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曾国藩家训
28070200000032

第32章 戒傲是成大事之起点

自古以来因为凶德而导致失败的大概有两个方面:一

是傲气,二是多话……历观许多有名的公卿,都是因为这

两点而最终家败身死的。

【原文】

古来言凶德致败者约有二端;曰长傲;曰多言……历

观名公巨卿多以此二端败家丧身。余生平颇病执拗,德之傲

也。不甚多言,而笔下亦略近乎争讼。静中默省愆尤,我之

处处获戾,其源不外此二者。

温弟性格略与我相似,而发言尤为尖刻。凡傲之凌物,

不必定以言语加入,有以神气凌之者矣,有以面色凌之者

矣。温弟之神气,稍有英发之姿,面色间有蛮狠之象,最易

凌人。凡心中不可有所恃,心有所恃,则达于面貌。以门地

言,我之物望大减,方且恐为子弟之累;以才识言,近今军

中炼出人才颇多,弟等亦无过人之处,皆不可恃。只宜抑然

自下,一味言忠信,行笃敬,庶几可以遮护旧失,整顿新气,

否则人皆厌薄之矣。

沅弟持躬涉世,差为妥叶。温弟则谈笑讥讽,要强充老

手,犹不免有旧习,不可不猛省,不可不痛改!余在军多年,

岂无一节可取?只因“傲”之一字,百无一成,故谆谆教诸

弟以为戒也。

——引自《曾文正公全集》

【解读】

自古以来因为凶德而导致失败的大概有两个方面:一是傲气,二是多话……历观许多有名的公卿,都是因为这两点而最终家败身死的。我这个人平时办事的毛病就是太执拗,这是德上的傲。话说得不多,但笔下的毛病与多话一样。静下心来默想自己的过失,发现我之所以处处不顺利,根源还在于这两个方面。

温弟的性格与我较为相似,但说出话来尤其尖刻。以傲凌物,不一定非要用言语刺激别人,还有用神气显示傲的,有用面色显示傲的。温弟的神气,稍带一些英气勃发的姿态,脸色上又有蛮狠的样子,最容易凌人。一般心中不要有什么倚仗,一旦心里有所倚仗,就会在面貌上反映出来。从门第来说,现在我的声望大减,尚且怕被子弟们负累;从才识而言,眼下军中锻炼出来的人才很多,你们也没有什么过人之处,所以没有什么可依靠的。只应该自我贬抑,只要言语忠诚可信,行为正直有礼,这样才有可能遮掩以往的过失,整顿出新的气象,否则就会让人人讨厌鄙弃了。

沅弟的处世方式还算可以;温弟则在谈笑中讥讽他人,想强充老手,仍然免不了有旧习,不可不猛醒,不可不加以痛改。我在军中多年,难道没有丝毫可取之处吗?只因为傲这个字,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要谆谆告诫诸弟,一定要以此为戒。

范例99:致九弟季弟·须戒傲惰二字

【原文】

沅季弟左右:沅弟以我切责之缄,痛自引咎,俱蹈危机,而思自进于谨言慎行之道,能如是,是弟终身载福之道,而吾家之幸也!季弟言亦平,温雅,远胜往年傲惰气象。

吾于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进京散馆,十月二十八日早侍祖父星冈公于阶前,请曰:“此次进京,求公教训。”星冈公曰:“尔之官是做不尽的,尔之才是好的,但不可傲,满招损,廉受益,尔若不做,更好全了!”遗训不远,至今尚如耳提面命。今吾谨述此语,告诫两弟,总以除傲字为第一义,唐虞之恶人,曰丹朱傲,曰象(传说中先古舜帝的弟弟——译者注)傲,桀纣之无道,曰强足以拒谏,辨足以饰非,曰谓已有天命,谓敬不足行,皆傲也。

吾自八年六月再出,即力戒傲字,以儆无恒之弊,近来又力戒惰字。昨日徽州未败之前,次青心中不免有自是之见,既败之后,余益加猛省。大约军事之败,非傲即惰,二者必居其一。巨室之败,非傲即惰,二者必居其一。

余于初六所发之折,十月初可奉谕旨。余若奉旨派出,十日即须成行,兄弟远别,未知相见何日?唯愿两弟戒此二字,并戒后辈,当守家规,则余心大慰耳!(咸丰十年十月廿四日)

【解读】

沅、季弟左右:

沅弟以我切责的信,痛自引咎,惧怕走上危机之路,而想步人谨言慎行之道,能够这样,是弟弟终身得福的好事,也是我家的幸运,季弟的信平和温雅,比往年骄傲、懒惰的情形强多了。

我于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进京入翰林院庶常馆。十月二十八日早,侍奉祖父星冈公于屋阶前,请祖父的训示说:“这次进京城,请求祖父教训。”星冈公说:“你的官是做不尽的,你的才是好的,但不要骄傲,满招损,谦受益,你如果不做,更好全了!”这个遗训不远,至今还像在耳提面命呢。我现在谨把这段话告诉你们,告诫两弟始终要以去掉傲字为第一重要的事。唐、虞时代的恶人,如丹朱傲;象傲;桀纣的无道,说强可以拒绝一切忠言,辩可以粉饰一切过失,说自己的命运授之于天,说敬重不必实行,都是傲。

我自八月六日再次出山,便努力戒傲,以改正无恒的弊病。近来又努力戒惰。昨天徽州没有失败之前,次青心中不免有自以为是的见解,既败之后,我越发猛省。大约军事的失败,不是傲,就是惰,二者必居其一。大官大贵人家的失败,不是傲,就是惰,二者必居其一。

我于初六所发的奏折,十月初可奉谕旨。我如果奉旨派出,十天便要启程,不知何日可以相见?唯一的是愿两位弟弟戒傲戒惰,并嘱后辈也戒这二字,遵守家规,那我便大大欣慰了。(咸丰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