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28014400000070

第70章 保险法律常识(6)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者身体,尤其是死亡保险,保险事故的发生即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被保险人已经死亡,自然无法受领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重要的合同关系人,是享受保险利益的人。《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这种指定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是任何人,包括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自己。因为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因此被保险人对于其中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即将来可以获得的保险金,当然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此,也应当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是,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在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的同时,又规定这种指定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指定受益人是一种民事行为,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如何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指定数人为受益人。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就产生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问题。指定谁为受益人和指定多少受益人是《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因此,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于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也应当有决定权。为此,《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时,对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未确定受益份额的,《保险法》规定了公平的解决办法,即所有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实际上使受益人处于同一受益顺序。

谁有权变更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改变主意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允许的。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基于同样道理,《保险法》规定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程序,《保险法》规定,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即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来讲,变更受益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将向原来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同时,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对保险人来讲,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履行在保险单上批注的义务,以便将来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

被保险人死亡后,什么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险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当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种情况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了受益人,但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又没有其他受益人,使得受益权无人行使。因此,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种情况是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有受益人,但这些受益人却依法不能享有受益权或者自己主动放弃受益权,其后再没有其他受益人,致使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在这里是指《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情况。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的,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可以获得数目可观的保险金。这本来是人身保险的意义所在,但是有的投保人、受益人却产生图财害命的想法,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以获得保险金。对这种人不仅要依法进行刑事制裁,而且也不能使其获得保险金。这也是对保险人的保护。因此,《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带有储蓄因素,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应当归属于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因此,《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法律后要是什么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因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行为而获得受益权。但这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是在将来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享受的。有的受益人谋害被保险人以使保险事故发生,从而享受保险金。这种行为是危害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的犯罪行为,不仅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而且也不应当再享有受益权。因此,《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来说,死亡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死亡,比如因患病或者意外事故而死亡。被保险人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即自杀,则不属于这种情况。自杀是由被保险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外来因素造成的。同时,保险合同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而被保险人自杀不是不确定的事件,而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有自杀意图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则不排除投保人有以自杀来获取保险金的意图,实际上是一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着公平的原则,《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虽然规定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考虑到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经过较长时间而被保险人自杀的,多数已经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行为。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后间隔相当时间发生的自杀,符合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鉴于此,《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保险的原理,保险人所承保的是由于外来因素造成的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保险人不应当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基础之上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对其行为的后果,包括对其自身的影响,比如被判处死刑等,是可以预知的,不符合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包括被依法判处死刑及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是指故意而言,非故意犯罪则不适用。

此外,《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虽然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