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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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

“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在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没有也不可能有共同的理想,许多人就没有理想。这种状况是它们的弱点而不是强点。”显然,这种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能照搬。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无论是民主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它们都是与共产党密切合作的参政党,而非西方国家的那种反对党和在野党。

第二,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的政治基础。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是建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的密切合作关系,在实现国家现代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这些目标面前,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认识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当然,某些方面可能存在具体利益差异和意见分歧,但这种差异和分歧可以在互相信任、彼此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坦诚的交流和沟通,最后取得一致。

第三,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早在1956年4月,毛泽东在枟论十大关系枠一文中,就提出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这个方针扩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16个字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进行合作的行动准则。

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种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也即政治协商制度,是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以召开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民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人民政协作为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有其自己的特色:第一,它实行团体性和广泛性的政治参与形式,开辟了人民民主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新渠道;第二,它实行广泛民主和平等合作,有利于充分表达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提高国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协调人民内部的各种关系;第三,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正之风,保持政府的高效、廉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自1949年9月召开第一届会议至今五十多年来,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为推进改革开放,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为维护人类和平,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邓小平强调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力。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处理中央与民族地方关系的基本政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在我国,这种自治权主要是: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适合民族特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第三,自治地方在行使职权时,有权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第四,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制定本地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第六,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方的财政;第七,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发展本地区的民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等。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脱离祖国而独立或半独立。

第二,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政策。

第三,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在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内部事务。

第五,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真正代表本民族人民利益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由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立统一的国家,既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又是符合我国历史发展的传统和必然趋势。

第二,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在地区上是互相交错的,早已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只有在统一的国家内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这种特点和要求。

第三,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互相帮助、共同繁荣。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又能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是马列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1979年3月,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就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科学论断。这是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地位和作用最精辟、最准确的概括,也是邓小平民主政治理论的核心。

为什么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呢?这是因为: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新型社会制度,毫无疑问,它的建立和巩固也必然以人民充分享有民主作为前提条件。另外,社会主义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它反映在政治上,必然要求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因此,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基本特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由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第二,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力量源泉。现代化建设不仅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而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人多,实现难度大,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只有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要求,使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利益、意志和要求;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保证所创造的成果真正属于人民;才能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和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目标。“现代化”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范畴,而且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以及人自身的现代化在内的系统工程,其中经济、政治、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党的十三大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富强、民主、文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实际上包含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经济建设是中心,同时包括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这三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完整意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是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推进,以实现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和文化现代化为目标。

2.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完整地体现在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

作为国体,社会主义民主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最高权力和各项公民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民主和专政的统一,表现出鲜明的阶级性质。

作为政体,社会主义民主是指工人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通过民主制的政治组织形式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首先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然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中,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法律效力的宪法、法律和法规等。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既区别于专制政治,也不同于无政府主义。

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有紧迫性,又有艰巨性和长期性。

首先,我国还没有摆脱经济文化落后的状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民主政治作为上层建筑,必定要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科学文化教育事业还不发达,全民族的文化素质还比较低,文盲和半文盲还占有一定的比例,许多人还缺乏民主知识、民主习惯。不具备高度民主所需要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文化,这将直接制约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其次,民主政治建设的自身规律,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追寻人类民主发展的历史足迹,我们会发现,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建立议会制民主开始,到逐步形成并完善议会制、普选制、政党制等为内容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其间走过了三百多年的历史。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又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它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也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可以照搬,要建立和健全一整套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必须以长期的实践为基础,不断探索、总结和积累,逐步使其制度化、法律化。这必然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历史任务。

再次,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几千年专制的旧传统、旧习惯仍然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消极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的家长制作风、官僚主义、特权思想等仍有一定的市场,这些腐朽落后的东西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毒害着社会的风气,腐蚀着人们的心灵。正如邓小平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我国社会还长期存在着封建意识残余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要消除这些残余和影响,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做到的。

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规定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既要反对急于求成,提出不切实际的主张和要求;也要反对安于现状,止步不前,甚至消极对待的做法。要努力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批判地借鉴外国经验,还要致力于创造发展民主所需要的条件。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做出部署。

1.政治文明的内涵

政治文明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明成果的总和,主要包括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传统、政治结构、政治活动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有益成果。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民主发展的积极成果。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其民主政治建设和一切政治活动中所创造和积累起来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从静态角度来看,是指社会主义应该具有文明的社会政治形态,包括社会主义的国体和政体以及社会主义的其他各项政治制度(如司法制度等);从动态的操作层面看,它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各项政治活动,比如我们的决策过程、司法过程、监督过程等等,都必须按照文明的要求和方式去实现、去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一种政治文明,其基本原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