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35.200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
选拔简章
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派方针和年度选派计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决定于2001年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2300名。凡符合《200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一、资助计划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包括我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与外国政府和组织互换奖学金资助、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多种资助方式。
2.资助各类留学人员数额比例为:高级访问学者20%,访问学者/进修人员62%,研究生及其他18%。
3.资助留学学科比例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和农、林、牧科学70%;人文、社会科学15%;经济、管理科学10%;非通用语种等特殊专业5%。资助的学科、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鼓励申请者根据国家"十五"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优先领域及国家产业政策和部门、地方重点基础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科技、重点科技攻关题目进行申报;
--鼓励从事我国薄弱学科、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
--如申请者系推荐单位教学、科研或管理骨干,其申请学科、专业确系单位急需的,选拔时将予以兼顾。
留学基金委通过其网页公布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申请者亦可到各申请受理机构查询。
4.派出国别比例为:欧洲、北美和大洋洲75%;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25%。申请者拟留学、研修的学科、专业应是拟去国的强项。
5.申请或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安排享受与外国政府互换或项目奖学金人员,应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条件的要求。
资助计划中,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外教师安排专项资助名额。
二、资助内容
1.高级访问学者
(1)资助期限根据需要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
(2)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学术活动补贴费。
2.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1)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
(2)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3)享受协议交换奖学金者的资助期限、派出时间及资助内容根据该项奖学金的具体规定确定。
3.研究生
资助期限、派出时间及资助内容根据有关合作项目奖学金的具体规定确定。
三、申请者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曾享受国家公费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三年。
(3)外语合格:达到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见附件三),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4)身心健康。
2.类别条件:
(1)高级访问学者
应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目前参与国家、部门、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确有需要到国外进行高层次研究的人员。应有针对性很强的研究项目和课题,有明确的、高水平的国外合作对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国内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如近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攻关成果奖,有突出的科研技术成果和高水平的专著,或在国内外一级刊物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有重大的科技发明创造、或在生产、管理中有突出的工作业绩等)者,优先选拔。
(2)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应是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必要出国培养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1996年3月31日以前毕业),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1999年3月31日以前毕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硕士以上学位者,优先选拔。
部分从事非通用外语语言学习、地区问题或某些特定专业研究的人员(主要通过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或双边协议派出),可以是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毕业后已工作二年以上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部分奖学金项目要求申请人年龄在35岁以下)。
(3)研究生
根据双边文化教育合作交流项目或其他合作项目选派,具体条件与选派办法另行通知项目单位,目前除了德国(AAI)项目以外,不受理个人申请。
四、申请办法
1.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2.为方便申请人员,申请者的材料由留学基金委委托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接受咨询、办理领购申请表、进行初审等事宜。各申请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请注意当地有关报刊等新闻媒介信息,亦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和人事厅,或有关中央部委的人事主管部门询问。(参见附件六)
3.自2001年1月20日起,各受理机构将具体提供有关咨询、《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请务必使用2000年版)和有关资料。
4.申请者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按《申请表》中的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本人所属单位(大学和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2)两份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
(3)其他要求的材料;
(4)申请德国DAAD项目的人员需按项目要求提交外文材料(详见附件四)。
5.申请者向受理机构缴验各种材料一式六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6.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
7.申请者交申请手续费100元(其中20元为购置表格、资料费),经初审合格后,另交评审费200元。
五、评审和录取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表格填写是否工整、准确、完整等。
2.受理机构于2001年4月10日前将经初审合格的材料(每位申请者一式五份)报送留学基金委。
3.留学基金委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后确定初步录取人员名单,报教育部批准。
4.留学基金委计划于2001年8月通过其网站、《神州学人》杂志和有关媒体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并通过各受理机构向被录取人员发《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等。
5.被录取人员的出国留学资格到2003年底有效。超过期限未能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六、签约派出
1.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的规定内容。
3.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4.根据协议的要求,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单位所在地区、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元不等。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5.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七、其他
1.获得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2.获得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其网站公布2001年优先资助学科领域、2001年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时间安排和有关内容。
*注:留学基金委网址为:http//www.CSC.edu.cn。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136.关于自费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
购付汇的通知
汇发(2000)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中国银行:
为了实施汇发(1998)几号《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只有在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后才能取得前往国家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下,允许居民个人缴纳一定比例人民币保证金后购买外汇的规定,现将具体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项售汇业务授权具有办理个人因私兑换业务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
二、自费留学人员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的购付外汇手续为:
1.自费留学人员到银行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前,应当持因私普通护照、境外机构预交外汇保证金通知书等向户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出申请。
2.经外汇局核准后,自费留学人员应持外汇局核准件和购汇相关凭证到银行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手续和购付汇手续。
3.银行在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业务时,具体手续按照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交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见附件)。
三、外汇局的审核手续为:
1.外汇局对自费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自费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通知书"等核准件上签署意见。
2."自费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通知书"格式,由各分局自行设计,可考虑并入相关的售汇审核通知书中。
3.各分局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的供汇审核权限为等值5万美元,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报总局审核。
四、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后15日内,向同级外汇局上报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及购汇情况。
五、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总行尽快转发具有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反映。
附件:关于发送《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