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唐代的贡银相同,除了专门送给皇帝的进奉银以外,金代的贡银锭也包括缴纳给中央政府的上供银。《中国山西历代货币》一书中著录有一件银锭,錾刻有三十六个字的铭文,说:“潞州黎城和买到上等银锭重肆拾玖两陆钱。行人任定验讫。定远大将军黎城县令萧监买。”其中“和买”两字特别引人注意,这反映出金代同唐宋一样,实行“和籴”制度,将通过和籴得来的货物折算后换成白银,铸成银锭,上交国库。而这种“和买”银锭则正属于上供银。
秋税银锭发现于1974年陕西临潼。秋税属于田赋,因征收于秋季而得名,一般采用实物形式。但是,为了便于运输,金代秋税也有用征收来的实物折算换成白银上缴的情况存在。
除了贡银锭、秋税银锭外,金代银锭中最多见的恐怕要算使司银锭和盐司银锭了。使司,是当时的一种官方机构的简称,但具体指哪个机构并不十分明确,因为当时可以称使司的机构很多。所谓使司银锭,即在银锭表面砸有“使司”戳记的银锭。它属于一种税银,在发现的这种银锭上往往还可以看到“军资”、“军须”等戳记,说明作为税银,它们被征收之后的用途。
盐司,是当时主管盐务的机构“提举盐使司”的简称。盐司银锭是指银锭铭文中有“盐司”、“盐使司”、“分治司”和“分治使司”等字的银锭。它的出现是与金代的食盐专卖制度有关的。
金代盐的专卖可能与宋代一样,也分为两种,一是官方直接销售,一是通过商贩销售。后一种销售方法并不影响官府的专卖行为,因为它要求商贩到官方指定的地点和机构交纳钱财,并凭官府出据的官方文书(当时称“公牒”)、凭据(当时称“公据”)、签发的特许领取和运销的许可证(当时称“钞引”),获取食盐,从事商业活动,官府禁止私人产盐。换句话说,官府实际上成了盐的“批发商”。在当时,钞引可以交易,宋代灌圃耐得翁《都城纪胜·铺席》中就描绘了当时都城的交易景象:“自五间楼北,至官巷南街,两行多是金银盐钞引交易。”可见其热闹的程度。盐司银锭铭文中的“盐司”、“盐使司”和“分治司”、“分治使司”是有区别的。“分治司”、“分治使司”是盐使司的分支机构。它的银锭上往往会出现“东盐判苑”、“承直郎盐判”、“盐判”、“文林郎盐判”、“榷盐判管勾”、“盐判苑”等官职,而这些官职在盐使司银锭的铭文中极少出现。比较有意思的是,出现上述官职名称的银锭大多铸于泰和年间,反之,不具有上述官职名称的银锭大多在此之前,这说明这两种银锭的铸造年代是不同的,这是我们鉴定金代银锭至关重要的一个切入点。
盐司银锭也具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种是官府将盐商们缴纳税钱折换成白银铸成的银锭,而另一种则是官府将商人为了获得运销食盐的许可证(钞引)和官府签发的凭据(公据)所交纳的费用折换成白银铸造成的银锭。
地金银锭是指银锭铭文中既没有官方的“提举解盐司”或“分治司”机构名称,也没有“使司”戳记的银锭,它是一种商业化银锭。其铭文中没有税银中经常出现的“秤子”(检验银锭重量的小官吏),而有“某某秤”,这也是官铸与民铸银锭之间的一个区别。
宋代和金代的金银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显得相当发达。两宋时期的银锭铭文中记录了大量金银铺的字号,甚至它们所在城市的街名,金代的银锭也不例外。1978年4月,黑龙江阿城县新乡公社出土的一件金代银锭上錾刻的文字便有“大名府张二郎”、“花行街西”等。从银锭文字上可以看出,宋、金时期的官铸银锭很大部分是由金银铺来完成的,表明当时的金银铺至少承担着官方金银加工的业务,或者说,受官方的差役。无论是官方银锭,还是商用银锭,上面都必须錾刻上对银锭成色、重量负责的名字。金代盐司银锭甚至还要錾刻上当时“店户”、“引领”和“客人”的名字。“客人”是指当时的客商或商贩。“店户”一说是指当地的金银铺户。其实,它也可能就是当地从事食盐买卖的盐商。
