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28014400000036

第36章 权益类法律常识(21)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它可以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之原因而消灭。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抵押人转让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财产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因为抵押权的设立并不导致抵押物所有权的转移,抵押人仍然是该抵押物的所有人,所以,抵押人可以将自己所有的物依法进行处分,可以将抵押物转让。但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利益,法律对抵押人抵押物处分权的行使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人在行使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抵押人在抵押期内转让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物所有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应当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之上已设定了抵押权的情况;

2.抵押人在履行了通知或告知义务后,有权转让抵押物,但抵押人不能滥用转让权,以明显低于抵押物价值的价款向受让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已设定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出租

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是可以出租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抵押人将已经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如果,抵押人在出租已经抵押的财产时,没有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被抵押,则抵押人要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书面告知了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则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来承担。

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效力范围主要有:

1.附和物;

2.从物;

3.从权利。

另外还包括孳息。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满未获清偿而实行后,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价金都可以用来清偿哪些债权。对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在实践中,抵押物登记的程序按以下三步展开:

1.当事人申请。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必须登记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相应的登记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书面的申请书。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的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的权属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2.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本后,对其提交的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文书进行审查。

3.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

应当办理而尚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担保效力怎样认定

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1.在抵押人与债务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若他人对该物主张权利,订立抵押合同的人不能与之对抗,但这并不意味着订立抵押合同的债权人不能对该物申请执行。因为该物属债务人所有,又没有其他债权人申请对该物执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该物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在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因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致使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依照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是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抵押标的物所有权,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叫做绝押合同。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禁止绝押合同。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保证人是否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当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要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说保证人也叫做第二债务人,同为债务人,保证人理应享有主债务人所有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不管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行使;

第二,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受债务人的影响,就是说不管债务人是否放弃了行使其抗辩权,保证人都可以行使此权利;

第三,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抗辩权,而不是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这一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