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罪犯改造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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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管理育人涵义界定与意义

我国监狱、刑法学界,有的学者认为,监狱中对罪犯的管理,是监狱的基础工作,主要服务于刑罚执行。虽说它也与罪犯改造有关,但它不是改造罪犯的手段、措施和方法。但我以为,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其功能是多方面的。由于它与监狱工作宗旨的改造人活动有着重要的、不可取代的促成作用,因此可以,而且应该把它视为改造手段,充分发挥其改造人的功能效应。

(—)涵义界定

管理育人是指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机构,通过对罪犯实施管理活动,实现改造人、造就人的目的的一系列活动。管理育人理论,则是以管理育人为研究对象,揭示管理育人的内在结构体系和运作机制的理性思维与结论。具体包括下列三层涵义。

1.管理育人是监狱、末成年犯管教所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的的有计划的组织与协调活动

管理育人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工作来实现的,而这些具体工作必然又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中存在的。因此,要通过管理实现育人的目的,就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一系列组织与协调活动。这种组织与协调活动的内容,既包括组织协调管理与刑罚执行,管理与教育,管理与劳动等宏观方面的关系,又包括在管理内部组织协调对人的管理、对物的管理、对现场的管理、对时间的管理和对生活卫生等管理之间的关系。只有使这些关系统一在育人的目的之下,这种组织协调工作与活动才是成功的。

2.管理育人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狱政管理为手段的改造活动

管理育人,是监狱、未成年人犯管教所以狱政管理为手段的改造活动。一方面,监狱管理育人,是在监禁和剥夺、限制自由的条件下进行的。管理育人、管理服务与刑罚执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搞好管理育人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狱政管理活动及手段与社会上一般管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联系主要表现为狱政管理也是管理,只不过它是在特殊条件下管理,是对罪犯以及与之有关的内容的管理。尽管这种管理有它的特殊性,但基本的管理原理则是大体相同的。所谓区别,主要表现为狱政管理的强制力大于社会上一般管理的强制力。狱政管理的时间、空间条件不同于社会上一般管理,狱政管理的对象是被剥夺自由的犯罪公民而不是未被剥夺自由的自由公民。以狱政管理为手段,就是以监狱的特殊强制力为后盾的严格监管与约束,它既不同于以引导、灌输为特点的罪犯教育,也不同于以实践体验、学习为特点的劳动改造。

3.管理育人是监狱、未成年人犯管教所以约束、控制、服务为机制的矫治转化活动

管理育人的目标是将罪犯变为有益于社会、无害于他人的公民,而实现这个目标又是通过约束、控制、服务等工作的分别实施和相互连接配合来实现的。约束是管理育人措施的二个重要方面。罪犯就是因违法犯罪判刑入狱的。他们无论在思想上和行为上都往往与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要求相抵触。要使之真正成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守法公民,就必须在服刑期间通过约束机制使之养成良好的思维方法和行为习惯。控制,是管理育人机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要使罪犯变为有益于社会、无害于他人的人,除约束机制外,还必须对其不利于改造的外部诱因等严加控制。罪犯虽然生活在监狱中,但我国的监狱为实施对罪犯的改造,各方面都是比较开放的。但这种开放也会给罪犯带来一些不利于改造的信息,也会给罪犯造成接触不利于改造的人或事的条件。因此对罪犯反改造外部条件的严格控制,是管理育人的重要措施。服务,是指为罪犯生活起居和一切有利于罪犯享有权力、履行义务等方面的服务,为罪犯一切坏习惯的矫正和良好习惯的养成服务。服务是促进罪犯的改造的重要方法和条件。为罪犯服务是监狱干警管理育人的重要工作,也是监狱干警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体现。监狱对罪犯的约束、控制和服务,是互相连接、不可分割的。它们相互配合,相互渗透,共同构成管理育人的运行机制。

(二)研究管理育人理论的意义

将狱政管理中作为改造手段部分的内容抽出来加以专门研究,是对罪犯改造理论的一项新的拓展。几十年来,狱政管理一直作为劳改机关的一项基础工作来看待。随着罪犯改造理论的实践和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狱政管理作为改造手段的必要性。80年代中期,有学者正式提出狱政管理应作为罪犯改造手段,但学术界争论较大。反对者主要理由是狱政管理是劳改机关或监狱的基础工作,它同时服务于刑罚惩罚、罪犯改造和劳改生产。不能片面地把它理解为改造手段,而忽视它其他方面的作用。尽管这一争论为“监狱罪犯改造也是刑罚执行”的观点所冲淡,在监狱刑罚执行包括罪犯改造的理论下,再分作为改造手段与作为监狱各项工作的基础工作的意义就显然不大了。但狱政管理作为改造手段和作为监狱基础工作地位、性质的争论并未停止。管理育人理论的提出,解决了笼统地狱政管理或监管作为改造手段与狱政管理或监管是监狱基础工作的矛盾。就是笼统使用狱政管理或监管是罪犯改造手段的提法,人们也能从管理育人的角度加以理解,不致再发生因说它是改造手段而包括其他基础作用的问题。

