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一)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以下几类人以及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四)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属于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此时机体的代谢及神经内分泌系统特别活跃,对职业与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甚为敏感,此时接触职业危害,不仅容易造成本身的生殖健康损害,而且还会通过胎盘屏障和乳汁进入胎儿或婴儿体内,造成子代发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