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一、合同在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毕。这种情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租赁物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了租赁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终止的情形。
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客观情况的改变,双方经协商约定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情形。这种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的合同,不影响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的继续履行,即不得因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损害供货人的利益。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争议,经选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
四、合同约定的终止履行的条件出现而自动终止。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而致合同无法履行。
前述第二种和第三种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没有违约的一方向违约的一方请求赔偿、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履行。
融资租赁合同的质量索赔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出现包装、品质、数量、规格、技术指标、技术性能、使用要求、附件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人不应向出租人索赔而是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合同法规定,供货人与出租人签订供货协议后,供货人直接向承租人供货,货物的检验由承租人负责并向供货人出具收据,供货人凭承租人开立的收据向出租人要求支付货款。因此,出租人不承担供货的质量、数量瑕疵的责任,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责任应由供货人承担。
在融资合同中,出租人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协议的,供货人实际上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供货,在供货协议中已明确了供货要求,并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向供货人索赔的权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索赔权转让,应由出租人索赔,但承租人应积极协助出租人,向出租人提供必要的资料。
提出索赔的要求,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失去索赔权,失去索赔权是由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失去索赔权是出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有哪些责任
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十项指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六、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项指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哪些权利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是承运人的权利,但承运人只能收取经物价部门确定的费用。
二、享有留置运输的货物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有特定条件的。《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托运人或收货人又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的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
三、享有提存货物的权利。承运人提存货物,是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货物的情形下,提存的数额应与应收取的费用等值。《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也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四、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承运人在经告知和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货物,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处置该无人认领的货物,处置后扣除运费和其他与货物运输必需的费用,剩余的上缴国库。
客运合同中旅客有哪些权利、义务
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