1.管理育人理论有利于狱政管理或监管改造功能的输出

1992年8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监狱、劳改场所内的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文明管理,即在管理活动中,尊重罪犯人格,给他们以人道主义待遇,坚决禁止有辱罪犯人格的做法,充分发挥管理在改造罪犯中的约束、矫治、激励和引导作用”。这里所讲的约束、矫治、激励和引导作用,也就是狱政管理或监管四个方面的改造功能。

约束,在这里是指监狱对罪犯的行为限制与控制。罪犯被判刑入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为保证刑罚的准确执行,剥夺罪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条件,对罪犯加以约束是必须的、应该的。监狱学理论认为这种罪犯行为的限制与控制,不仅对刑罚惩罚是必须的,而且对罪犯改造也是必不可少的。从宏观上讲,监狱执行刑罚惩罚是监狱改造罪犯的前提条件。没有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就不可能有监狱对罪犯的改造。约束既然是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的要求,也是监狱改造罪犯的要求。从微观上看罪犯的犯罪行为是由罪犯的不良需求与动机引发的。在罪犯未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之前,其不良需求与动机,仍然可以支配罪犯进行违规乃至违法犯罪活动。约束罪犯的行为是狱政管理或监管工作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从管理育人的角度和要求看,做好对罪犯的约束工作,自然有利于减少罪犯反改造动机的产生,有利于促进罪犯去安心接受改造,有利于给罪犯改造创造一个好的环境,有利于罪犯在正面教育的优势条件下加速改造的进程。

矫治,在学术界一般认为是改造的同义语。在这里,矫治主要是偏重从“矫正”的涵义来使用的,它指监狱对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纠正、更新活动。对罪犯恶习的矫治,是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基本要求。它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制度管理、监规纪律约束和文明生活言行培养的方法,对罪犯中与犯罪或出狱后成为守法公民有关的坏习惯加以纠正与更新。但是,监狱与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都证明:矫治罪犯恶习,虽然在总体上是服务于罪犯将来成为守法公民的,但如果管理育人的目的不明确,或者只把狱政管理或监管当成刑罚执行的基础工作与具体方法,就必然影响狱政管理或监管矫治功能的顺利输出。管理育人的指导思想明确,监狱干警就会在自己的工作中,从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到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从罪犯对管理制度、措施态度的评价,到对罪犯违反管理制度、措施的处理,鲜明的体现出改造人、造就人的主题,用这个标准来对待和衡量管理活动。反之,就必然使管理活动降低标准,黯然失色。

激励,是指监狱对罪犯积极向上的苗头和言行给以鼓励和肯定的评价。我国对罪犯的激励,主要是通过对罪犯接受惩罚和改造中的表现进行考核和奖惩实现的。凡在惩罚和改造中的表现达到了一定的标准的或者在规定指标项目内没有否定性行为的,都通过给以标准分加以肯定。对特殊表现的,依狱政管理法规制度,通过加分给以鼓励。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通过扣分予以否定评价。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根据积分和奖惩标准,再决定给以不同的奖励或处罚。这种考核奖惩,从有关标准、制度、办法的制定到各项具体标准、制度、办法的执行,都是以罪犯改造的要求去衡量,而不是按传统的监狱管理,单纯以是否有利于刑罚执行为标准衡量管理优化目标的。不同的出发点,不仅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而且有不同的结果。管理育人的指导思想明确,就会为狱政管理中激励等改造功能的输出创造条件。反之,以刑罚执行为标准衡量管理优化,激励手段有再大的改造功能也难以顺利输出。

引导,是指监狱对罪犯改造方向的带领与指导。我国监狱狱政管理活动中的引导,主要是通过各种管理制度、监规纪律和考核奖惩措施、方法实现的。通过各项具体管理活动,指出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哪些是符合改造要求的,哪些是不符合改造要求的,从而实现通过管理引导罪犯积极改造的要求。在管理活动中,同样由于管理的基础工作性质,在一定条件下,就可能使管理工作脱离正确的方向,脱离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要求,满足于不逃跑、不发生重大事故的低标准。实践证明,只有监狱干警管理育人的指导思想明确,才能在狱政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对罪犯改造的引导作用,使引导功能更顺利地输出。反之,管理育人指导思想不明确,狱政管理是谈不上输出对罪犯改造的引导功能的,即使有,那也只能是引导罪犯服从管理的低标准的功能。

2.管理育人理论,有利于狱政管理工作基础作用的更大发挥

狱政管理工作基础作用的发挥,是做好监狱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当然也是做好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条件。狱政管理工作的好坏,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但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是监狱干警要有管理育人理论的指导,要有坚定而明确的管理育人的指导思想。

