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变迁临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
24945400000063

第63章 现状———中国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农户占有”模式研究(7)

14.4.2立体推进原则

农村和农民问题历来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而土地对农村经济社会又有着重大影响,在进行土地制度创新与完善过程中必须从全局考虑,着眼于长远利益,具体而言,进一步完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4.4.2.1从宏观上推行“国家所有,农户占有”二元制度模式要遵循的原则

第一,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要符合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从根本而言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公社制度同当时我国现实生产力冲突,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符合生产力水平成为改革开放初期及其后一段时间较好的土地制度。之所以今天要研究农村土地制度创新问题是因为社会生产力条件已经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要符合生产力的实际水平的规律和原则必须遵循。

第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要坚持党的农村政策的连续性。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必须在吸收已有改革成果基础上,按照总体思路要求稳步前进,“一废二扩三限”每一项具体措施的实行都要注意与国家其他各项政策衔接起来,充分考虑到整个社会的承受能力,尽量避免因为操作失误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一旦离开了稳定的大前提,任何设计完善的改革方案都不可能变成现实。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要整体推进。

第三,农村土地制度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仅从土地方面做文章是不够的,农村土地还涉及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民负担、农村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市场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土地制度的变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其他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推动与促进。

14.4.2.2从微观上推行“国家所有,农户占有”二元制度模式要遵循的原则

一方面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要尊重农民的利益与自主选择。我们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在于创新是否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农民的自主选择与切身利益。人民公社集体统一经营模式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使农民丧失了应有的主动性,结果必然导致农业生产发展迟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运行,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符合当时农民的主观愿望,因而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进入90年代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土地征用等问题突出,这也必然要求我们在土地制度的改革中尊重农民的利益与自主选择,保护农民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要要有现实可操作性。土地制度的创新与变革,必须有利于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

14.4.2.3从产权组合角度推行“国家所有,农户占有”二元制度模式要遵循的原则

第一,坚持产权制度变迁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分开的原则。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有两个层面,在形式或技术层面的变迁要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技术和操作程序。在利益和基本制度层面,如土地的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各国的产权根基、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不同,制度变迁无法照搬外国经验。把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分开,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创新必须坚持的原则。[20]

第二,坚持从起点模式到目标模式渐进式实现的原则。制度创新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即所谓“目标模式”)对另一种制度(即所谓“起点模式”)的替代过程,是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任何制度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以及不断被替代的过程,制度的生命周期决定了制度必须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往往是制度本身缺乏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制度收益已经不足以补偿其成本。由于制度供给者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信息收集成本,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存在着一定缺陷,在未能有效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状态下,制度本身存在改进余地或者被更有效制度所替代。[21]这个替代过程不是一朝一夕的变化,特别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牵动着9亿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更要在制度设计、制度实施、制度缺陷反馈、制度改进过程中采取审慎的态度和方式。通过渐进的认识,渐进的接受,渐进的措施,最终形成明确的制度,完成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坚持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各权能主体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同的产权权能类型,对应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落实和保障有关产权主体权利同时,各产权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有利于保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转。[22]一方面要赋予土地占有者(农民、农户)更多的权利。农户应具有使用、处分土地的权利,这项权利在现实中应该被强化。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国家)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国家作为农村土地的宏观管理者,由法律规定拥有农村土地的管理权和最终处分权,就有权行使对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发展和最终处分的权利,但必须承担起切实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和义务。

14.4.3配套改革原则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对经济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土地制度的创新与必须从全局考虑,配套改革。

14.4.3.1对国家而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体系

具体操作内容应该包括,在进一步开展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关系、利用状况和基本条件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档案制度,完善地籍管理制度,并颁布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强化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管理、仲裁的职能。农民不得私自出售自己的土地。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在严格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当农村土地被转做非农用途时,在做好宏观调控前提下国家允许其进入有形土地市场进行交易。收益共享,土地入市,不论作何种用途,必需付出巨大成本,被征用方即获得巨大收益。作为土地实际占有者的农户,应该同国家共享收益。同时,政府要“反哺”农业,通过立法来对房地产业进行二次分配,把增值的相当部分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民以“土地换社保”,让失地农民参加各类养老保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制度;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保护耕地“红线”,控制农用土地向非农用土地转移,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