随着商业的发展,各行业开始形成了一些行会组织。银锭铭文中的“引领”有的认为是指行会的首领或头目,也有认为当指为榷货或盐司服务的“牙保”。金代银锭铭文中有“店户”之下錾刻“客人”的;也有“引领”之下錾刻“客人”的,说明“店户”与“引领”的地位可能等同,抑或他们都可以从事接引客商并为他们担保,这反映出金代的客商制度。
金代银锭上,也有表示银锭成色的文字:上等银、真花银、中上花银、中白银和金花银。除了真花银、花银,其他名称不见于宋代银锭之中。
金代的银锭有一个特别显著特点,就是银锭计重相当精确,它不仅计两,而且计钱,如“肆拾捌两伍钱”、“肆拾玖两伍钱半”等,就是在戳记中往往也会戳上校重的文字:“又一钱”、“又三钱”等,这是我们鉴定金代银锭与两宋及元代银锭的重要标识。掌握这一特点,对银锭断代相当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将明摆着不是金代的银锭看作是金代的,反过来也一样。这实际上是学习鉴定的窍门之一。
金代的银锭中,有一种上面加“承安宝货”戳记的银锭,目前这种银锭发现的数量较之于其他金代银锭是极其少的,以枚为计,所以,相当珍贵。“承安宝货”银锭铸造于金章宗承安二年(1197年)。说来也挺让人奇怪的,尽管史书上黑字白字记载得很明白,“承安宝货”是一种银锭,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对它的认识却几乎是瞎清,原因是这种银锭在金代属于官方明确规定可以流通的白银货币。所以,许多人都从传统铸钱的角度,认为它是一种方孔圆形的钱币,直到1981年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在收兑金银中发现“承安宝货”一两半银锭之后才得到改变,屈指算来,一晃也有近八百年了,这是中国货币吏上的一大笑话。虽然史书上说“承安宝货”银锭从一两到十两有五等,目前能看见的实物却只有一两和一两半。
“承安宝货”银锭铭文的排列,与一般见到的银锭不同,“承安”在银锭上方自右至左横排,在它之下有两行竖排的文字:“宝货一两半(或一两)”(在右)、“库□部□”(在左)。作为一种法定货币,“承安宝货”银锭的命运如同铜钱,也被大量私自铸造。私铸的“承安宝货”银锭里面多杂以铜和锡,使得官方铸造的成色极佳的“承安宝货”银锭反而被挤出了流通领域,导致金代京城街面冷落,商业活动受滞。于是,在铸造使用了两年之后,金代政府不得不予以废止。
元代的白银流通更为广泛,并且取得了与纸币同等的地位,成为一种主要的通货。白银不仅被使用于俸饷、赏赐、借贷、赋税和大宗交易,尤其重要的是,一度成为纸币发行的准备金。当时,在流通领域,按纸币的面额可折换成白银,白银也可以兑换成纸币,有点像近代货币制度中的银本位制。
元代的银锭有重五十两和二十五两二种,按铭文所反映的时代来区别,可以分为早、晚两期,早期以至元银锭为代表,晚期则以吉林发现的蒙山岁课银锭为代表。
早期的元代银锭铭文都以砸印的方式为主,排列的形式有点像南宋的出门税银锭;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有纪年和无纪年两种。纪年的银锭都是至元年间的,最早的是上海博物馆所藏的至元十三年扬州银锭。这些银锭的背面都铸有“元宝”两个阴文大字。现在只要一提起“元宝”,大家自然都会想到银锭,但如果要问银锭从什么时候开始称“元宝”的,恐怕知道的人就不那么多了。看了至元年间的银锭,才恍然大悟。其实,这还不是最早的。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杨在向元代皇帝上奏建议将白银铸成银锭作为流通货币时,便将银锭称作“元宝”了。目前发现的至元年间银锭都与扬州有关,陶宗仪《辍耕录》曾有记载。忽必烈建立元代,南下攻破南宋重镇襄阳和樊城后,一路如履平地,很快攻占了南宋全境。蒙古军一路攻打,一路抢劫。至元十三年,丞相伯颜在班师回到扬州后,命令元军将士将在战争过程中抢到的白银全部上交,并铸成五十两重的银锭,献给皇帝和王公贵戚。皇帝和王公贵戚将这些银锭又赏赐给了有功人员。以后朝廷自己也有铸造,但在重量上却有所减轻。
