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权和专家统治——法国的教育行政管理
法国是一个集权制国家。国民教育部领导全国的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实施议会通过的教育法案和政府对教育的决定;制定和实施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改革政策;指导私立学校;分配教育经费;制定教学大纲、规定考试制度及证书发放标准;负责对教师的选拔、培训、晋升;组织和协调高等学校的科研;执行国家与外国的教育合作项目。
最大的地方教育行政单位是“大学区”,全国分为26个大学区,大学区总长下设省督学,负责管理包括初等教育在内的各类地方教育。
法国的教育制度与中国的教育制度非常相似,都是国家制度非常强,讲集中。在处理教育管理的思维上也极其相似,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如何处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其二,如何进行分级管理,下放权力,使大区和省政府的权力大一些。
在法国,大区和省政府学区的地域划分,与地区政府的划分是一致的。在15年至20年前,法国的教育管理非常集权,包括教师的选配、课程教材的选定、经费的分配等等,全部由教育部直接管理。从1983年开始,实行权力下放,大区和省政府的权力大了。目前,法国的小学由市政府管理,初中由省政府管理,高中由大区政府管理,大学由教育部管理。
教育部向大区的放权,别具一格。比如教育部向巴黎大区的放权,就分配给大区25万个课时,由大区教育局把25万个课时再分配给省政府,然后把这25万个课时折算成职称、教师的编制、教员的任命、经费预算,从而完成了经费下拨和教师定编这两大任务。
巴黎大区的教育管理机构,是由一幢1.5万平方米的六层大楼组成,其中一半为培训机构,另一半为管理机构。大区教育局管理人员约600人左右,其中的计算机房极为壮观,几十台高性能电脑联成网络,记录了大区所有初高中教师的全部信息资料。
尽管实行权力下放,但教育部在两个方面依然集权:
第一是教学大纲。法国的任何一个地区,教学大纲都是一致的。这一制度的好处是可以保持整体的平均水平;但弊端是同一教材大纲很难兼顾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另外,也造成学科的分科性,物理归物理、化学归化学,不利于学科综合。
第二是教师的任命。主要是指中学和大学的教师。在法国,教师都属于公务员,包括图书馆人员、门卫、清扫工等。教师的任命制度,可以保证各地区教育的相对平等。但现行的教师流动制度,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好教师的人数越来越多,因为每个地区要进教师,首先要有课时数(也就是要有编制数),这样,各个地区要进人员就要考试,巴黎大区的考试分数很高,就使越来越多的好教师流到巴黎学区,而一般贫困的地区,好教师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法国政府为了讲平等而对这些地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好教师少、生源比较差(大多是移民的子女),这些地区的教育质量始终上不来。
在法国,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机构具有不同的法定地位。“学校”一词法文为“ecole”,它不同于其他语言是教育机构的总称,而是主要指幼儿学校和小学这些初等教育机构。比如教育部的“学校司”实际上是初等教育司。在法国,小学隶属于市镇,在行政和财政方面都没有自主权。在发达国家中,法国的教育行政体系是最典型的由专家统治的中央集权制。其教育行政体系包括横向的教育行政、教育咨询、教育督学的三个系统以及纵向的中央、学区、省三个层次。
一、教育行政机构
1.中央
自拿破仑时代以来,法国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已有近两个世纪的历史。在这期间,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几经变化,先被称为帝国大学,后又称为公共教育部、国民教育部。1988年社会党再次执政后,给该部定名为“国民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运动部”。目前国民教育部包括18个司局,5个专门委员会。有负责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司,以及总督学局、国立教育研究所、全国教育资料中心、全国终生教育发展署等附属机构。国民教育部设部长一人,教育国务秘书二人。部长系内阁成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国务秘书相当于副部长,他们协助部长工作,也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法国教育部长的权限相当广泛。他领导和检查教育部管辖的所有公立教育机构,监督和检查由教育部管辖的私立教育机构。他不仅确定学校教育方针和原则,还统一规定教学大纲、教学方法以及考试的时间和内容,管理公立学校教职员人事,制定公立学校规则,监督指导私立学校,确定教育经费等。
