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地制度构建。
刘守英对中国农地制度的合约结构与产权残缺问题进行了分析[24],孔径源在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以及两种制度形态对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影响方面作了研究[25],陈剑波对人民公社失败的原因进行了不同的分析。[26]温铁军对“两田制”的评价,王诚德对“规模经济”的评述,黄季昆对水利灌溉设施、林地产权制度等多种土地使用制度形态的分析,美国华盛顿大学的罗伊·普罗斯特曼教授和他的同行们,对中国农地使用形态和使用期限的实地调查分析以及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的研究[27]等,集中体现了众多学者对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中的制度需求与供给、制度创新与选择、产权和产权界定、交易成本与合同契约、人的行为与公共选择等诸多命题的智慧贡献。美国经济学家德·希·帕金斯分析了自1368年到1968年六百年间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情况,并揭示出六百年间中国农地的租佃模式和租佃率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发现租佃关系的普遍存在并不构成土地产量增长的障碍。而真正对土地生产力能起重大影响的租佃关系,是“保证佃农有权耕种指定地段的土地及其期限和作为缴纳地租根据的地租计算方法”。[28]这个结论所体现的制度涵义即使用现在的观点观察也没有过时。邹至庄则主要通过对人民公社制度安排下的生产和分配问题的分析,发现分工制度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及劳动力不能在不同公社间流动是影响农业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因此,由于不存在土地和劳动力市场,使用土地不需支付成本,劳动力无法流动,土地这类有价值的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率的使用,生产率注定要降低。[29]党国英认为应从长期和短期两个角度考察国家与所有权的关系。从长期看,费用与收益是决定国家行为的主要变量。低效率的产权制度会增大政府集团的控制成本,降低政府集团的控制收益,从而迫使政府集团调整自己介入产权界定的程度和方式,其后果通常形成经济增长的条件。从历史经验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集团多是被动的,这是因为民间集团从新制度的创新中获取利益后才能产生与政府集团谈判的力量。从短期看,意识形态、集团领袖的天赋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国家介入产权界定的程度和方式。当政府集团拥有强大的暴力潜能时,这种介入作用会很强大,往往具有任意性,其结果对经济增长也有好坏两种可能。[30]高富平先生在考察和研究大陆法系物权理论和制度以及英美法系财产权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该以大陆法系的物权制度框架为基础,充分吸收英美法系土地财产权理论和制度的内容,特别是借鉴其地产权概念和理论,以地产权改造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建立以农村土地使用权为“本权”,以分散利用为特征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体系。[31]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和大陆其他一些学者也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以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权利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弱化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地位和作用,强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32]具体而言,又包括以下几种改革思路。第一,农村土地国有制。这种设想的具体方案是: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把作为经营权的承包制改变为租赁制,农地国有化解决了集体所有制下的地块分割、规模狭小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弊端,可以加速实现土地商品化和规模经营,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使国家和农民之间建立一种平等的租赁契约关系,并可保证国家调控。在农地国有化模型下,又有“国有个人占有”、“国有私用”(魏正果,赵美玲,1989),“国有私营”(杨勋,孙自铎,1996),“国有土地永佃制基础上的土地股份制”(张海渔,1989)等多种理论假设。主张国有制的又可分为国有私营制和国有永佃制两种见解。[33]主张农地国有化的学者认为,国有化可以使有限的农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有利于农业发展,可以解决集体所有制现存的弊病等。农村土地国有化的主张更多的是看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乡村权势阶层所控制的现实,希望引入更高的权利来制约这种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的寻租,并在国家获得所有权的同时赋予农民土地的永佃权,以确保农民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权利。第二,农村土地私人所有制。我国农地的农民私有制建议早在1985年就已出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张振斌、陈东琪、李慧勇、李永民、杨小凯等,其主要观点为:家庭经营已经使农民实际上占有了土地,集体应该放弃徒有虚名的所有权;土地私有化产权明晰,满足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愿望,保证农民对土地拥有排他性的产权,具有较强大的利益激励,保证了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等。主张私有制的人,主要是以“重建农户私有制”[34]或实行有限度的土地私有制为代表。[35]他们认为只有明晰了个人产权才能提高农地利用的效率,因而主张实行农地私有私营。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者寄望于私有产权的激励机制来引导农民进行长期投资,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在政策设计上考虑在土地私有化的同时,通过限制土地的最高占有量来抑制可能的土地兼并所造成的贫富悬殊。