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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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权益类法律常识(2)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购货凭证有什么作用

所谓购货凭证,是商品的销售者在买卖合同履行后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服务单据是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合同履行后向服务对象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据。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是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除具有确定经营者的税务负担或使经营者据以统计销售数额或服务数量、分析营业状况之外,更重要的是记载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因此,为了便于消费纠纷的解决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应尽可能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从自己的切身利益考虑,亦应主动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以防万一。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例如集贸市场上蔬菜、水果等商品的销售,理发、修鞋等服务的提供,一般都无需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在没有国家规定,且商业惯例也不要求必须出具的情况下,经营者不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不应视作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但是,无论国家有否规定,不论商业惯例是怎样的,消费者都有权利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向其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必须满足消费者的要求,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乘客对出租车的投诉

1.乘客投诉时,应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号、车型及租车情况等有关证据。

2.乘客与出租车从业人员对乘车、收费有争议时,可当即要求驾驶员将车开到市客管处处理,租车时起到受理时止的全部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额”是否合法

近年来,一些饭店、茶楼或咖啡厅等场所都规定了顾客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地方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这其实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由此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因此,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是于法无据的。

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消费者的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理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消费者申诉应采用什么形式

消费者申诉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

5.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一、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全不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二、知情权

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在自己手中。同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

五、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