法国的国民教育部领导全国的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实施议会通过的教育法案和政府对教育的决定;制定和颁布有关教育的各种指令、通报、指示、通知及具体政策;领导所有公立教育机构;监督、指导私立学校;分配教育经费;制定教学大纲、规定考试制度及证书发放标准;负责对教师的选拔、培训、晋升;组织和协调高等学校的科研;执行国家与外国的教育合作项目;制定教育发展规划。
2.地方
法国地方教育行政的任务是:第一,配备代行教育部长职务的大学区总长和大学区督学,以实施垂直的教育行政;第二,负责省和市镇村立学校的设施、设备方面的行政事务,做好地方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事务。法国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有大学区和省的两个层次和介于两者之间的虽不是一级教育行政层次,但教育方面发挥着作用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的地区。
(1)大学区
大学区自1806年开始设置以后,其数量、性质几经变化。现在法国本土的26个学区有19个与所在地区地理范围相同,其他7个学区分属余下的3个地区。大学区设立初期,还不能真正算作一个行政管理层次,人员和机构都不完善,大学区总长只是作为教育部长的代表,在中央和省之间进行传达和协调。随着教育管理体制方面中央集权的加强,作为中央代表的学区长的职权不断扩大,权威不断增加。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央逐步把具体管理中等教育的权力下放给了学区。大学区总长,由教育部长提名,总统任命。他是本区内代表中央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高级官员。大学区总长必须是国家博士学位的获得者并担任过大学校长或教授。
大学区总长作为总统任命的本学区各级各类教育的总管,他的主要职能在行政方面,也就是领导、管理和检查。其职权为:1)在初等教育方面,管理学校和班级的开设与关闭,教员的任命,最高惩罚的执行等;2)对中等教育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包括课程、教学方法、各种国家考试、教师培养、人事管理等;3)协调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关系;4)在高等教育方面,以本大学区内各大学的“总裁”身份,参加各大学的法定机构。
中央的教育行政机构对学区具体的组织结构形式并没有统一要求,由于各地的历史传统和地域条件以及学区长的教育行政指导思想的不同,使得各地学区的行政组织结构方面的存在差异。通常,学区一级的机构主要由服务和运行两大类部门构成。服务部门分别负责统计、信息、资料、接待、后勤、培训等工作,运行部门则分别负责高等教育(仅限于监督和协调,特别是在财务方面)、中等教育、学校生活、继续教育、学徒培训、考试、私立教育、人事、财务等工作。与此相应的是,有一整套人员,在行政方面协助大学区总长工作,在技术方面充当他的顾问。如办公室主任、秘书长,以及技术教育、方向指导、设备、继续教育、青年体育、学校卫生等方面的专职官员。
(2)省
法国自大革命时期决定把全国分成若干省以后,省份的数量基本上一直在增加。目前,它的本土分有96个省,海外有4个省。在这个层次上,地方行政和教育行政合二为一的。
省长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领导本省各个部门的工作,教育属省长当然的职能范围,所以要定期向教育部长报告情况。但是,各省教育的实际领导人是学区督学。1947年2月28日的一项法令明确规定,学区督学是各省教育部门的负责人。从此,这一职务的任务更加明确,它受大学区总长和省长双重领导的地位也再一次得到肯定。可以这样说,学区督学原为一般意义的督学,后来(直到今天)演变为各省的教育局长,但保留着原来的名称。
作为传统法国的初等教育一直属地方管理,所以学区督学的主要职能在这方面。他决定学校及班级的开设和关闭,分配教师名额,管理校长和教师的任命、调动、晋升、考勤,并有权对他们实行纪律处分,从教育教学角度审查学校的修建计划,预审学校卫生、校车、市镇资助、设施维修、学校基金等财务总务问题,任命省级考试委员会和审查试题,全面领导本省的师范学校。作为本省初等教育委员会副主席,他还要准备会议文件和年度报告。
学区督学在各省的地位有如大学区总长在学区。在他们领导下,有一整套与中央和学区相对应的办事、总务、顾问、执行机构和人员。
(3)地区
提倡地区化的地区主义产生于大革命期间,1919年法国出现了在商会基础上联合起来的首批地区性经济组织,这便是地区的前身。经过不断调整和发展,地区一级在二战后真正具有了行政、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职能,并于20世纪50、60年代得以制度化。到了70年代,地区被定为公共机构。从1968年起,正式成为一级地方权力机构。
