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变迁临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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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制度引擎———论“小产权房”所代表和引发的制度变迁在城乡和谐发展中的意义(2)

8.2经济发展对制度变迁有着客观需求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二者的对立统一,叫做生产方式。生产力具有内在动力,它经常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是社会生产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与生产力不断发展变化的状态比较起来,生产关系一经建立,则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生产的变革和发展,总是以生产力的变革和发展开始的。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上,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科学技术也是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和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发展了,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制度创新、制度变迁)。

第二,经济发展必然要求制度变迁并对制度变迁提供经济条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引起了世界普遍的关注。这是由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社会初始条件和改革战略选择所导致的,经济增长质的飞跃是其逻辑结果,更是现实成果。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新生利益集团必然要求从制度安排、宪法秩序上保护自己既得的利益;同时为了使自己代表的经济得到连续发展,必然会对具有效率的权利进行界定,必然会引发产权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导致社会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的变革,也必然会体现在制度结构和制度内涵的变革上。与此同时,经济增长使得社会收益增大,一方面为受改革损失部分进行补偿,从而缓和社会矛盾,继续推动社会改革;另一方面,经济增长不断为改革深入进行提供物质条件和制度条件。

第三,经济增长不断对制度变迁提出新的要求。经济不断发展,不断对权利界定、激励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提出新的需求;当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多过制度创新的供给时,两者就失去了均衡,供需的矛盾必然要求新的制度供给来满足新的制度需求。经济增长对制度变迁的负相关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形成的利益集团达到足够强时,就会利用政治上、经济上的优势对权利的界定、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等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从而形成社会上的主导集团,成为既得利益集团,其对制度的进一步变迁失去热情,进而使制度变迁处于刚性状态。第二,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产生的创新利益集团与旧利益集团的实力大致相当时,就会导致制度变迁处于相对僵持阶段,使改革进程停滞甚至倒退。总之,经济增长对制度变迁具有推动作用。如果制度变迁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制度就会反作用于经济增长,导致经济发展的混乱甚至滑坡。这一点可以用来解释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包括小产权房市场)的现状。

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共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机系统。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社会经济结构、交易方式、文化习俗等发生变革,这就意味着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出现了制度的非均衡状态。当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就必然发生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来替代旧的制度安排,以促进经济发展。新确立的制度安排将成为新的经济发展制度框架,它一方面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它又会成为被新制度替代的对象。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构成了一个封闭的循环系统,它们之间形成的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正反馈良性循环,不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8.3“小产权房”的制度引擎效应

8.3.1“小产权房”所代表的制度变迁发生的原因

一是制度锁定。“锁定”是由于存在系统自增强机制,“锁定”不一定是非效率的,但我们在此采用那种非效率的规定,即系统在演化过程中,可能由于内因的驱动和(或)外因影响而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就制度变迁而言,报酬递增会使制度变迁在既定发展方向中得到自我强化;而当收益递增不能普遍发生时,制度变迁就朝着无效率或不利于产出最大化的方向发展,结果就可能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与此相应,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产权不清、主体缺失)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制度的要求(产权明晰、责权明确)不再兼容和互补,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制度不协调甚至冲突时,农民虽然发现潜在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利益,却由于整体制度环境的约束而无法突破,其结果是制度变迁朝着无效率方向发展,最终被“锁定”在无效率的“二元土地制度”状态。

二是制度僵化。制度稳定或均衡会减少制度的执行成本,提高制度的可信赖性,避免朝令夕改的弊端而促进效率。但是制度稳定是有条件的,即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必须稳定,没有大的变化。一旦外部环境发生较大改变,制度稳定就会演变为制度僵化,不再适应已经改变了的环境,因此僵化的制度均衡需要打破,否则会极大地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相应,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也不可能长期处于静止不变的形态,且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制度安排的预期目标会有所不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二元土地制度曾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释放出了巨大的制度和政策效应。然而,按照当时综合环境所设计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综合形势的变化,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客观上要求土地制度的变革[14]。

