、单位,虽然都是监狱不可分割的部分,但既然作为一个部门、单位,既然是自成体系,就有它们自己的部门、单位的利益。因此,把实现整体目标与整体利益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利益挂钩,就能更好地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
首先,要把实现整体目标作为考查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政绩,决定提升、使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个部门、单位,实现整体目标积极性的高低,取决于部门、单位的领导。领导积极性高了,这个部门、单位实现整体效应的积极性自然也就高了。
其次,把实现整体目标作为考核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同物质、精神奖励结合起来。监狱工作是要干警来做的。要使全体干警自觉地把本职工作与实现总体目标联系起来,积极完成各项任务,除了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启发人的觉悟以外,特别要注意把实现整体目标与部门、单位、个人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在价值观念普遍向钱倾斜的今天,要更注意这项内容的研究。
(三)工作效应的整体评价
工作效应的整体评价是监狱整体效应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核心是全局观念的评价和贯彻监狱工作方针和法律的评价。
1.全局观念的评价
全局观念来源于共同的任务与追求。而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任务与总目标,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提出和规定的。因此,全局观念评价的实质就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监狱工作中指导地位的评价。
是否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对监狱工作的指导,既是搞好监狱工作的关键,又是对整体效应理论掌握的关键。在某种意义上说,坚持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对监狱工作的指导地位,也就坚持了用全局观念评价各项监狱工作,也就坚持了整体效应理论。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存在着贯彻上级指示与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在执行上级指示的同时,积极反映自己的意见。绝不能因执行上级指示而削弱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当然,对于是否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也可能你的看法是对的,上级的指示是错的;也有可能上级的看法是对的,你的理解是不对的;还有一种可能,你的理解虽然是对的,但从全局考虑,不得不采取某种措施等等。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应该把问题弄清楚,不应盲目服从。
2.贯彻党的方针和国家法律的检查和评价
能否坚决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国家法律,也就是能否坚持整体效应理论;而坚持整体效应理论与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国家法律的检查和落实。
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国家法律的贯彻与执行,既取决于监狱管理机关,也取决于监狱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检查、督促贯彻监狱工作方针和法律。全国、全省的监狱工作方针和法律贯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管理机关。但是,监狱机关是具体执行单位,能否贯彻执行监狱工作方针和法律,具有最终决定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狱工作方针和法律的贯彻执行也取决于监狱机关。两者相比,主要责任是监狱管理机关,因为作为下属的监狱机关不坚决执行监狱工作方针和法律,监狱管理机关有权实施检查,纠正。
贯彻监狱工作方针和法律的主要责任虽然是监狱管理机关,但监狱机关有其独立性,是具体执行单位,上面检查、督促的好坏,并不与监狱机关贯彻执行监狱工作方针和法律成正比。从这个角度看,整体效应评价,关键则在监狱机关而不在监狱管理机关。监狱机关对本身各部门、各单位能否实施整体评价,其责任更在监狱机关。
3.罪犯改造目标全方位的整体评价
实现整体效应的动力之一,是来至监狱对各项具体工作结果的正确评价。在我国监狱工作中,既然各项具体工作都是作为实现改造人这一宗旨的具体内容和措施,那么对各项具体工作的结果,就应有一个与现实整体效应相适应的评价标准。一项工作结果,应该给以什么恰当的评价,给以什么样的地位和鼓励,应该制定一项统一的标准,这项标准恰当、全面与否,对促进监狱整体效应的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