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
恩格斯在《牡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还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家本身不得不部分地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性。大规模的生产机构和交通机构起初由股份公司占有,后来有托拉斯占有,然后又由国家占有。”“无产阶级将取得社会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给它们的社会性以充分的发展自由。从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的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了。”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是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一个环节,即至少是在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中,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但国有企业并不是公有制经济的终极形式,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中,国家本身是将消亡的。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最重要的是,之所以要建立公有制,建立国有企业,目的是为了形成计划经济的基础,即保证“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的社会生产成为可能”。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的思想,计划经济的历史必然性是国有企业的逻辑基础,而国有企业则是计划经济的现实经济基础。当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并没有排除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制度,他们甚至还提出过向其他公有制形式(如社会所有制)发展的设想。但是,他们确实首先想到的是国有制,或者说,他们是把国有企业视为“共产主义入口处最便于实行的公有制企业制度形式”因为,国有制在他们那个时代就是一种现实存在的企业制度形式,即资本主义社会中已经有了国有企业,所以,国有企业可以成为从私有制过渡到公有制的一种可行的生产组织制度,而不需要凭空设想出一种新的在历史上未曾出现过的企业制度。
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有企业,同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有企业是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国有企业并不是计划经济的逻辑产物,而是为实现某些社会政策目标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可以说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弥补市场缺陷的一种手段。而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国有企业却是一种普遍实行的一般企业制度,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那里,计划经济的历史必然性是国有企业的逻辑基础,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的逻辑产物,既然如此,只有所有的企业,至少是大多数企业都成为国有企业,计划经济才有可靠的现实经济基础。
在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基础上,我国国有企业是被当作一般的企业制度和计划经济的基础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尽管即使到了70年代国有企业比重最高的时候,国有经济仍然没有包罗国民经济的全部(与前苏联不同,我国一直把集体所有制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当然是比国有制低级的一种公有制形式),但在全社会实行国有制一直被认为是我国传统计划经济发展的逻辑结果,即计划经济发展最终将导致在全社会中实行国有制所以,同样都建立了国有企业,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在“制度逻辑”上是非常不同的,由此,它们各自的社会经济地位、主要社会经济功能也很不相同。
从理论逻辑上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初始状态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终点或“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制度,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制度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制度有何异同,则是一个有待探索的问题。可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逻辑的起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为什么要有国有企业这一问题的答案,不能仅仅从理论逻辑的推理中寻找,而必须从实践中去寻找。”
(二)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
世界现代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史表明:除了极少数例外,凡是实行较成功的企业制度的国家,国有企业都是被当作特殊企业来对待的,各国不乏成功的国有企业的例子,而绝大多数成功的国有企业都是按某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来运行的,多数国家将国有企业按特殊的企业法人形式来组织和管理。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实行以自由契约为基础的法人制度,即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按民、商法、公司法等所规定的一般规则,自由地建立企业,并按自己的意愿自己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企业,而出资者只对企业债务负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这一制度的实质是,经济决策权来源于并受约束于财产所有权,自然人和法人的一切决策和行为责任自负,但各自然人及法人之间的财产界限分明,相互不具有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决策和行为不需负责。这一制度用于国有企业会发生一个特殊的问题:国有企业并不是自由契约的产物,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全民的,全民作为一个整体以及作为全民代表的国家都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如果没有一种特殊的规则,国有企业决策权就缺乏合法性,所受的约束也含糊不清。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以特殊法律的形式对国有企业的运作进行规范,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给予明确限定。但是,在我国企业改革中,误以为只要给国有企业以同非国有企业一样的自主权,就可以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结果,当各方面还在呼吁企业自主权落实不够,企业效率也未见明显提高的时候,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却已成为严重的问题。
总之,我国和世界各国的实践都证明,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只能是一种特殊企业,必须按特殊的法则来规范其行为,即使在成文的法规上将国有企业当作一般企业来对待,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国有企业仍然会受到一系列特殊因素的影响,其实际操作仍然是非常“特殊”的。
(三)国有企业能不能完全摆脱特殊的社会政策义务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其特殊性之一就是通常总是负有一定的特殊社会政策义务。尽管可以建立一些以盈利为唯一目标的国有企业,但这种国有企业一定不会很多。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逻辑看,国家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建立许多同一般企业一样的以盈利为唯一目标的国有企业。所以,承担一定的社会政策义务,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国有企业的常态,大量不负有特殊社会政策义务的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不可思议的。因为,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不是商务活动主体,也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国家需要有收入,但主要收入来源不是国有企业的利润,而是从所有纳税人那里获得的税收以及国家债务收入。所以,我们不能轻易推论出国有企业唯一的行为目标应该是利润最大化。
1国家投资建立国有企业,通常并不主要考虑利润最大化,相反,如果国家总是以利润最大化为标准来配置国有资源和建立企业,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追求最大利润就一定能使全社会的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市场经济中,需要有一类企业,它们本身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却能为全社会的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创造必要的条件。换句话说,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需要有一些企业主要以社会效益为目标,这些企业通常就是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的公营企业。
2国有企业在任何国家都是国家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的一种手段,这种政策目标包括社会公平、増加就业、稳定市场(供应或价格)、发展民族经济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国家安全等等。如果要求国有企业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实际上就否定了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既然国有企业同一般民营企业一样都是只为了创造利润,那么为什么还要建立国有企业呢?
