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23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若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24条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25条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26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当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对监理单位反映的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情况,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情况要通报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对有关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履行安全责任的检查情况应记入工程安全监督报告,作为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应该注意的是,杭州市的部分规定增加了向建设单位报告的内容。
2.监理工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该条例第58条对注册执业人员违规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其中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
该条文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这是因为:
(1)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周期长、环节多、参与方多等特点,不论哪一参与方或哪一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发生安全隐患。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是参与方多种行为的综合结果,可能是某一参与方的行为,也可能是若干参与方关联行为的结果,绝不仅仅是施工单位一家的行为后果。有行为就有责任,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之一,规定其安全生产责任也就理所当然。
(2)我国推行的工程监理制度与国际上做法略有不同,国际惯例是业主自愿委托监理,而我国国情决定了带有强制性监理的性质。因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范标准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也必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目标的实现,工程监理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就要对施工的各个环节把关。因而工程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也要负一定责任,从而对建设单位负责。
(三)监理工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有关安全监理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有三部分,即:
1.项目施工安全监理的准备工作;
2.施工准备阶段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3.施工过程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要求,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危险源与施工的专业特点,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工作内容,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制定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总程序是:
1.编制监理大纲中安全监理方案;
2.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包括施工安全监理的内容);
3.任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包括安全监理人员);
4.项目安全监理的准备;
5.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6.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7.施工项目安全监理的总结;
8.施工安全监理资料归档。
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和质量的关系
(一)质量和安全是建筑施工中永恒的主题
把施工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这个过程就叫做建筑施工。这个过程复杂,涉及的范围广大,考核的指标多,但其中有两个实质性的内容,一个是质量,一个是安全。质量是指“实物”而言,建造的“实物”的功能完全实现了设计意图,即为合格工程,建造的“实物”很多功能都不能实现设计的要求,即为不合格工程,这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所谓安全是指建造“实物”的人在建造“实物”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果说质量是管物的,而安全则是管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公路、桥梁等是建筑业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建筑业就无法生存和发展。那么不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就难以生产出产品,没有产品,建筑业也就不存在。因此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安全工作搞好了,施工人员能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作业,自然会生产出优质产品。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为了安全。
低劣的工程质量,造成建筑物倒塌,那就直接威胁着人们的安全和健康。如果说质量是业主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施工安全监理则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保护神。
(二)施工安全生产包括的内容
1.控制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人是施工生产中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搞好安全生产,必须首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分为生理上的,即为身体上的缺陷,使他不能适应某些生产的速度、工作的条件和环境;心理上的,即受到了某些因素的刺激和影响,产生了思想和情绪上的波动,身心不支、注意力转移,发生了误操作和误判断;行为上的,即为了某种目的和动机有意采取的错误行动。必须根据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合理安排和调配适合的工作,预防不安全行为,通过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
2.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人员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要使用多种的工具、机械、设备、材料等等,也要接触各类的设施、设备等,这些使用和接触的各类材料、工具、设施、设备等统称为“物”,这些“物”不仅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和技术性能,还应该是操作简便,灵敏可靠,并且具有保持操作者免受伤害的各类防护和保险装置。
3.作业环境的防护在任务时间、季节和条件下施工,对于任何作业都必须给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没有一切危险的环境和作业场所。
以上三个方面都必须齐备,安全生产就有了保障,缺少一个方面,就留下不安全的隐患,给发生伤亡事故创造了条件和机会。
第三节 施工安全监理人员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人员配置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组成部分,监理企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技术风险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同时统筹配置适应工作需求的施工安全监理人员。一般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宜设立专职施工安全监理人员1~3人,同时配备兼职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多人。大型工程项目,必要时还应设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监理组(部),以适应该项目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由于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涉及土建、机械、电气等多类专业,因此,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的专职和兼职的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如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可配备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临时用电的施工安全监理,机械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起重吊装和各类施工机械设备装拆等的施工安全监理,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基坑、模板、脚手架、高处作业等的施工安全监理,资料监理人员同时负责施工安全监理资料管理。从事施工安全监理的人员不仅要具备有关专业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的业务知识,还必须具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和健康的体魄。浙江省可以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要求,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施工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m2以下或土木工程建安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专职施工安全监理人员不少于1人。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50000m2或土木工程建安工造价在5000万~10000万元的,该项目的专职施工安全监理人员不少于2人;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或土木工程建安工造价10000万元的,该项目的专职施工安全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二、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分工及职责
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工程监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领导本企业施工安全监理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本企业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安全监理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一)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理人员的分工和相应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施工安全监理责任的履行;
2.组织分析识别和评价工程项目的危险源,策划项目施工安全监理方案,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安全监理规划;
3.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企业资质;
4.审定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署意见;
5.审批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主持施工安全监理会议;
7.协调工程现场重大施工安全事项,参与调查重大安全事故;
8.审核签发施工安全监理通知单、暂停施工令和各类施工安全监理核验表,组织编制并签发上报施工安全监理月报、专题报告;
9.组织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学习有关施工安全监理政策文件和技术业务。
(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1.编写施工安全监理细则,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2.协助业主考察工程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并提出意见;协助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监督实施;
3.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提出意见;核查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向总监提出报告,并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实施;
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7.核查施工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的验收工作,签署核查意见;
8.定期评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并向总监提交报告;
9.指导施工安全监理员实施现场安全巡视检查等日常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0.负责施工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三)施工安全监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具体实施现场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2.监督施工承包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自检工作;
3.做好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检查;对易发事故的高危作业工序进行现场跟踪监督,监督施工承包单位遵照强制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当严重险情制止无效时,应按规定迅速报告。
4.检查进场的安全防护材料、用品的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检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6.做好有关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施工安全监理日记。
(四)施工安全监理与施工安全管理的区别
施工安全监理从业人员与施工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目标方面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实现施工安全,但职业定位却不同。施工安全管理工程师属建筑生产企业,直接负责管理施工安全工作,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施工安全监理从业人员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而是监督者,是在施工方自检的基础上实施监督管理,起到监督警示作用。因此,施工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切勿代替施工企业的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