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老年人也同样享有。除此之外,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根据其自身特点和需要,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权益。主要有:
1.政治权利。
2.人身自由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受赡养扶助权利。
6.财产所有权。
7.婚姻自由权利。
8.住房权。
9.继承权。
10.文化教育权利。
另外,老年人如下特殊权利应引起高度关注:
1.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人从自然属性来说,从出生经过幼年、青年、壮年到老年,是自然发展的必然规律,是任何人也无法回避的。老年是人生最后一个阶段。老年人在他们处于劳动力使用阶段,养儿养女,在“两种生产”中做出了贡献。在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进入老年之后,国家、社会以及子女理当向他们提供物质帮助。“老有所养”是老年人最起码的需要。
2.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由于老年人大多数都已经退出原有的劳动岗位,随着年龄的增加,逐渐衰老而丧失劳动和活动的能力,成为社会的弱者,需要别人扶助。因此,《宪法》和法律还特别规定了老年公民享有的权利。如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和享有社会发展的权利。为此,国家发展为老年人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标准事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
3.受赡养扶助权利。
《宪法》规定,老年人有得到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老年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照料老年人。”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对老年人来说,是指其配偶、子女、儿媳(或女婿)、孙子女,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弟妹等亲属。
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即以家庭养老为主,是指老年人主要生活和居住在家庭中,由赡养人和抚养人承担着赡养和抚养义务。家庭中的所有成员,不论是否负有赡养或抚养义务,都有责任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能够在温馨、祥和、团结互助的家庭环境中颐养天年,幸福愉快地生活。
家庭养老是中国特色的养老传统,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家庭的基础无疑是父母对其新生儿女具有特殊的情感。
——英国哲学家罗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