早期没有纪年的银锭,都是地方官府铸造的税课银。元代将全国分为省、路、州、县四级行政区划,目前见到的税课银锭的铸造地有平阳路、太原路、真定路和东平路,其中平阳路、太原路银锭不仅正面有地名戳记,背面铸有与正面一样的大字阴文地名。
元代晚期的银锭与早期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差别,那就是银锭上面的铭文不仅长,而且都是錾刻而成的。早期银锭正面铭文却是戳记。晚期纪年银锭仅有三件:两件是1977年9月在吉林省农安县发现的元统三年和至正十年蒙山银锭,另一件是1991年3月在云南江川县发现的泰定三年威楚路差役银锭。这三件银锭铭文的錾刻排列并不相同,蒙山银锭铭文排列有类于金代的“承安宝货”银锭,横列和竖列并用;威楚路差役银锭铭文单纯竖排。
元代无论早期、还是晚期银锭,其铭文出现了以前不曾见到过的官职等名称,如“铸银官”、“提调官”、“提领”、“炉户”、“销银匠”等,这是我们判断银锭时代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元代银锭的形制与宋、金时代的银锭相差无几,束腰,两端呈弧形,锭面微凹,有的周边起棱。
已知元代银锭中,表示成色的文字仅见“拾分银”三字。拾分银,即十足银,可能是当时对白银成色的一种习称。经测定,标有拾分银的威楚路差役银锭成色为97%。
四、明清时期银锭的流通
明代的货币流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洪武初年铸行铜钱;二是洪武后期至嘉靖之前,推行“大明通行宝钞”纸币;三是嘉靖之后,再度铸行铜钱。在这三个阶段中,虽然明政府时常明令禁止,但白银的使用却从来没有间断过。相反,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是万历九年(1581年)开始在税收方面推行“一条鞭法”,各种租税都用白银来折纳,更促进了白银的使用,官民之间使用白银已成为一种相当平常的事情了。
明代的白银被普遍使用于赏赐、俸禄、赋税及日常生活之中,所采取的形式以锭为主。从考古出土的资料来看,当时的银锭重量分为五十两、三十两、二十两和十两四种。传世有重三百零二两和五百两的银锭,这两件银锭据说是在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进入北京城时为日军所抢,原来由日本大藏省保管,后来移交日本造币局。这么重的银锭显然不可能被用作流通,它是一种具有镇库性质的银锭。写过《喻世明言》、《警世通言》和《醒世恒言》(简称《三言》)白话小说的冯梦龙在《甲申纪事》一书中说:“时内克尚存金一窖,银若干窖。元宝有重至五百两者,镌有永乐字,至是皆为贼有。”铸几百两重的银锭来镇库,无非是为了镇邪,取风调雨顺、财源茂盛的意思。
明代最早的银锭目前看来是传世的长方形状的、纪年为“洪武四年”的宝源局铸的银条和《金匮论古初集》中著录的一件洪武十六年的银锭,而考古发现的资料中,却是以正德年间的银锭为最早。
明代的白银一般采用银锭的形式,与宋元时期已经大不相同了,这主要表现在:一、同样五十两重的银锭,明代的银锭看上去要厚重得多;二、明代银锭不仅两端翘得较高,而且束腰处也相应翘起,不再像宋元时期的那样,看上去比较平坦。不仅这样,明代银锭的底部与宋元时期也有所不同,宋元时期银锭底部蜂窝状的孔较大,而明代的银锭则要小得多,这表明明代银锭铸造技术有了很大的提高。除此之外,我们还见到上海博物馆所藏的一件嘉靖甲辰(1544年)银作局铸的五两银锭。这件银锭很特别,面和背都相当平整。
郁祥祯先生所著《钱币丛谈》一书中著录有一件铭文为“建宁府搜括银五十两正”的银锭,长10.6、腰宽6.1厘米,重1848.6克。按照建宁府建制的演变,既可将这件银锭的时代定在南宋,也可定在明以后。而按照形制,则应确定为明代。
