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心路印迹
27238700000020

第20章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7)

1931年4月2日,毛泽东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发给红军各政治部、地方各级政府一个通告。在这个文件中毛泽东指出,“特别是要说清楚:富农标准是为他收入的相当部分。那些少量放账或借账的人还是列在中农。”这就把富农和富裕中农作了进一步的区分。但这个“相当部分”究竟是多少?当时毛泽东还没有说清楚。

1931年,“左”倾教条主义的错误路线开始笼罩全党,把毛泽东的正确主张诬蔑为“富农路线”和“极严重的一贯右倾机会主义”。为了减轻错误路线的危害,毛泽东等人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着抗争。1933年苏区开展查田运动。毛泽东利用中央政府主席的身份,宣传正确策略,制定具体措施,纠正错误政策。5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讨论土地部提出的土地登记办法,决定“办理土地证,以确定农民土地所有权”。6月1日,该部发布《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通告了颁发土地证的具体办法。布告说,“用这个土地证去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确定某块土地归某人所有,他人不得侵占,政府不得无故没收”。这就使土地农有的政策法律化,从而地权问题得到了彻底地解决。

1933年6~7月间,毛泽东在查田运动的讲话中阐述了土地革命的正确策略。他指出:必须向群众很清楚地说明这个策略,要将什么是地主,什么是富农,什么是中农,什么是贫农,什么是工人解释清楚。特别要注意联合中农的问题。“联合中农,是土地革命中心的策略。中农的背向,关系土地革命的成败。所以要反复向群众说明这个策略,说明侵犯中农利益是绝对不许可的。为了联合中农不侵犯中农利益起见,要提出‘富裕中农’来说明他,要着重说明富农与中农交界的地方,使富裕中农稳定起来。”

1933年10月,毛泽东写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的文件,还主持制定了《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两个文件为查田运动提供了科学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标准,为抵制错误路线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富农问题上,《决定》提出了划分“反动富农”的正确标准,并规定,“凡确定为富农应有的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等,在遵守苏维埃法令下,富农自己有处置权,他人不得妨碍”。同时还规定:“如富农分得之坏田已经改良,变成好田,他人不得再去调换。”《决定》明确宣示,“消灭富农的倾向,在目前革命阶段上,是不应该的”。这些文件还科学地界定了富农成分的标准,完成了对富农阶层的定量分析。《决定》指出:在一般情况下以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的15%作为划定富农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超过15%但不得超过30%。并还规定:以连续三年的剥削作为构成富农成分的标准时间。这就使划分富农阶层有了一个量的规定性,使它同富裕中农最终地正确地区分开来,把党的政策建筑在计量的科学的基础之上。

1934年1月24日,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他说:“土地斗争的阶级路线,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与消灭地主。这一路线的正确应用,是保证土地斗争胜利发展的关键,是苏维埃每一对于农村的具体政策的基础。”我们可以认为,到这个时候,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这个正确路线形成的历史过程,真实地记录着毛泽东等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实践的贡献。

在中国富农问题上共产国际的公式化

和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突破

这篇文章对中国共产党的富农政策进行专题研讨,经廖老(廖盖隆同志)推荐,发表于《党史通讯》1986年第5期,1986年7月3日《文摘报》摘要发表其理论观点。

中国的富农问题,是在中国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个特殊问题,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中国的富农,一般具有很重的封建和半封建剥削的性质,而富农经济在全国农业经济中又不占重要地位,这两点都不同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富农。中国的富农也不同于苏联的富农。苏联的富农主要采用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而且在十月革命后政治立场日趋反动。中国的富农则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兼而有之,在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是可能参加的一份力量,在反对地主的土地革命斗争中也可能保持中立。但是,共产国际在指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却硬套俄国革命的公式,强令中国执行苏联在农业集体化中采取的“消灭富农”的政策,给中国的革命事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突破共产国际的公式,在曲折的革命发展过程中,探索出了一整套对富农的正确政策,最后“和平”地消灭了中国的富农阶级,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上开创了良好的先例,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的理论。