3.之所以必须要建立国有企业,是因为国有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营企业的优越性。如果说民营企业必定会囿于利润最大化行为而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从社会角度来评价的)经济绩效,那么国有企业的优越性恰恰在于可以突破利润最大化的限制,达到更优的经济绩效。例如,在一些自然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有可能实现比一般民营企业更优的经济绩效。
总之,要求国有企业完全摆脱特殊的社会政策义务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国有企业天生就是一种被赋予一定的社会政策义务的特殊企业。
五、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
(一)现代企业制度下,没有完全独立的企业
企业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作为一种经济实体,企业有其独立的形态和机构。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不是自身的所有者。企业所有者的性质以及企业所有者同企业的关系,对企业的性质及企业运行机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企业所有者是个人,我们称之为私营企业;如果企业所有者是劳动者集体,我们称之为集体企业;如果企业所有者是国家,我们称之为国有企业(或国营企业);如果企业所有者是外商,我们称之为外资企业……在这里,企业的性质是由企业所有者的性质决定的。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尽管企业所有者外在于企业,但资本所有权仍然是企业经营决策权的最终来源,即企业经营行为的最重大决策归根到底是由所有者决定或认可的。当然,由于现实经济关系的极端复杂性,以及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分散化,许多所有者实际上难以行使其对企业经营的决策权,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逻辑仍然是:企业权力归所有者,最大的所有者拥有最大的决策权。所有者可以委托别人来行使决策权,但这一决策本身最终是由所有者作出的。无论具体的现实情况怎样复杂,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基本规则就是这样。
现代企业制度的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企业都不是完全独立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方面,企业的决策权来源于所有权;另一方面,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外在于企业的,企业要受外在的所有者的制约。有限责任制度更强化了对这种外在性的规范。它规定,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是不同的经济主体,两者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即使是一个人建立的企业(公司),企业(公司)财产与所有者个人的财产也是分开的,在法律上,个人所有者也是“外在于”他所建立的企业(公司)的。这一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国有企业。所以,非国有制企业和国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都要体现外在的所有者与企业间的关系。
非国有企业与其所有者间的关系完全是经济关系,而且,典型的非国有企业具有纯粹的“资合”性质,所以,它们的治理结构实质上体现了民事主体间的商务契约关系。但是,国有企业却很不相同。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到各个具体的国有企业的整个关系链中,决策权不可能仅仅通过一般的民事主体间的商务契约关系来实现。由资本所有权产生的决策权,要成为企业实际可行使的经营权,其中必然至少有一个环节是政治程序,即全体人民只有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才能使企业的最终决策权实现为具体可操作的企业经营权,否则,产权的运作不可能具有完全的合法性,而且,政治程序往往不得不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来实现,即由某个政府行政部门来具体实现政治程序。所以,国有企业无论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都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无论怎样相似于非国有企业,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府的较大影响,尤其是高层经理人员的选任不能不与政治结构或行政结构有直接的关系。这不但没有违反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而恰恰是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性质的体现。这一基本性质就是:决策权最终来源于外在于企业的资本所有权。
当然,如果国家是明智的所有者代表,她懂得过多地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是没有必要和没有好处的,所以,设计某种企业治理结构来尽可能使企业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经营活力,从而实现较高的效率,而且,在企业治理结构的设计中也可以借鉴非国有企业的一些有效的制度。但是,只要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理,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就不可能没有政府影响的影子,就像非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可能没有所有者影响的影子一样。我们可以要求国有企业实行“政企分开”,但有权做出政企分开的决定的正是政府(因为,实际上只有政府可以代表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一一全体人民,行使最终决策权),这本身就表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有最大的影响力。
从世界各国国有企业同政府的关系也可以看到,尽管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认识到必须尽可能给国有企业以经营自主权,但是,极少有哪个国家的政府对国有企业完全放手,让其与非国有企业一样完全独立自主的。例如:
美国的国会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监管,每成立一个政府企业,就得由国会通过一个专门法律,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根据国会决议设置的专门委员会也要对国有企业实行监管。美国国有企业的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47%,国有企业的主要分布是:在联邦政府下有铁路(主要是客运)、邮政、水库(已有部分为私营)、银行(主要是国家输出入银行)、保险公司(主要是存款保险)等;在地方政府下有交通、水电、煤气、机场、港口等。国有企业的特点是以公益、公用事业为主。所有国家经营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划入美国政府公务员系列,执行公务员的收入和分配标准。
德国财政部是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核心,负责审批企业的成立、解散、合并等决策事项,以股东身份负责选聘企业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等。
意大利国有企业90年代初销售额占全国22.8%,投资额占全国33.4%,就业人数占全国22.8%。意大利对国有企业实行国家参与制,在政府内阁专设国家参与部,负责协调国家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并通过国家级综合性控股公司对企业进行层层参与和控制。国家参与制的最高机构是政府的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工业政策部际委员会和参与部,以及它们控制的跨行业、跨部门的集团性巨型控股公司;中间是各系统的部门性次级控股公司;最下层是公司的下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