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规定用水定额的编制、调整、审批、使用等。应包括:(1)配置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及其他行业用水。(2)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年度用水计划,明确计划的编制、调整、计划的审批程序,确立政府在水这一公共性资源使用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3)针对农业这一耗水大户,在制定《节水法》时,应当明确农业灌区灌溉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