长期以来,地区的活动集中于经济和国土整治方面,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分权放权政策的推行,它在教育方面的权限逐步扩大。进入80年代以后,法国分权放权的步伐加快,地区的教育职能也不断增加,在学校的建设、职业教育、教师晋升、处理与私立学校的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力越来越大。1983年,法国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使地区的教育权限进一步扩大,在诸如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预测,学校建设,学生课外文化、体育、教育活动、职业继续教育及学徒培训等方面得到了更多的权限和经费。
这样,全国的22个地区虽不算作一级教育行政层次,与大学区的地理范围不完全一致,但它们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也在教育方面发挥着作用。其主要工作是调查研究、制订计划、组织实施、提供资助。但是,地区毕竟只是与大学区平行的一级经济和行政组织,与专门的教育行政机构大学区相比,它很少介入具体的教学和人事工作,也没有专门的教育职能部门、协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
二、教育咨询审议机关
法国为了防范中央集权的弊端,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之外,设立了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各种咨询审议机构。如中央教育部的重要咨询审议机关是:“国民教育最高审议会”,由80名委员组成,其中公立学校教员代表25名,私立学校代表5名,教育行政代表25名,其他各阶层(政府各部、家长联合会、学生联合会等)代表25名。该会对教育部长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咨询表明独立见解;对教职员的惩罚,有行政上的最终裁决权。
在大学区这一级设有大学区审议会,大学区总长为主席,成员包括学区所辖各省的学区督学、本学区大学的校长、本学区大学教师选出的代表、中学校长代表、不同专业不同职称教师选出的代表、部长任命的省市议会的代表、学区长任命的私立学校代表。其任务是对中等教育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调节中等学校教员的诉讼事件。该审议会在大学区的作用,与中央的国民教育最高委员会类似,只是工作重点在中等教育。
与中央和大学区两级对应,各省也有多种教育咨询审议机构,分别涉及人事、助学金、特殊教育、学校设备、校车、学校建筑等领域。这些机构或由学区督学主持,或者由省长主持,研究决定有关事宜。在这些教育咨询审议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各省初等教育委员会。这种机构于开始设立于1886年,由省长和学区督学分别任正、副主席。委员会监督小学教学大纲的执行和学校的卫生工作,讨论本省初等教育的组织(数量、性质、布局等等),对各省初等教育的政策和实际发展具有全面影响。
三、督学制度
法国教育行政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从上到下建立了一种完善有效的督学制度。各级督学辅佐各级教育行政首脑,视察、监督和指导学校的教学及组织管理工作。
在中央一级,设有总督学处,直属教育部长领导,负责对全国的教育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分析、评议和咨询,并完成由部长委派的特殊任务。按照职责分工,总督学处分为三个各司其职的部门。
1.国民教育督导处,负责审议中等和初等教育的现行制度,检查教学质量,评议教师工作,参与对教师的招聘和培训,与教师、专家、教育研究人员共同制定中小学的教学大纲。处内具体工作按学科进行分工,有资料和外语教学督学团,数学、自然科学和物理教育督学团,工业科技、手工技术教育和经济管理督学团,社会科学、史地和哲学督学团,艺术教育督学团,学校生活督学团。每个督学团设主任1名,负责协调本督学团的工作。各处设处长1名,组织和协调各督学团的活动。
2.教育行政管理督导处,主要任务是审查学校的地理布局,检查教育行政人员的招聘标准,评价各类学校的管理及设备的运转状况,审核部拨经费的使用情况。
3.图书馆督导处,属教育部、文化部双重领导,负责好由教育部领导的全部大学图书馆和文化部管辖的公共图书馆,省级、市级图书馆,考核和评价这些图书馆的工作情况。
4.青年与体育运动督导处,属教育部和青年体育运动部共同领导。在教育方面负责对学校体育教育和体育教师的督导。
在上述四部门共有200多名总督学。另外,在学区和省一级也设各级督学,协助总督学开展工作。
地方除大学区督学外,在省一级设有省督学处,它是大学区下一级教育行政机构,由一位大学区督学领导。他代表大学区总长在省一级履行教育领导的职权。除了高等教育外,他具体主管本省的幼儿、初等、中等及师范教育,并对省内私立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有些省的学区督学另配有若干学区副督学和省督学协助工作。在省以下的行政阶段设置初等教育、幼儿园、技术教育、青年体育、定向指导、学校卫生等专门领域的督学。这些督学对于教师具有很大的权限,这可以从他们具有高度素质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中得到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