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农村社会与农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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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

1.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任何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依赖经济的发展水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是要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是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广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不平衡,有的地区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经济实力比较强,农民收入比较高,农民的养老保险完全可以由集体来承担,比如浙江、江苏的一些地方;但大部分地区农村经济还比较落后,甚至有些地区还比较贫困,温饱问题刚得到解决,农民收入水平低,没有更多的能力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民对于养老保障的需求从标准到内容都有着不同的层次,因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搞一刀切、整齐划一,只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标准的社区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20多年的高速增长,其成就举世瞩目,养老保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有人估计,我国经济的高增长还会持续20年,经济总量和综合国力会进一步增强,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会进一步得到提高。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人均纯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但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种收入上的差距会越来越小,农民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会有比较高的要求。因此,国家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既要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又要考虑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对农民养老保障的影响,不能一直坚持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的发展思路,这样才能够实现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最终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目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应,既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从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发展的教训来看,过去城镇职工在公费医疗、退休金和福利住房等方面,实行了相对经济发展过高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但超越了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也没有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促进经济发展,相反却加重了政府财政和企业的经济负担,削弱了经济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后劲。当然,如果农村社会养老的保障水平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首先是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能保证,还会导致分配不公、两极分化,影响国家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和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就会使二者同时发挥作用。在设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时,尽可能地做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既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于激励广大农民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在社会保险领域,公平主要是指公平筹集资金和公平分配基金。公平筹集资金是指纳税者和缴费者之间财政负担的公平分担;公平分配基金是指在公民之间创造公平的社会保障利益分配机制。这种公平并不等于否认任何差别,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适度的问题,公平过了头,就会走向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从而扼杀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内在的激励功能。总之,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领域调整和平衡各种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人类进步的结晶。所谓效益原则,是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支要具有合理性,用最少的开支获得最大范围的保障。这就要求制度本身具有调节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既要考虑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要使养老保险基金能够良性循环,不断保值增值,以保证老年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不致降低。

3.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原则。我国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自我保障为主。所谓自我保障是指社会保险中由个人缴费所形成的保障能力。为农村劳动者提供保障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高低,缴费多,提供保障的水平就高;缴费少,提供保障的水平就低。农村之所以采取自我保障为主的办法,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除了向国家缴纳必要的税金和费用外,所有收益全部归劳动者个人,相当于城镇企事业与职工两者合二为一的收入,且其经营收入不存在再分配。因此他们个人要负担更多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者说要承担城镇职工和职工所在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二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不可能包揽,甚至不可能给予农民更多的补助。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立足于农村,立足于农民自己解决。

同时,农民收入水平还较低,部分农民不具备投保的经济条件,保险意识也比较薄弱,因而农村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的条件还不成熟,当前必须采取农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办法,稳步推进,逐步发展,采取不强制、不摊派、不搞一刀切的政策。

但是,社会保险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政策,是一种国家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而,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模式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要由自愿阶段走向强制阶段。首先,社会保险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社会行为,国家有义务也有权利强制公民在年轻力壮时,为自己将来可能遇到的各种意外事故承担费用。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力流动的必要条件。如果农业劳动者不参加社会保险,将来要到其他地区或企业就业就很困难,因为这等于转嫁负担。所以为了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也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措施。当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自愿到强制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4.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缴费原则。从理论上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府行为,国家应尽可能增加投入,改变长期以来养老保险重城轻乡,重工轻农的做法,强化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障的责任。然而,由于目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财政能力有限,目前农民人口基数大,国家尚无力全部包揽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因此,政府一方面应从财政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应更多地体现出其在组织、推动、政策优惠和立法上的责任。增加集体补助和投入不仅能体现出集体组织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而且能增强集体的凝聚力。但因我国多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完全依靠社区集体承担起当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任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强调国家和集体责任的同时,还必须强调农民个人及其家庭应尽的责任。农民个人作为养老保险权益的受益者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有者,有责任和义务负担一定缴费任务。将其个人工资或收入的一定比例主动上缴,或由社会保险机构强制征收,成为此项基金的来源之一。即建立起由农民个人、集体(企业和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国家(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共尽责任的多元主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机制。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案例分析

1.苏南地区的制度创新。苏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在传统家庭保障的基础上,以社区保障为依托,以社会保险为取向,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上海市郊区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

这种社区保障是在社区范围内实行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乡镇企业改革的深入,这种社区保障由于统筹层次过低、风险过大等原因,有逐步向社会保险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召开后,许多地方开始按照新的要求,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出台了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政府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江苏苏南的常熟、江阴、张家港三市结合当地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实际,把“农保”工作重点放在乡镇企业。

常熟市依照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了《常熟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并于2001年10月1日在全市实施。该办法实行固定缴费基数、按比例缴费、统账结合、按月享受待遇、待遇标准由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

江阴市加强了对乡镇企业职工参保的强制性,并明确了“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者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关系。将原制度按固定数额收取保费修改为按收入比例缴纳,现在的缴纳标准掌握在职工收入的8%左右,不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缴费为每人每月40元,并计划每年提高2%,逐步使农村养老保险缴纳标准达到城镇企业职工最低缴费标准,为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奠定基础。

张家港市按全市上年人均收入的4%~16%比例选择缴费,用人单位与个人各负担50%,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不超过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00%。2000年3月31日前缴费积累额余额除以120,2000年4月1日后缴费积累额除以160,前后相加确定月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