富农是农村的资产阶级,代表着农村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工业中的资本主义尚处于破产的境地,农业中的资本主义更是无从发展。这种政治经济条件形成中国富农的两大特色:第一个特色是具有很重的封建和半封建剥削的性质。富农是同商品经济连在一起的。但由于封建剥削的深重,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在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价格猛跌的情况下,富农经济无利可图,不如坐收地租保险,于是便将原来雇人耕种的土地出租。这是中国富农封建性的主要表现。中国的富农相当普遍的兼营高利贷。在江西寻乌,放高利贷的差不多全是富农。富农的封建性还表现在对雇工的剥削十分残酷。雇工的工资比城市工人的工资低得多,其劳动时间又长得多。他们不仅要从事农业劳动,还要从事雇主家内的杂役。

正如毛泽东所说:“中国的富农大多有一部分土地出租,又放高利贷,对于雇农的剥削也很残酷。”第二个特色是中国的富农经济所占比重甚小。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农民分化的基础上,中国的富农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富农在全体农户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很小。20世纪20年代湖北当阳的富农只占全体农户的四十分之一,其占有土地的规模一般在数石至四、五十石之间。根据大革命时期中国国民党农民部的统计,在全部农村人口中富农占8.1%,一般占有土地30~50亩,富农所占土地为农村土地的19%。1925年,李大钊在《土地与农民》一文中引证的河南荥阳的材料表明,富农的户数约占1/40~1/20,所有土地约占l/4左右。1930年,毛泽东在江西兴国调查的结果是:富农人口不过5%,而占有农村土地的30%。以上材料说明,尽管富农经济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全国农业经济中的比重仍然不大。

富农还有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他们一般都参加劳动。毛泽东指出:“富农一般都自己参加劳动,在这点上它又是农民的一部分。富农的生产在一定时期还是有益的。富农一般在农民群众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可能参加一分力量,在反对地主的土地革命斗争中也可能保持中立。因此,我们不应把富农看成和地主无分别的阶级,不应过早地采取消灭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人在从事农民运动的初期,就开始研究中国的富农问题。1925年12月,李大钊在《土地与农民》的文章中通过具体的统计数字说明了中国富农在农村中的经济地位。1926年1月,毛泽东写了《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尽管文章还没有把富农和小地主加以区分,但对他们的阶级特性却作了深刻的剖析。文章指出,他们“其来源大部分为力田起家即自耕农升上来者,亦有一部分都市商人购置土地,又有一部分官僚后裔之衰败者及现在之小官僚。其剥削方法为重租、高利贷和剥削剩余劳动三种。此种人颇受军阀及大地主的压迫故颇有反抗性,然又怕‘共产’,故对现代的革命取了矛盾的态度。”1927年3月,毛泽东又撰写了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报告指出:农民中有富农、中农、贫农三种。三种状况不同,对于革命的观感也各别。富农的态度始终是消极的。在大革命时期党对富农的基本策略是中立富农。这个政策基于对富农经济地位和政治态度的分析,因此是正确的。

中国共产党人在研究中国富农问题时,始终没有忘记向苏联学习。1926年,毛泽东编了一套《农民问题丛刊》。他在序言中写道:“各国尤其是俄国的农民运动农业经济的材料很多,可惜没有人详细的翻过来。本书内唯俄国农民与革命一篇,算得比较的详细。我们亦很可以拿来与中国的情况比较一番。”1928年11月25日在《井冈山前委对中央的报告》中,毛泽东又写道:“请中央及两省省委将苏俄对待富农办法(具体办法,不单是政策大纲),民主革命时代,特别是白色政权中间的区域曾采何种办法,迅速指示我们。”这些材料说明,在艰苦奋斗中的中国共产党人是十分渴望从苏联得到适用于中国的宝贵经验的。

