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在改革和发展中确立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要深化分配体制改革,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完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一节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选择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建设社会主义应当实行什么样的经济体制,这是党执政后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以及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展开,我国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选择这样的经济体制,有当时的主客观条件。
从客观条件看,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国民经济实力十分薄弱,现代工业很少。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工业化建设,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利于迅速、有效地集中全国的经济力量,为大规模经济建设创造各种条件。苏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对我国经济体制的选择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同时,在经济结构简单、科技水平不高、社会利益关系相对单纯的情况下,计划经济体制也能够比较顺利地运行。这也是中国选择计划经济的客观条件。从主观条件来说,当时在理论上普遍把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我国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自然成为合乎逻辑的选择。
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国民经济实力非常弱小的条件下,我国能够集中主要力量开展以156 个重大项目为中心的工业建设,比较迅速地建立起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这些成就的取得是与这一体制所发挥的作用分不开的。
但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它的主要弊端是: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权力过于集中,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这就造成了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理论的创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选择的目标模式。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改革,在实践上为发展商品经济、遵循价值规律、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提供了许多新鲜经验。实践的发展要在理论上实现创新,以更好地推进改革深入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伴随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的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开始是突破完全排除市场调节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观念。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这个提法得到了党的十二大的肯定。虽然这一提法仍然坚持计划经济总体框架不变,但它允许市场调节存在和发挥作用,这为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开辟了道路。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在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概念,明确肯定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虽然它同时还强调,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不再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这种突破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没有前几年的实践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写出来,也很不容易通过,会被看作“异端”。邓小平高度评价了这一理论突破,认为它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作出了新的解释,说出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没有说过的新话,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后来,又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从这些提法的演变可以看出,改革的实践是在不断提升市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意义和作用,在实践中越来越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1987年邓小平再次强调,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利,就可以利用。我们以前是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呼之欲出。
邓小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奠基人。江泽民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并在党的十四大得到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具有丰富的内涵。一是突破了过去公认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代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经济制度本质属性的观念,认为它们都是经济手段。二是计划和市场作为调节经济的两种手段,它们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各有自己的优势和长处,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存在着复杂经济关系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更强的适应性、更显著的优势和较高的效率。但两者都有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如计划经济不能有效解决效率和激励问题,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会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等。三是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本身不具有制度属性,但是,它与社会主义相结合而形成的经济体制则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特征。把发展市场经济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对发展生产力的作用。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不断深化改革和建设,20世纪末,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基础上,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的特征,必须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和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是就市场经济而言,两者具有共性:从资源配置方式看,都是以市场为基础性配置手段;从微观层面看,企业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从经济活动看,市场经济规律起着支配作用;从宏观层面看,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的;从经济运行看,法治起着基本的保障作用。这些共性是市场经济具有的一般特征和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应该按照这些特征和要求来进行建设。正因为市场经济是具有共性的,所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切有益的做法和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又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们体现的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不同的经济制度结合就会体现出不同的制度特征。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就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坚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离开了这些特征就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则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最重要的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这是我们的创造性和特色所在。如果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会走向资本主义。那种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没有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分的观点是错误的。原因在于这样的观点只看到市场经济具有的共性,没有看到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社会制度的不同个性特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抽象地讲市场经济,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单一公有制的结构已经为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所替代。根据实践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党在所有制理论上的与时俱进。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建立怎样的所有制结构,确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党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这里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对基本国情的认识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总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能由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构成,即使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一定的发展,也只能是暂时的权宜之计。从改革开放开始到党的十二大已经开始肯定“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补充”。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实践发展,党的十三大把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同个体经济一起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四大根据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强调,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方针。党的十五大在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结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之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没有正确的认识,根本原因在于我们长期以来只是抽象地从社会主义一般原理出发,而没有切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思考所有制结构问题。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判断一种所有制是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是否具有优越性,不能从概念出发,而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依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建立怎样的所有制结构,从根本上说要看它是否适应当时当地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而不能简单地以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作为标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解决问题,因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
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基本根据是:
第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使之牢牢占据主体的地位。没有作为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就不能确保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生产社会化的程度还不高,发展还很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适应生产力的要求。离开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就背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就会重蹈超越阶段、违背国情的覆辙。而且现在看来,我国即使实现了现代化,仍然需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张,已被实践证明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