[36]第三,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设想的核心思想是:保持现阶段农地集体所有制不变,进行农地使用权的创新,即进一步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主要观点为:推进土地承包物权化进程;在稳定家庭承包制、实行土地使用权长期化的基础上,促使土地使用权流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双重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培育使用权交易市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这种保持农地集体所有、进而强化农地使用权的产权设计思想,既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又可节约大量的制度变迁成本,且代表了未来我国农地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郑风田(1995)、贾生华(1996),韩俊(1999)、丁关良(1999),王小映(2000)、林善浪(2000)、孙鹤(2000)、何静(2001)、邓大才(2001)等。该主张认为无论是国有化还是私有化都不是最优的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案,只有农地集体所有制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首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实际状况。其次,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土地利用符合整体经济和社会要求提供了制度基础。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社区集体组织可以根据承包合同,对农户如何利用土地进行更直接的监督,进而可以避免农地大规模流失及土地经营粗放化问题。而这在私有制下是很难办到的。再次,我国还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服务组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成熟,集体组织依然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道路、水利、用电和农田基本建设以及公共福利事业依然要由作为农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来提供。第四,农村土地复合所有制。曲福田认为土地制度选择的宏观背景是社会主义基本的制度体系,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获得更大的外部利益,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之一是确立农民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重新构造农业微观基础,使农民在土地经营中具有稳定的经济预期。根据制度变迁效率最大化的原则,曲福田提出了土地制度的“国家与农民的复合产权”的理论主张。所谓国家与农民的复合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含义:一是确认国家和农民是农村土地产权的双重主体;二是各种土地权利的界定和分配,即农村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和宏观配置权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的微观使用决策权、收益权以及占有、出租、抵押、继承等财产权利归农民所有。[37]还有人提出实行农地所有权公有和使用权农民私有的双重产权结构,以排除集体对农民家庭经营的干预,保障农户的经营自主权,稳定农民的长期预期。[38]
1.2.2简要评述
以上研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历史和进一步创新给予了多角度的解释、论述和评价。综述这些研究成果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过程,从中既受到不少启发,也引起出许多思考,相信会有助于笔者将要开展的研究。仔细梳理、认真分析这些研究成果,结合自己所思,笔者认为这些研究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一是对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热点重视不够。一种制度发生变迁和创新都有许多迹象或“前兆”,这些迹象或“前兆”又都会通过各个方面表现来透露出新制度的幼芽和痕迹。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的重要迹象和突出热点,“小产权房”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小产权房”蕴涵着重要的制度变迁信息,其意义不亚于当年小岗村的“创举”。但在该问题上,专家、学者涉及甚少。这也是笔者在本文中就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临界所作的实证研究。
二是对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时机研究不够。制度的变迁临界点或者制度的变迁临界位置,是指制度变迁的量变与制度变迁的质变的转折点,是制度变迁趋势行进中改向另一个方向的转折点。对制度的变迁临界点的确定和把握意义重大。然而,绝大部分研究者都立足于土地制度内部,认为土地制度变迁是由制度内在的因素引起的。从监督激励机制的研究,到利益诱致理论,再到效率与公平学说,专家、学者始终将目光集中于土地制度本身,而忽视了土地制度以外的相关因素。几乎没有从临界角度分析综合的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因而也都没有涉及到利用制度变迁临界而充分把握制度变迁时机的问题。这也是本文中贯穿始终的一个分析、研究的主要脉络。
三是对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模式研究不够。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改革的模式,专家学者多从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进而开始构建新的理论体系。没有从制度变迁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在土地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权利空间的大小和演变趋势进行定性研究分析。在具体土地制度模式方面,通过变迁主体权利空间的大小“限制”、“扩大”或“取消”,进而构建制度模式,同先构建制度模式再分析主体可能具有的权利思路、方式有着较大的区别。这也是本文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临界启示下进行的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