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逻辑是把斧子:日常说理工具
26366300000078

第78章 大家分享的规则――论证的规则

谕志通意――关于论题的规则

1.论题必须明确

这是强调在一个论证中,论题必须清楚、明白、确切,以保证思想的确定性。这一条要求是保证沟通的确定性,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论题不明”的逻辑错误。

有人认为:现在有些“追星族”一味热衷于通俗歌曲,这没有什么不可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但通俗歌曲毕竟不是文化发展的主流,因此,一味热衷于通俗歌曲并刻意模仿的态度也是有疑问的。

这段议论到底要说明什么,是赞成“一味热衷于通俗歌曲”的态度,还是反对“一味热衷于通俗歌曲”的态度,或者是反对“一味热衷于模仿‘歌星’”的态度?其论题始终含混不清。这种论题不明的议论,由于失去了论证的对象,同时也就失去了论证的意义。

2.论题必须保持同一

这是强调在一个论证中,必须围绕同一个论题展开论证。从而在通意后对的原则下保证思想的确定性。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偷换论题”或“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事情。甲说:“某人工作做得不好。”乙说:“你去做还不如他呢!”在这段争论中,甲的话题是“某人工作做得如何”;而乙的话题却是“你做的如何”。显然这不是同一个话题。

又如,在2007年有关“不签字不手术”的争论中,有文章提出“医院有8名抢救人员无资质”。这个发现实在和为什么“不签字不手术”不是同一个问题。要说还有点证明的话,也只能证明“签了字也不能手术”。因为对于“能手术”来讲,“有资质”更是比“签字”在先的必要条件。

由于偷换论题或混淆论题没有保持同一个论证过程中论题的确定性,从逻辑基本规律的角度看,也属于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不过,对方论题实在难以接受时,转移论题也是一种巧妙的避角法。如有难题新解:

有位女士问她老公:“如果我跟你妈一起掉在水中,你先救哪个?”老公说:“我不会游泳呀。”女士说:“假设你会。”老公说:“你自己不是会游泳吗?我当然救我妈。”女士说:“假设我不会游泳。”老公说:“你不会游泳,带一老太太到水边干吗?”女士很气愤:“你真是死脑筋,我不是假设吗?”老公也不示弱:“你假设什么不好,干吗假设我妈掉在水里?你怎么不假设你妈掉在水里?”女士强忍怒火:“那我妈和你妈一起掉在水里行了吧?”老公面露痛苦状:“你没事把两个老太太假设到水里干啥?我妈你不喜欢也就算了,你妈把你拉扯这么大容易吗?”

在这一连串的转移论题中,肯定有一种隐涵:你到底是什么意思?值不值得提这样的问题?不过按笔者看,最好的回答莫如第一轮就说:“我不会游泳,我也一块跳下去吧!”

作为反例,2008年11月美国过气摇滚乐队“枪炮与玫瑰”出了一张唱片专辑攻击中国,有记者问中国外交部某发言人对此有何评论,该发言人说:“其实很多人并不喜欢这类音乐,太嘈杂。我想你大概已经是成年人了吧?”以这样的转移论题表明隐涵,其实给人感觉太僵硬,莫如态度鲜明、义正词严地直接驳斥:“音乐不行就拿政治炒作,过气乐队,江郎才尽,用挑衅13亿中国人民的感情当噱头,不恰当,不理智。”本来用不着转移论题的。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关于论据的规则

1.论据必须真实

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真实性的根据,因此,论证的论据必须是真实的。否则论证难以令人信服。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载体,也是实质正义的体现。因此,在一个论证过程中,论据必须真实;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虚假理由”的逻辑错误。

例如,某贪官为自己的受贿行为辩解说:“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这个辩解实际上是一个省略了大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我们可以将之恢复为一个完整的三段论:

所有的人情往来都不是犯罪;

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

所以,收受贿赂不是犯罪。

尽管这是一个推理形式正确的三段论第一格形式,但小前提虚假。因此,结论荒谬。

至于2008年上半年一些西方媒体为了“抹黑中国”,无中生有地制作出那些虚假论据的“杰作”,其践踏这一规则的勇气可谓是无与伦比。但逻辑的全人类性,恰好又把他们暴露在世人面前。

2.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靠论题来证明

论题的真实性是由论据推出来的,但如果论据本身的真实性还要反过来依靠论题来证明,就要犯“窃取论题”或“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有人论证说:“现在的教育体制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尽快进行改革。因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离开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发展教育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这个论证中,作为论据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实际上是对论题“现在的教育体制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尽快进行改革”的重复,对论题不起任何论证作用。这就是“窃取论题”。

3.论据必须充足

论题之所以成立,需要论据的全面支持。因此,在一个论证过程中,不仅要求论据真实,还要求论据充足。这是充足理由律所要求的。

国家公务员《行测》2007年常识判断中有一道题:某人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此期间,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或实施哪些行为?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担任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C。担任某公办大学的普通老师。

D。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指下:(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按此规定,排除选项A、B、D,似乎应该选C。但根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由此,这道题没有什么正确选项。命题宗旨缺乏充足理由。

为何推不出――关于论证方式的规则

论证方式是论题与论据之间的联系方式。论证方式由推理组成,因此,论证必须遵守各种推理形式的逻辑规则。违反这些规则,就会在论证过程中,使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推论关系,就要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以上各讲已论述很多,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