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诚信”是自古以来人们交往的道德规约,又是商品社会以来市场交易的原则,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要。这些论点表面看来都成立,但是深思一下,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事实上,我们的社会当中存在着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
我们首先来问一问,诚信作为社会交往的道德规约,是否具有惟一的终极价值呢?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是否全具有可证明的普遍意义呢?诚信作为企业健康运转的内在需要,是否无条件的呢?弄明白这些问题,就能在更深层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理解社会中诚信的缺失。
(1)诚信是道德规约
在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社会,诚信的观念绝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教条,它隐含着“向善”、“仁义”等超越单纯的文化心理状态的深层价值观念。古代的“诚信”是把信仰的内容也包含在词义之中的,诚信就是要求人们坚信“人性本善”,信仰“仁义道德”,对君主忠诚,并以此来治理社会,实现一种所谓民风淳朴、官吏清廉、社会和谐安宁的德治社会。
在当今社会,同样是诚信,其价值取向却是不同的,诚信是人生追求中的一种操行,是志同道合者之间的规约,更是个人修养不可或缺的责任。
(2)诚信是市场交易的游戏规则
著名学者福山说:“中国社会的信任半径,经常局限于家庭和有血缘关系的群体内,这是由于儒教强调家庭是社会义务的主要源泉的缘故。”其实,西方在经过市场经济变革之前,也是这种情形。
诚信的要求用经济学概念说,就是信用。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大约始于15世纪的威尼斯。由于威尼斯是当时进入欧洲大陆最近的港口城市,那里舟船如鲫,各民族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十分发达,因此,它的经济活动日益要求受到司法信用制度的保护。
在莎士比亚的戏剧《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向意大利商人安东尼奥要求兑现割其一磅肉的契约,从资本主义伦理关系的角度看,夏洛克的要求是合法的。然而,对生活在社会中充满感情的人们来说,夏洛克却因其残忍而受到谴责。然而,谴责归谴责,“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很快就成为最普遍的商业和司法原则。当时人们制定了详尽的债权法,特别是用契约规定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把诚信作为法律行为基本准则之一。
由此可见,西方的“诚信”一开始就建立在商品交易基础之上,深深扎根于市场经济生活的土壤中,是与经济效益、成本联系在一起的。
对于企业,一般来说,只有明确地追求利润,方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生存。在对利润的追逐下,要求遵循一定的道德规则是必然的,商业场里的竞争证明,诚信已经成为普遍性的原则。
(3)诚信是企业的生存之道
博弈论对于现代企业行为研究起着重要作用。当人们喜欢用“囚徒困境”的博弈形式来研究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时,其实隐含着这样的前提,由于非沟通状态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彼此之间没有道德或诚信约定。
对诚信合作的对手永远合作,而对欺诈的对手则还于欺诈,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然而,在其他数百种策略程序中,无论是永远善良合作的策略,还是永远欺诈的策略,总是最先落败。所以,经济学家阿克罗斯得出结论:“好的策略的标准是永远不先背叛。”
在销售、定价、招标、融资等许多环节上,企业的确需要作出策略选择。或许我们可以置疑博弈论的假设前提,在当代社会中,不可能出现毫无沟通的交易背景,任何一家企业,因为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不可能不像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说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遵守表现为法规和伦理习俗的社会基本规则。”只是遵守的主动性不同。然而,即使是在今天信息化高度发展而必然有所沟通的背景之下,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
对于主动将诚信作为伦理原则和发展战略的企业来说,其阻碍仍然可以表现在诸多方面,对此,学者霍尔斯特?斯泰因曼和阿尔伯特?勒尔作了如下论述:
市场竞争驱使企业不得不放弃伦理原则来确立竞争优势,如果所有其他的竞争者都严格遵守一定的道德标准,那么一些行事相对不道德、而又没有受到制裁的人就会在竞争中建立优势。由此,竞争造成了一种压力,使人因竞争之故,而逐步适应了较低的道德标准。如果法律或某些具有制裁力的行业准则不能阻止这一过程,不讲诚信也就在所难免了。
调查表明,企业家(经理)的伦理标准从总体上来说是消极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年轻人的身上。只要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诚信原则就会被弃置脑后。机会主义固然有外部竞争压力的原因,但根本上,还是因为企业家(经理)在利润和道德原则的天平上更倾向于前者。
交易的目的是获利,企业家(经理)的座右铭是:“没有永远免费的晚宴”、“要想成功,就要付出代价”、“要想达到目的,就可以不择手段”等等。所以,马克格勒说:“如果对人们在其个人私利和普遍声称所信奉的伦理价值观发生冲突时的行为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测试,会得到怎样的结果?许多时候,实际上是大多数时候,追求私利的理论会获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