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容造成的人身物质、精神赔偿,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明确地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而美容失败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更是难以弥补的。因此,对这种创伤和痛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更是应当的。
5. 遇到欺诈时怎样索赔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6. 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今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商场把自己的声誉看得很重,只要消费者有一定的道理,一般情况下,愿意和平解决,但如果你指望商场会主动协助你维权那就错了,商场始终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我们必须懂得怎样维权,才有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证据很重要,交涉之前,必须把证据准备好,一旦开始交涉,就很难搜集证据了。
其次,要有理有据,把道理说清楚。
再次,要充分认识对方的弱点,利用自己的优势,要击中对方的要害。
又次,要求合理,不能漫天要价,让对方很为难,这样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最后,就是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得当。
7. 消费者没有购物发票怎样索赔
发票是证明消费者和商品销售者之间关系的重要凭证。如果发票丢失或者销售者欺骗消费者不开发票,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就会给消费者索赔带来很大的麻烦。但是,没有发票并不等于不能索赔。
没有发票的索赔,关键问题是相关证据的收集,一旦有证据能证明该商品是该商场出售的,这个商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类情况,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也往往以没有凭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发票是购物的原始凭证,也是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享受“三包”规定的主要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8. 消费者怎样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后,可向本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被投诉单位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包括网上直接投诉;直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打电话12315,全国热线,24小时服务,早上9点到晚上9点人工服务,晚上9点到第二天早上9点录音投诉的。
投诉时要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产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内容写清或讲清。未经协会同意,不要寄票证、单据及实物,以防丢失。
消费者协会一般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消费者协会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受理。如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消费者协会将积极提供帮助并免收投诉费。
9. 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实物要封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10. 什么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或者未经司法机关批准,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主要表现在违反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的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都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不是故意的、过失的不构成本罪。
11.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经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在威胁、要挟的方式上,可以是当面的,也可以是通过他人转达;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总之,敲诈勒索在行为上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12. 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后者是法律的新规定,重在抚慰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弥补其精神损失。以往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采取模糊的态度,现在的法律明确了这一点,对无过错一方是更有利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呢?首先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只要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基于特定原因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双方继续维持婚姻,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主张损害赔偿。这些特定的原因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如果一方仅仅是和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另一方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14.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就应当通过书面告知当事人,其享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该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那么他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该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如果他既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该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在一审的时候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在二审却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5. 在协议离婚下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之后,如果想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后一年之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当然,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协议离婚的时候明确表示放弃索赔的权利,后来却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赔偿的,人民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16. 可以向“第三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人,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而言,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提起的。但是,如果该“第三者”非法地占有了无过错方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该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提起普通的财产侵权诉讼。
17. 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
剽窃、抄袭,是指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人抄袭或剽窃,著作权人应依法采取措施:要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责令侵权者停止损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其对侵权者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有关规定,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00~1000元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有抄自己作品的嫌疑时,不能立即诉至法院,而要谨慎判断,分析胜诉的可能性,否则败诉后将承担侵犯对方名誉权的责任。
18. 如何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方案。一类是产品发明,一类是方法发明。一项发明应符合国家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才能受到保护,如果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像发明吸毒工具等,不能得到专利。
发明创造可采用的保护形式有:采用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采用专利与技术秘密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19. 如何申报发明专利
做出发明后,首先应区分是非职务发明,还是职务发明。凡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如设备、资料、原料等完成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反之,则属职务发明。属于公民个人的非职务发明由公民个人申报。
申请自己的专利的途径有三种:自己去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如果在大型市区,可以去该市的知识产权代办处办理;找当地有资质的专利代理事务所办理。
自己申请专利需要:填写发明专利请求书(包括: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邮编、地址、电话,联系人姓名、邮编、地址、电话);填写费用减缓请求书(包括:发明名称,申请人姓名,年收入状况,申请人签名);填写要求提前公布声明(包括:发明名称,申请人姓名,申请人签名);书写说明书摘要(内容:简要发明内容);书写权利要求书(内容:要求保护的内容);书写说明书(内容: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发明内容,实施方案)。
20. 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条,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1. 由谁承担交通事故中受伤者的抢救费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至于由谁承担抢救费,分下列两种情况。
第一,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第二,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2.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如何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财产纠纷
1. 公民个人财产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 家庭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有什么区分
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个人财产,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3. 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有哪些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