明代的银锭大多见到的有饷银、赃罚、税银、俸禄、镇库银等几种。
明代支付军饷用白银,1988年1月,广东顺德出土了六件银锭,其中五件是饷银,重五十两,文字有“雷州卫饷银伍拾两梁成”等。
在明代犯了法,可以用白银交纳罚金。如1955年春四川洪雅县明墓中出土的第一类银锭文字有:“犯人周明钦罪米伍拾石、民纸壹分,共银贰拾伍两壹钱贰分伍厘”等。
明代中央及地方政府常常用白银作为“工资”发放给各级官吏;四川洪雅明墓中出土的第四类银锭铭文有:“漳州府龙溪县原编嘉靖贰年分按察司按察使员下只侯壹名,连闰月,共银壹拾叁两正”等。
明代的税收一般用铜钱、纸币和实物,在万历以前,官府并不要求人们一定用白银来交纳,可是,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后,白银就成了交纳赋税的主要货币形式。北京十三陵之一的定陵墓中出土了六十五件银锭,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税银。明代赋税有本色、折色之称,用米、麦交纳的赋税,称为本色;用白银、纸币或铜钱等代替米、麦交纳的赋税,称为折色。明代赋税银锭中最出名的要算“金花银”了。“金花银”,实际上是一种折粮银;也是一种折色银,因为是各地解送到京城的银锭,所以,又称作解锭。开始时,只是将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每年交纳的米麦折纳成白银的形式,运交朝廷。后来,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推行了这种方法。这种将米麦折纳成白银的方法,开始于正统元年(1436年)。这些从全国各地征收来的金花银,起先一部分作为武将的俸禄外,其余供皇帝使用。后来索性全部归内承运库,供皇帝使用。
明代的银锭铭文绝大部分都是铸造成型后錾刻上去的。当然,也有采用砸印的方式,即戳记的方式,1984年3月上海市金山县松隐乡出土的明代金花银锭表面的铭文就采用于这种方式。
明代民间普遍使用白银,一般官宦人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出手可以拿得出五十两重的银锭,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大多用十两以下的小银锭或碎银。由于这些小银锭或碎银上面很少有文字,所以,对它们的时代判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清代对白银货币实行银两制度,其实,这种制度在明代嘉靖年间就已经建立了。银两,就是将原来仅作为衡量单位的“两”,同时用作为计算白银价值的单位。银两制度在清代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银两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实行虚银两和实银两两类形式(这将会在第三章第二节中详细谈及)。
纵观清代的货币制度,可以说一波多折。但从根本上讲,白银的使用则从来没有停止过,相反,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更广泛,所谓“大数用银,小数用钱”。在清代,虽然白银仍然处于称量货币的阶段,但作为贵金属货币,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种内在的稳定作用。也就是说,白银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可缺少的主要流通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