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女性维权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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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竞业限制时女职工的权益保护(2)

林振平还说,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认为打老婆是家务事,不构成违法犯罪,其实这种观念是错的。《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并不因为施害方与受害方之间是夫妻关系而有所区别。在宣判前,吴某和林某已经离婚,但即使未离婚,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害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摘自:海峡都市报)

案例3 家庭隐性暴力悄悄盛行丈夫不打不骂照样逼疯妻子

拳脚相向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另一种隐性暴力——冷落、漠视等精神虐待正在悄悄盛行。

在《新婚姻法》颁布后不久,专家们又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冷暴力”。广州市妇联的林琦副主席解释,“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而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比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家庭婚姻问题专家也指出,这种隐性暴力对双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会造成精神隐疾。

阿美和阿雄是大学同学,毕业几年后结了婚,平时小两口甜甜蜜蜜的。但不久前双方却陷入了一种僵局,阿雄不知是有了婚外情还是因为升了官,觉得妻子配不上他了,但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于是故意冷落、漠视妻子,不与妻子作任何感情上的交流。阿美终于无法忍受,提出了离婚。

阿美遭遇的这种情况,其实是家庭生活中的另一种暴力行为——“冷暴力”,它的伤害力比常见的武力暴力有过之无不及。

据统计,广州市妇联在每周二、五接待的法律咨询个案中,十个有九个是关于家庭婚姻方面的咨询,而有关于精神虐待、故意冷落对方、故意用言语刺激对方等“冷暴力”就占一半以上。

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康问题同样严重。武力造成的结果是明显的身体外伤和家庭裂痕,但那是有据可查的,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而实施“冷暴力”的一方则不像实施身体暴力那样有明显可见的证据,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而受伤害的一方可能因为长期受到精神上的折磨而得不到宣泄和缓冲做出过激行为,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前不久司法机关判决的一个案例,妻子在长期忍受丈夫的婚外情带来的精神折磨后,终于忍不住举起利剪除掉了丈夫的命根子,就是“冷暴力”行为带来的后果。

(摘自:新快报)

案例4 鞍山一女子忍受不了丈夫长期虐待杀夫解恨

海城市一妇女吕玉珍长期遭受丈夫虐待,竟然不知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丈夫杀死在家中,自己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昨天(8月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当庭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吕玉珍,她痛哭流涕,悔恨交加。

今年3月21日上午,34岁的海城农家妇女吕玉珍与丈夫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姜某某要求吕玉珍到娘家借钱,吕没有同意,遭到责骂痛打,姜还威胁要去其娘家放火。随后,他果然买来柴油要放火,被吕玉珍阻拦,吕再次遭到打骂。当天晚上,姜某某又威胁要烧死吕的娘家人。此时,吕玉珍产生恐惧心理,便产生杀死丈夫的念头。晚上10时左右,吕玉珍操起家中斧子将丈夫砍死,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当天宣判后,记者发现,吕玉珍的家人几乎都流下了泪水,而许多旁听者也为吕玉珍付出的代价感到可惜。人们普遍认为,是吕玉珍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自酿苦酒。

吕玉珍泪流满面地对记者讲,平日里,丈夫姜某某就经常打骂虐待她,但她都一忍再忍。现在这样一个结果,她觉得非常对不起自己的孩子、家人,更后悔自己不知道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摘自:北国网)

律师点评:

家庭暴力,一个丑陋的名词,被喻为“家庭毒瘤”。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据不完全统计,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大多数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男性统治地位及父权文化观念。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消除家庭暴力,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指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下面详细分析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特点、救济途径。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贪恋婚外情引发家庭暴力。经济的发展,思想却没有跟得上,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包“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就会招致家庭暴力。

