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产业组织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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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厂商理论及国有企业(7)

1、国有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子系统。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子系统。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存在多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中,国有企业是最终产权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或政府)出资建立的企业,典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独资企业,国家绝对控股企业也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企业而存在,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主要表现为:(1)国有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在国有经济中居于特殊地位,发挥特殊作用。(2)在各类企业中,国有企业只能是少数,而不能成为普遍适用的企业形式。也就是说,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尽管国有企业也具有一般企业的共性,但国有企业毕竟是一种特殊企业,其行为特征和行为规范具有明显的和实质性的特殊性。

就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两种含义:如果按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进行改制,则这些企业在性质上就将不再是国有企业,或不再是纯粹的国有企业(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公有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果要保持国有企业的性质,则实质上就不是要建立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是要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对于我国现有的几十万家国有企业来说,改革的方向只能是: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和相当一部分大型企业将按上述第一种含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少数大型、特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及某些承担非常特殊的生产活动的企业则按上述第二种含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运行系统,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有效配置的客观要求。

2、国家为什么要建立国有企业。企业通常被认为是获取利润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但是,国家建立国有企业的根本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当然,许多国有企业仍然具有营利目标)。所以,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是负有特殊社会目标的产业,国有企业越有存在的必要。特别是在难以由非国有企业来实现重要社会目标的领域,国有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来完成非国有企业不能替代的使命。

作为实现某些社会政策目标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弥补市场缺陷的一种手段。国家建立国有企业通常是为了达到超越利润之外的某些政策目标(不排除仍然有营利目标)。在市场经济中建立国有企业要发挥两个主要作用:(1)实现市场机制自身不能达到的、而且政府也难以用其他的间接干预手段来实现的某些社会政策目标。(2)发展战略性民族产业,特别是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还有另一个作用,即作为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战略控制。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是公有企业的最典型形式。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的比重远远高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尽管国有企业也是公有制企业的典型之一,但只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中非常特殊的一种类型。我国还创造了另一种典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一些新型公有制实现形式,而这些公有制企业不仅在数量上将大大超过国有企业,而且是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来运行的。

总之,在我国,国有企业的作用主要是:(1)弥补市场缺陷。(2)发展战略性民族产业。(3)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体现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性力量。前两个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共性,后一个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作为实现特殊社会目标的特殊企业,还是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的企业组织形式,国有企业都负有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和控制力作用的重要职能。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而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企业的控制力主要体现在: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而对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性环节和关系发挥决定性的影响。确切地说,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作用,并不是国有企业自身对国民经济进行主导和控制(在市场经济中,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对经济活动进行主导和控制是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而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主导和控制,国有企业不过是国家主导和控制国民经济的手段之一。换句话说,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作用是国家赋予它的特殊职能,这种特殊职能是国家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之一,而不是要求国有企业成为凌驾于其他企业之上的特权企业,也不是要求国有企业对国家的宏观经济控制任务承担力所不及的全部责任。

国家为了实现对国民经济的主导和控制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其中,建立国有企业是国家通过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而对国民经济实施的直接干预,这种干预是必要的,但决不能过多,除非没有更好的替代方式,国有企业的数量应尽可能少一些,质量高一些。因为,当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主导和控制的时候,同时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国家能否对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如果不能对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就谈不上通过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主导和控制。实践证明,如果国有企业的数量过多,国家是无法对国有企业实施有效控制的,结果必然是或者因控制不力而导致国有资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或者因控制过强而导致国有企业严重缺乏效率。目前在我国,阻碍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和控制力作用的,不是国有企业数量太少,而是太多。这就像阻碍政府有效发挥作用的,不是政府官员太少而是太多一样。

总之,有效发挥国有企业主导和控制力作用的关键是要使国有企业成为能起决定性作用的“精干的少数”所谓“精干”是指一方面,自身有较高的效率和竞争力;另一方面,能够实现国家赋予的社会目标,成为国家或政府实现主导和控制国民经济的实施者。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必须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目标的统一。所谓“少数”,是指除极少数特殊产业要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外,在大多数其他产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绝不能多。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精干的少数国有企业,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包括对国民经济进行主导和有效的控制。

3、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由于国有企业被赋予特殊的社会目标,所以观察世界各国的现实经济状况我们可以发现: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整个系统中,国有企业总是居于特殊的地位:

(1)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的控制力量之一。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保证国家安全,国家必须采取包括建立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种方式来控制整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作为国家经济控制力量之一的国有企业,是国家可以掌握的应付突发事件和重大经济风险的战略团队。

(2)国有企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主干力量。为了建立和发展国家战略性产业和有力地支持高技术产业的成长,各国政府都建立了一批国有企业作为这些产业的基干力量或者先行者,这些国有企业往往体现了国家战略产业的核心技术水平和广业国际竞争力。

(3)国有企业是重要的民族产业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少数。任何独立国家的政府都负有支持民族产业发展的使命,在一些重要的产业中建立国有企业,作为民族产业的“拓荒者”,是发展中国家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产业的通行做法之一。

(4)国有企业是社会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的主要供应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但政府也有责任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创造基础条件,这些基础条件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或公益特征。由国有企业来提供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公益产品,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