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禁止反悔模型4.3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进行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断时,对属于禁止反悔的技术特征,是否不能适用等同特征判断原则,而只能按照相同特征判断。对这一问题回答得比较经典的案例是解文武诉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文件代码117458194。原告解文武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公开的“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1、24为独立权利要求。
从原告申请专利的档案看,2003年6月27日,解文武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载明:“……③本发明在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也就是说,本发明的自动报失并不影响当前用户使用。另外,从发明目的和效果来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为了禁止非授权用户使用,而本发明主要是为了报失,本发明允许当前用户正常使用,但如果该用户为非法用户,则拨号报失,在该用户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就达到报失的目的,效果明显不同。”2003年7月25日,解文武再次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提交。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解文武于2003年7月28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授予了“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是ZL01802972.8。
“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载明了4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4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一种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的步骤:当手机初次使用时,手机的内部处理程序录入合法用户卡所独有的区别于其他用户卡的自身数据或录入合法用户卡所对应的手机号码,并记录合法用户设定的用于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功能参数以及用于自行修改功能参数和自行合法更换用户卡的功能密码;当手机每次开机使用时,手机的内部处理程序自动检测并比较当前用户卡的自身参数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卡的自身数据是否一致,或检测并比较当前用户卡对应的手机号码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卡对应的手机号码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正常使用;如果不一致,则正常使用同时按照设定的功能参数自动隐形拨号。”
“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的说明书记载了如下内容:“为防止手机丢失,现已采用很多方法,比如:手机防丢防盗报警器、防丢手机套、网络追踪器等等,但是,这些方法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使得手机能自动报失,以便用户准确追回……”。
在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用户使用指南第42页载有“智能防盗”功能的说明,其中载明:智能防盗功能为您提供了一种简便的方式帮助您在手机丢失时找到自己的手机。如果该功能已经开启,选择“智能防盗”选项会出现“输入密码”屏幕,要求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进入下一级菜单,否则直接进入下一级菜单。密码位数为6。该功能开启后,如果插入的是无使用权限的SIM卡,手机屏幕上会出现“SIM卡无效,请与机主联系”的提示信息。此时按右软键则手机出现联系号码列表,新用户可以按上、下键选择拨打。此时也可以按数字键直接输入密码,使用当前SIM卡合法,然后手机正常启动。5次密码输入错误后,数字键输入被禁止。在SIM卡合法之前,手机除了输入密码、接听或拨打“联系号码”中的号码外,禁止其他一切操作。本手机最多可以有5个合法SIM卡。如果在“通知周期”设定的时间内用户没有输入正确的密码,则每隔一个通知周期,手机会根据您设定的联系号码和通知方法拨打联系电话和通过短消息发送当前SIM卡号码。
原告认为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制造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侵犯其专利权,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与“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4项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存在区别。解文武主张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系对本专利的变更,故被控侵权产品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中的智能防盗方法与“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同的。海尔通信公司主张由于解文武在专利审批阶段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了部分限定和放弃,在侵权诉讼中,应禁止反悔。经过对比,涉案发明专利与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及隐形拨号与显形拨号的特征上的本质区别,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并未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解文武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经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据此,二审法院驳回解文武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一案例明确了回答了适用禁止反悔模型的技术特征不再适用等同特征判断,即技术特征“允许当前用户正常使用”只能限制在字面内容来理解,被告的“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技术特征不适用等同判断原则,不属于与专利等同的技术特征,减少了等同特征判断的环节,节约了侵犯专利权案件的司法成本。具体来讲,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当手机每次开机使用时,手机的内部处理程序自动检测并比较当前用户卡的自身参数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卡的自身数据是否一致,或检测并比较当前用户卡对应的手机号码与预先存储的合法用户卡对应的手机号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正常使用同时按照设定的功能参数自动隐形拨号是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该技术特征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组成部分,缺少该技术特征,应认为该发明专利不能实施,其发明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谢文武在该专利授权审查阶段中对上述技术特征所作的意见陈述,应认为对“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能否授权有实质性影响。
谢文武在对涉案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已经明确表明,其所申请的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在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为了禁止非授权用户使用,从发明目的和效果来看,该专利主要是为了报失,允许当前用户正常使用,但如果该用户为非法用户,则拨号报失,在该用户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就达到报失的目的,效果明显不同。据此,可以认定,谢文武在申请涉案专利时已经明确表示其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中的非法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隐形拨号报失,与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是两种不同的技术特征,即谢文武在申请专利时不要求保护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特征。
海尔通信公司制造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使用的智能防盗方法是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而这个技术方案,谢文武在涉案专利授权审查阶段已经明确表示不是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由于谢文武已经放弃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因此,其在依据该专利提起侵权诉讼时,不能再将该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这种重新纳入的方式包括指控他人使用该技术方案时对非法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隐形拨号报失的变更。基于以上理由,海尔通信公司的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上使用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非法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隐形拨号报失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4.4公知技术排除模型
公知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知晓的技术,即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公知技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由公知技术,即没有处于任何人拥有的有效专利或者其他权利控制之下的公知技术;另一种是非自由公知技术,即处于有效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之下的公知技术。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虽然与专利技术方案构成相同或等同,但是与一项公知技相比相同或等同,则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就是公知技术排除。公知技术排除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公知技术并不包含专利权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它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以无偿使用。如果专利权人将公知技术申请为专利,由其独占,其他人实施都要经过其许可,必然阻碍技术的传播和扩散,降低技术资源的使用效率,增加生产和消费成本,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我们以Z表示一项公知技术方案,仍以Y表示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若Y与Z相同或等同(相同或等同用符号≌表示),则Y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这就是加入了公知技术排除原则的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模型4.4(简称公知技术排除模型)的含义。可以做如下表示:
X(A1/A1/a1/a1,A2/A2/a2/a2,…,An/An/an/an,An+1/an+1,…,An+m/an+m)≥Y(A1,A2,…,An),其中:A#1∈A1、A#2∈A2、…、A#n∈An,且X≌Z。
(4.4)其中,≌表示两个技术方案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等同的关系,其他符号与4.1、4.2、4.3模型中符号的含义相同。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运用模型4.4进行判断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公知技术方案Z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是组合而成的技术,因为基于特定发明目的对已有公知技术的组合,本身往往就是一项新的发明,而非公知技术。在Z为组合技术,而Z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Y和专利技术X相同或等同的情况下,X仍然是专利权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落入其保护范围。
二是节约诉讼成本。公知技术方案Z本身与专利技术方案Y相同或等同与侵犯专利权案件的审理无关。侵犯专利权案件本身是一种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对专利权本身是否有效并不做判断。事实上,如果X≌Z,Z≌Y,那么必然得出X≌Y的结论,这样,专利技术方案Y与一项公知技术相同或等同,就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本属无效专利。但是,人民法院不必要求被告通过专利无效行政程序解决原告专利权效力问题后,再进行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判断。因为那样,旷日持久的诉讼无论对专利权人还是社会公众来讲都要耗费巨大的成本。所以,只要对X与Z是否等同或相同进行判断即可。
三是合理确定公知方式,充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在确定是否公知时,只要确实为公众知晓的技术,就属于公知技术,而对公知的方式,不应做过于严格的要求,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公知的方式一般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出版物不仅包括有正式刊号的期刊、杂志和书籍,而且包括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一般应当表明其发表者或出版者以及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间。这些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小册子、样本、产品目录等,还包括采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各种有形载体,例如采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带、唱片、光盘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的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公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