2.性格扭曲人格分裂引发家庭暴力。某些男性无端怀疑妻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妻子和别的男性说话,妻子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图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向妻子、孩子耍威风。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方就扬言要杀其全家。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以威逼打骂妻子为能事,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从历史角度来看,“男尊女卑”的传统夫权思想至今还流毒未清。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依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的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有些警察对家庭暴力报警不立案,消极办案,造成施暴者越来越变本加厉;有些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施暴。

6.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操作性差。

7.法律宣传教育开展得不够深入,社会对施暴者采取比较宽容态度,未给予有力的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行为的隐蔽性。“家丑不可外扬”,大部分受害妇女怕传出去会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身心疲惫。

2.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冷暴力。表现为恶语中伤、威胁恐吓、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目的是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3.后果的严重性。(1)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导致家庭解体;(2)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3)严重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最大的,其长大后往往会敌视社会。

三、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1.自力救济。包括:(1)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培养“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有独立的人格意识;(2)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决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3)与有相同经历的群体交朋友,交流心得吸取经验;(4)视情况需要及时通报丈夫单位。

2.家庭救济。(1)及时通报丈夫的父母亲友,由男方的家人给予规劝;(2)如果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变态,应寻找心理医生和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3)多与男方家人沟通,共同想方设法解决问题。

3.社区救济。(1)向社区妇女维权预警机构、街道办、居委会、妇联等机构求救,并在这些部门的帮助下——最好与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熟络,提高预防能力,避免再次遭遇施暴;(2)寻求新闻媒体的帮助;(3)危急时,可到当地的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寻求人身保护和临时食宿保障。

4.司法救济。(1)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2)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具体如何收集证据见维权指南);(3)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提出离婚诉讼;(4)严重时可提出刑事自诉。

维权指南:

如果不幸遭遇了家庭暴力,应有取证的法律意识。由于家暴伤多为软组织损伤,损伤愈合较快(一至两周左右),为保证证据不流失,要及时保留证据。下面提供一些保存证据的方法:

1.书证:书证是指凡是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具体有:(1)如身体受到伤害时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等。(2)注意保留丈夫殴打自己之后写下的悔过书,其中应有对方承认其有家庭暴力的行为。(3)手机道歉短信或电子邮件或QQ、MSN等一些聊天软件的涉及家庭暴力的内容。(4)要有报警意识,一旦受到暴力攻击,要及时报警,派出所留存的报案记录或者询问笔录,就是日后的重要证据。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坚持让警察作出详细的笔录和居委会作个接待笔录,一定要书面的东西,单纯口头训斥几句是没有用的。(5)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如果身体受到暴力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伤残鉴定等,以便日后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时使用。

2.物证:物证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妇女遭受强暴后要及时保存当时所有的痕迹(如内衣等物品);对伤害部位要及时拍照,保留照片和致伤工具等以供打官司时举证。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条件的也可以将所采集到的证据制成光盘。

3.视听资料:可以通过手机、数码相机、针孔摄像头偷拍殴打现场和身体伤口的照片;可安装录音器材如录音笔录制现场殴打声音,特别要在当时提到施暴者的名字或与此相关的家庭情况,以确定施暴者为何人。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所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同事邻居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对法官的判断是有价值的。首先要丢掉要面子的想法,对方一旦使用暴力,要敢于敞开大门,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知道,这不但可以有效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升级,还能得到重要的人证。也可以向自己一方或者对方亲朋好友及时求助,让他们到现场或者事后向他们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妇女在社会或家庭遭到暴力时,要大声呼救,勇于反抗并冲出危险区域,有条件的要即时打电话报警,让其他人知道事件的发生,这些人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将成为证人,他们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就是证言。这样既可保护自己,又便于收集证据。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最好偕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如果证人不愿出庭,也可通过录音方式进行。

5.当事人的陈述:应尽量将事情经过陈述清楚,特别是在报警时的陈述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同样是证据。

6.鉴定结论: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7.其他: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比如有证据反映施暴者有赌博、吸毒、被劳教、被行政拘留或曾被判过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