三是制度竞争。制度僵化产生了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压力,而制度竞争则强化了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压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旦僵化就产生了变迁和创新的压力,当意识到它缺乏竞争力,变迁和创新的压力就大大增强了。与此相应,我国“土地二元制度”的两个主体——农村集体和国家,在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稀缺属性日益强化的今天,作为同等所有者的竞争必然日趋激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国有土地可以直接“商业化”,而属于农民自己的土地却成了“小产权”并被剥夺直接进入市场的权利。如果说上世纪90年代前土地商业开发利益还没有引起两种土地所有制度的竞争,那么今天的情况则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四是制度收益。制度变迁和创新因存在潜在、预期或现实的收益,必然提供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动力。如果实现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潜在收益高于实现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成本,变迁和创新的动力就会大大增强。这时,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或制度安排成本比过去更低时,都会诱致新的制度安排产生。于是,利益相关者组织、推动、决策并实施着制度变革和创新,以便获取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潜在收益。与此相应,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创新是经济当事人根据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原则作出决策的。同样是土地的所有者,却不能行使相同的权利:一个是大产权房,一个是小产权房;同样是土地的所有权,却不能平等地用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去获取应有的收益:一个可直接入市获益,一个则须国有化后方可入市。这种人为造成的制度差异因存在显著的预期或现实收益,必将促动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

8.3.2“小产权房”所代表的制度变迁的推动者

“小产权房”所代表的制度变迁的推动者从制度变迁时间和效应过程来说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作为制度变迁的初始推动者。他们最先感受到“二元土地制度”的缺陷,最先认识到“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不完备性,最先尝试到“小产权房”所代表的制度变迁的制度意义和经济意义。一是作为直接利益者的农民。改革开放前,“二元土地制度”使农村人口被限制在土地上,通过“剪刀差”为工业化提供资金,中国农民为国家的发展战略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15];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二元土地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通过“公益性事业”又低价征用了农村集体土地;面向新世纪,农民在属于自己的土地上自主探索出了“小产权房”这条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是保护农民自身应有利益之路,是维护农民自身应有基本权利之路,是第一次体现原本就属于自己财产的财产权的道路。二是作为参与利益者的市民。作为拥护者、支持者、参与者,他们往往并不具备“小产权房”制度创新的原动力,但他们更不是既存制度的信徒和守护神。由于存在现实的、客观的利益,他们更愿意协助直接利益人实现制度变迁和创新,并预期、或现实地从中获益。目前,中国的房价相对于普通市民的购买力而言太高了,这是不争的事实。小产权房恰提供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最简单、最直接的途径。与商品房昂贵售价相比,小产权房售价仅为同类商品房的1/3左右,而实际居住条件则相差无几。同时,到农村居住、创业,城市的拥挤能够缓解,房价也能够降下来,改变了中国单向式的城市化路径。三是作为追逐利益的模仿者。如果预期制度变迁和创新会成功,并发现确实会带来现存制度所不能带来的收益,就会出现模仿者,以便也能分得一杯羹。利益的驱动力是必然的和强大的,更何况最大的风险已经被创新者和参与者承担了。他们具有熊比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善于发现新的制度创新的机会,并敢冒风险,勇于决断,付诸实施,攫取制度变迁和创新可能带来的各种潜在收益(利润、权力、名声等等)。房地产开发商以及与住房配套的装修、物业、家政等相关部门都是追逐利益的“小产权房”的推动者。更有意义的是率先发展“小产权房”的乡、村、组其利益效应必然昭示和吸引更多乡、村、组去解放思想并投入到“小产权房”的发展建设中,这种追逐利益的模仿者所表现出的制度示范效应具有重大的意义。四是作为利益合理性判别的相关者。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仅影响着前述的三种人,还会影响所有与此制度有关的人。如果相关者也普遍认可了这项新的制度安排,即达到了认可新制度安排的临界多数,此时制度变迁和创新才会得以最终实现,否则仍有逆转的危险。在这个过程中,与“小产权房”制度变迁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学者、媒体等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不是“二元土地制度”的受损者,也不是“小产权房”制度变迁的受益者。但由于他们的职业特点和他们所站的位置、所处的角度,敢于生活在现存制度之外去清醒地观察和思考,并敢于不受他物影响地从合理性角度去判别“小产权房”所代表的制度创新和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