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节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等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的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9)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的设备运行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进行检测,并检测对设备的控制功能。核实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10)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控制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设备运行的联动情况。核实冷冻水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11)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连时,应在工作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数据通信接口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13)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1)检测监控和管理功能,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2)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和记录的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对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并检测中央站控制命令的有效性和参数设定的功能,保证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控制命令被无冲突地执行;
3)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包括检测数据、运行数据)、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答存储统计(包括各类参数报警、通讯报警和设备报警)情况,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应大于3个月;
4)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信息的打印功能;
5)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对报警信息的显示和处理应直观有效;
6)操作权限,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
(14)系统实时性检测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90%及以上时为检测合格。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15)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应检测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现场进行控制器或控制模块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及下载,全部功能得到验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设备、网络通讯故障的自检测功能,自检必须指示出相应设备的名称和位置,在现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在中央站观察结果显示和报警,输出结果正确且故障报警准确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6)系统可靠性检测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检测时采用远动或现场手动启/停现场设备,观察中央站数据显示和系统工作情况,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 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电源转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切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7)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1)传感器: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传感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2)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执行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3)控制箱(柜) :各类控制箱(柜)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18)现场设备性能检测
1)传感器精度测试,检测传感器采样显示值与现场实际值的一致性;依据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条件,按照设计总数的10%进行抽测,且不得少于10个,总数少于10个时全部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
2)控制设备及执行器性能测试,包括控制器、电动风阀、电动水阀和变频器等,主要测定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正确性和稳定性;测试核对电动调节阀在零开度、50%和80%的行程处与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及响应速度;测试结果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及控制工艺对设备性能的要求。检测为20%抽测,但不得少于5个,设备数量少于5个时全部测试,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
(19)根据现场配置和运行情况对以下项目做出评测:
1)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系统的冗余配置,主要指控制网络、工作站、服务器、数据库和电源等;
3)系统可扩展性,控制器I/O 口的备用量应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要求,但不应低于I/O口实际使用数的10%;机柜至少应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和10%的备用接线端子;
4)节能措施评测,包括空调设备的优化控制、冷热源自动调节、照明设备自动控制、风机变频调速、VAV变风量控制等。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对系统数据库记录分析、现场控制效果测试和数据计算后做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评测。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10.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正常连续投运时间超过3个月后进行。
(2)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合同技术文件;
2) ①竣工图纸设计说明;②系统结构图;③各子系统控制原理图;④设备布置及管线平面图;⑤控制系统配电箱电气原理图;⑥相关监控设备电气接线图;⑦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⑧设备清单;⑨ 监控点(I/0)3)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
4)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5)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①设备测试记录;②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③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四、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质量控制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监测内容应逐项实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系统检测:
(1)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执行;
(2)应是独立的系统;
(3)当与其他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按拟定检测方案进行,但检测程序不得与GB50166的规定相抵触;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GB16838的有关规定;
(5)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汉化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6)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8)检测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9)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动能检测:①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②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③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10)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共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11)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筹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4.竣工验收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GB50166关于竣工验收的规定及各地方的配套法规执行。
(2)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智能建筑子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但验收程序不得与国家现行规范、法规相抵触。
五、安全防范系统质量控制
1.安全防范系统的范围应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各子系统。
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2)安全防范系统线缆敷设、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①预埋管、预留件、桥架等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②机房、弱电竖井的施工已结束。
(3)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应根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施工图进行。
1)对电(光)缆敷设与布线应检验管线的防水、防潮,电缆排列位置,布放、绑扎质量,桥架的架设质量,缆线在桥架内的安装质量,焊接及插接头安装质量和接线盒接线质量2)对接地线应检验接地材料,接地线焊接质量、接地电阻3)对系统的各类探测器、摄像机、云台、防护罩、控制器、辅助电源、电锁、对讲设备等的安装部位、安装质量和观感质量等进行检验
4)同轴电缆的敷设、摄像机、机架、监视器等的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的有关规定。
5)控制柜、箱与控制台等的安装质量检验应遵照GB50303第6章有关规定执行(4)系统承包商应对各类探测器、控制器、执行器等部件的电气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采用逐点测试的形式进行。在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施工测试完成后,经建设方同意可进入系统试运行,试运行周期应不少于1个月;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试运行记录。
3.系统检测
(1)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应由国家或行业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合格判据应执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
(2)安全防范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说明和洽商记录、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
(3)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
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2)隐蔽工程和过程检查验收记录;
3)工程安装质量和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设备及系统自检测记录;
5)系统试运行记录。
(4)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包括:
1)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安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盲区;
2)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安全防范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时,应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内容:
(1)系统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
(2)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图像的清晰度及抗干扰能力的检测;
(3)系统整体功能检测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控制、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查主机死机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回放等功能;
(4)系统联动功能检测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与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摄像机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