1920年6月,列宁为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草拟了《土地问题提纲初稿》,总结了俄国共产党对富农政策的基本经验。提纲指出:在全部农村工作中,共产党应该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同这个阶层进行的斗争上。但是,列宁并不主张胜利后就立即剥夺富农。他说:一般说来,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应当保全富农的土地,只在他们反抗被剥削劳动者的政权时才加以没收。列宁认为:俄国无产阶级反对富农的斗争经验表明,富农试图反抗得到很好的教训之后,能够恭顺地执行无产阶级国家所给予的任务,并且甚至开始对劳动者的政权表示尊重。列宁在这里提出了落后国家富农的两面性以及无产阶级对富农采取政治上斗争、经济上逐步剥夺的政策。这对中国和一切国情近似的国家有极大的指导意义。遗憾的是共产国际在指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背离了列宁的策略思想。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列宁逝世后,首先是联共中央逐步违反了对富农的正确的策略原则。

富农问题是俄国革命中一个重要问题。革命前,俄国共有富农一百五十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5%,占有全体农民耕地面积之半数,占农业用地总面积的21.3%。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曾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与富农展开无情的斗争”。1918年11月列宁曾指出:“一分钟也不放弃对富农的斗争。”1919年3月,俄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规定:“俄国共产党对富农即对农村资产阶级的政策,就是坚决反对他们的剥削意图,镇压他们对苏维埃政策的反抗行为。”1921年,俄共改行新经济政策,对富农的策略也随之改变。苏联从1921年到1929年以前实行的是限制富农的政策。苏联公布的租地法和劳动雇佣法允许富农存在。苏联还颁布了“禁止没收富农财产的命令”,对富农经济给予相当的保障。但同时又规定了很多限制措施。例如,苏维埃政权向富农抽收高额赋税,并要求他们按照固定价格向国家出售粮食。同时,“租地法”也相当限制了富农的土地使用权,“劳动雇佣法”对富农经济的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直到1928年6月,斯大林还在批评“人们企图把对富农的斗争变为剥夺富农”。他说:“目前条件下剥夺富农是愚蠢的。”在这个时期,苏联对富农的策略是正确的。

1929年情况突然变化,由于农业歉收,粮食交售持续不足,饥荒威胁着许多地区,严重影响到苏联加速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于是联共中央决定采取全盘集体化的方针。联共中央认为:“全盘集体化就是消灭富农。”他们指出:全盘集体化并不是表现于基本农民群众简单而和平加入集体农庄,而是表现于农民群众同富农进行斗争。实行全盘集体化就是要把农村所有一切土地转交集体农庄,把富农从土地上赶走,把富农所有的财产实行没收,把富农所有的耕畜和机器夺取过来。并要求苏维埃政权逮捕和驱逐富农。

1929年初,斯大林开始公开地批评共产国际负责人布哈林对富农的政策,指出:布哈林集团为了保护富农反对对富农采取非常措施。他们不了解富农是劳动人民的死敌,是我们整个制度的死敌。由于这种批判,布哈林被免除共产国际政治书记的职务。在批判布哈林的同时,斯大林提出,“通过无产阶级的残酷的阶级斗争来消灭阶级”的公式,并说“这就是列宁的公式”。1929年底,斯大林宣布:“我们已经从限制富农剥削趋向的政策过渡到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他要求,“剥夺富农财产”,“不能让他们加入集体农庄”。1930年2月,联共(布)中央和苏联人民委员会还决定,赋予各地方苏维埃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同富农作斗争,直至没收富农土地和强制富农迁出本地区的权力。当时,100万户富农中有24万户被强迫送去边疆劳动。

苏联用将富农扫地出门的办法来推动集体化,既违背了列宁关于合作化的原则,又违反了列宁关于逐步剥夺富农的策略,并且为农业集体化运动增添了极大的阻力和破坏力,使苏联在实现农业集体化的进程中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是联共中央和共产国际对这种失误长期没有认识,反而认为是一种正确的模式,强加给中国共产党,给中国的革命事业造成了损失。

土地革命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内容。对富农的策略是土地革命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对富农采取正确的政策是关系到巩固地团结中农,更好地消灭地主阶级的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的过程中,最早深入研究富农问题的是毛泽东。在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上,毛泽东就明确提出对富农应规定明确的政策。他说:自耕农、富农、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了,所以要确定方向。由于共产国际代表的阻拦,他的建议未被会议接受。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总方针,有巨大的历史功绩,但没有研究富农问题,乃是一个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