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会展行业管理政策。为了保证会展业的健康发展,德国设立了国家级的展览管理机构——德国展览委员会(AUMA)。AUMA成立于1907年,总部设在科隆,它是德国唯一的中央级的展览管理机构,是由参展商、购买者和博览会组织者三方面力量组合而成的联合体,以伙伴的身份塑造博览会市场。AUMA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其地位在德国是不可动摇的。它的职责包括:制定全国性的展览管理法律条例和相关政策、支配使用政府的展览预算、代表政府出席国际展览界的各种活动以及规划、投资和管理展览基础设施(如展馆、酒店、交通、旅游等)。在AUMA的统一调控下,德国各博览会的目标非常明确,展会重复现象极少,保证了德国展览会的组织者、参展者和参观者之间良好、紧密的合作,更有利于展览会长期发展、取得高效益和维持展览会品牌的效果。如德国本来有两个很著名的家电展,分别在科隆和柏林,二者竞争非常激烈,展览协会不愿看到两败俱伤的情况出现,经协调磋商后这两个展览决定合并。
(3)强化财政扶持政策。联邦经济科技部是直接对出国展览提供财政支持的政府部门,1999年,该部提供了7000万马克的财政支持。另外,联邦食品、农业与林业部也对若干专业展览会提供出国参展的经费支持。
(4)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德国推行展览业上岗资格制度,展览工作人员专业素质高。每个博览会都由熟悉本专业又具有丰富经验的组织者承办,其中一些大型的展览公司,就拥有数百名会展专业员工。
(5)鼓励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德国举办的博览会,国际化水平较高。据统计,每年德国举办的会展,有近40%的展览面积出租给外国参展厂商。1999年共有16.12万家国内外厂商参加了在德国举办的131次大型国际专业博览会,其中,7.72万家为国外参展商(1/3来自欧洲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约占参展商总数的47.9%。德国的企业也参加许多在国外举行的会展。每年联邦政府通过特定的组织或机构,组织德国企业赴国外参加展览会180至200个,参展企业5000多家。从20世纪50年代起,德国就在一些具有发展潜力的国家不定期地举办展览,至今已在中东欧、亚洲和南美洲拥有400多个代理机构,遍及80个国家,德国各会展公司的年营业总额中就有20%为国外经营所得。目前德国的汉诺威公司、慕尼黑公司、励展等几家大型展览公司已经在中国设立了分公司,并把一部分品牌展览移植到中国。
2.新加坡
新加坡是世界著名会展城市,每年举办各种展览和会议等大型活动超过3000个。2000年在新加坡举办的各种国际会议、展览及奖励旅游达5000次,参展参会人数达40多万人次。2000年被国际协会联合会评为世界第五大会展城市。
新加坡为会展业发展提供的政策支撑主要有:
(1)制定会展业发展计划。新加坡把展览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各部门、各行业全力扶持,通力合作,制定了一整套扶持、服务、规范、协调和发展的计划。比如国际贸易展览会资格计划(AIF),从国家贸易政策和发展目标出发,对符合政府产业方向的展览会,或者评估符合标准的委员会,授予AIF资格证书,并给予最高达2万新币的政府资助。
(2)实行宽松的行业管理制度。在促进会展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促进、活跃经济和加强基础建设。新加坡政府采取了宽松而别具特色的管理办法,且不向公司收取分文费用,没有制定任何条条框框,举办会展也不需要任何政府审批手续。政府在会展经济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服务,并不需要越俎代庖。
(3)财政支持。新加坡政府投入巨资建设一流展览场馆。新加坡博览中心是政府的重点投资项目之一,就是由有政府背景的新加坡港务集团投资建立的,于2002年4月开始正式启用,总投资额为2.2亿新元。新加坡国际会议与展览中心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由11位香港商业巨子向李光耀总理提议建立的。2003年新加坡旅游局从1500万元的预算中拨出200万元的广告费在美国、英国、德国、中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印尼、泰国和澳大利亚等主要会展客源市场进行宣传,巩固新加坡作为游客心目中“亚洲最适合主办世界级会展活动的城市”的地位。
(4)减免税费。为提高竞争力,新加坡减免参展企业税收,并压低场馆租金,从周边的饭店、餐饮等服务设施收入中拿出10%补贴场馆。
3.美国
美国商务部对美国国内举办的展览会采用审核认证制度和协助邀请国际购买商等方式给予支持和赞助。每三年一届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办的工程机械展览会(CONEXPO),在得到美国商务部的审核认证后由商务部派专员向中国推介该展。此外,由于商务部和主办单位联合对中国参展商和专业观众发出的邀请函在美国驻华大使馆有很高的信誉度,因此持此邀请函办理赴美签证的获签率很高。目前该展览会的中国参展商和观众人数仅次于加拿大居第二位。
美国为促进会展旅游的发展,还专门设立会议观光局,推进旅游目的地营销。表4—5列出了1998年美国前50个会议观光局大致的预算。这些机构的资金通常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来源于国有部门的资助,另一方面来自私营部门交纳的会员费和对营销宣传活动的捐助。会议观光局的工作主要包括:制作宣传手册,做广告宣传,参加行业展销会,组织直接邮寄活动,组织实地考察,为重大活动准备投标书以及负责公共关系等。
4.日本
日本政府1994年制定了《通过促销和举办国际会议等振兴国际旅游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具备条件的市街道村可向运输大臣提出办理资格认定申请,经认定的国际会议旅游城市由国际旅游振兴会负责提供信息、宣传促销、资金援助以及人员培训等。此外,东京投资10亿美元建造了一座8万平方米的现代化东京国际展览中心,成为城市的象征。
5.部分国家展品运输报关有关规定
世界许多国家对展品运输报关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各不相同,有的差异较大。
(二)国内会展政策建设状况
1.国家会展政策
(1)近年出台了一系列会展政策法规。主要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1988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展品监管办法》(1997年);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1997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1997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1998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8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1998年);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1998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2002年)。
(2)统一、健全的会展业法律政策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我国会展政策法律存在政出多门、互不协调的混乱状态。商务部、贸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科学技术部、建设部等都从不同侧面出台了有关管理办法。尽管这些办法对规范和发展我国会展业起到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管理办法太多,管理办法解释单位太多,而且不同管理办法之间存在冲突等原因,造成了我国会展业比较混乱的宏观发展局面。同时,会展企业扶持政策不完善,扶持方向、重点不明确,缺乏扶持会展企业主体的促进措施,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未能发挥应有的政策效应。凡此种种,制约着我国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2.地方会展政策
全国各地会展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发展的较快,有的起步较慢。有的地区根据会展业发展的需要,已经制定地方性会展业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有的地方性法规建设滞后。
当前,全国各地出台的地方性会展业政策法规,主要有:
《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1998年);
《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深圳会议展览业行规(试行)》(2003年);
《江苏省关于对本省举办的大型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意见》;
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展销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