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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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航权

一、双边协定中协商确定的航权

第一航权,又称“领空飞越权”,是一个国家授予另一个国家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不经停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第二航权,又称“技术经停权”,是一个国家授予另一个国家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在其领土内做非运输业务(如加油)经停的权利。

第三航权,又称“目的地下客权”,是一个国家授予另一个国家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在其领土内卸下来自承运人本国的旅客或货物的权利。

第四航权,又称“目的地上客权”,是一个国家授予另一个国家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在其领土内装上前往承运人本国的旅客或货物的权利。

第五航权,又称“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是一个国家授予另一个国家定期或不定期国际航班在其领土内卸下或装上来自或前往第三国的旅客或货物的权利。

二、辅助航权

第六航权,又称“桥梁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经停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此实为第三及第四航权的结合)。

第七航权,又称“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

第八航权,又称“国内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

双边协定中很少会明确提及第六航权,但有时会在双方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涉及此项权利。实际上,很多国家对于此项权利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第七、第八航权在实践中较为罕见。但是,在1991 年美英两国政府签署的双边协定中,美国政府授予了英国指定空运企业在其领空内开展业务的第七航权,但英国的空运企业从未使用过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