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哪些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应如何办理
1.全事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参保,并依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个人能否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合同用工范畴,所以一般非全日制用工的当事人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个人作为承包方聘用劳动者的,一般适用用人单位规定,即个人能够招收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可否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采取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口头形式一般适用于短期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形式。对于以小时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无营业执照的单位雇佣劳动者应如何处理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后果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可否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否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按用工单位提出的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工资基数,办理社保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劳务派遣协议书》中规定的相关条款,由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当月社保所需费用;
二、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才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手续并依法缴纳各项保险;被派遣的劳务者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在发放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时扣缴;具体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原已参保的被派遣人员,按接续养老关系办法办理;
2.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参保单位,按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被派遣参保人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3.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职工享受相关的基本医疗政策;
4.劳务派遣单位依******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被派遣人员缴纳工作保险费。
5.派遣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参保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4.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要求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的请求是否有时效限制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证明或手续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限制。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办理上述手续而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内提出(60天)。
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