首先,只有管理育人思想明确,才能在工作中为罪犯改造创造良好条件。从狱政管理工作角度考察,罪犯改造的良好条件,主要是指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秩序和环境。没有这一个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罪犯改造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将罪犯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无害于他人目标就无法达到。而符合罪犯改造需要的秩序和环境条件的创造,主要又是通过加强完善狱政管理措施、制度实现的。管理育人的指导思想明确,各种管理措施、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就会以改造人的要求为目标,就会以改造人的标准来衡量。反之,就会为管理而管理,为行刑而管理,为不发生事故而管理。

其次,只有管理育人思想明确,才能通过狱政管理活动为监狱刑罚执行提供更加可靠的保证。传统意义上监狱,都是刑罚执行的机关。就是我国的监狱,从职能序列上看,首先也是刑罚惩罚。刑罚执行,有好有坏,有高标准与低要求之分。所谓好与坏,是指监狱的刑罚执行是执法还是违法,是人道还是残酷,是文明还是野蛮。所谓高标准与低要求,是指通过刑罚执行为罪犯成为守法公民创造条件,还是为刑罚执行而去刑罚执行;是通过刑罚执行积极为罪犯改造打下基础,还是消极地执行法院判决,做到按期放人;是通过刑罚执行为罪犯改造起好前提和条件作用,还是不管改造,只管看守。所有这些区别,关键因素就是监狱干警能否坚持管理育人的指导思想。有了它,刑罚的执行不仅不是低要求的,而且必然会是高标准的。

再次,只有管理育人思想明确,才能通过狱政管理活动为搞好监狱生产打好基础。监狱生产是经济活动,但它与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狱政管理和其他改造工作搞得好,罪犯的生产劳动纪律、秩序便好,罪犯的生产劳动积极性相对就高,罪犯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节约和创新意识就强。在监企分离的条件下,狱政管理的上述作用不仅仍然存在,而且要求发挥得更好。因为搞好狱政管理,在为搞好监狱生产打好基础的同时,也为罪犯的劳动改造创造了好的条件。总之,不管是生产劳动的改造目的还是生产劳动的经济价值,没有良好的狱政管理工作为基础,罪犯就很难有条不紊地去进行生产劳动,更不用说在生产劳动中保质保量地完成改造、生产指标。而良好的狱政管理工作,关键又取决于监狱干警有明确、坚定的管理育人思想。有了它,狱政管理工作就会以高标准为砝码,以高要求为尺度,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从而也就能为监狱生产任务的完成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3.管理育人理论,有利于监狱工作方针的贯彻执行

监狱工作方针,是党和国家关于做好监狱工作的纲领和指导原则。贯彻监狱工作方针的好坏,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新时期监狱及罪犯改造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运转。而贯彻好监狱工作方针,也与其他事物一样,需要一定的条件,需要多方面工作的配合。管理育人理论对狱政管理实际工作的指导,就是贯彻监狱工作方针的诸多条件之一。

第一,管理育人理论,有利于惩罚与改造的结合,因而也就有利于方针的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的结合,是我国监狱工作方针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一落脚点的前提条件。没有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也就谈不上以改造人为宗旨。管理育人理论,以狱政管理如何成为罪犯改造手段为研究对象。这个问题的解决,能使狱政管理工作由传统的为刑罚惩罚服务的思想观念,实现向现代狱政管理既为行刑服务又为改造服务观念的转化,能更好地理顺刑罚惩罚是罪犯改造的前提和条件的认识和思路,从而在监狱指导思想上紧紧地把惩罚和改造结合起来,并让刑罚惩罚为罪犯改造服务。

第二,管理育人理论,有利于管和教的结合。在我国监管改造的实际工作中,习惯地称改造工作业务部门为管教部门,称具体做好改造工作的干警为管教工作干警。单就管理和教育结合而言,在劳动已被视为教育改造工作中一部分的今天,能把日常主要的具体管教工作结合起来,从而也就为“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落实创造了条件。在管理与教育关系上,教育在人们的观念中属于改造手段已无异议,而狱政管理则正如前述,学术界至今仍有分歧。管理育人理论的提出,有利于推进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管理更好地为改造服务,从而也就有利于监狱工作方针的贯彻执行。

第三,管理育人理论,是罪犯改造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的推广和运用,必然有利于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实现。管理育人理论,尽管它只是以狱政管理工作如何成为罪犯改造手段为研究对象,从监狱和罪犯改造工作的全局上看,它只称得上“部门理论”,但从系统论的观点看,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来看,部分与全局、子系统和母系统是不可分割的。单有监狱和罪犯改造的宏观考察,单有对“以改造人为宗旨”总目的的要求,而没有或者缺少对管理育人这一方面的微观研究,没有或缺少对组成“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具体要求及其理论,宏观目的的目标要求就难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管理育人理论对监狱工作方针的贯彻是有重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