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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反腐重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

人民最大的不满足是什么?改革、稳定和发展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是腐败!腐败如长在社会主义机体上的一块恶性肿瘤,时刻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为此,党和国家把反腐败当做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提出“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目标。然而,腐败现象却呈增速发展之势,腐败何以不断蔓延?反腐败的重点到底是抓大案还是建立防腐反腐机制?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请教了北京大学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黄宗良教授。

腐败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个环节,已经泛及社会各个领域

记者: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指出当前腐败的严重性:“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状况人民群众还不满意,贪污腐化、奢侈浪费等现象仍在蔓延滋长”。黄教授,您对当前我国反腐败形势是怎么看的?

黄:我国社会边反边冒出来的腐败现象早已引起上下同忧,当“党内存在腐败现象”的提法尚未得到公开正式承认的时候,许多有德有识之士便大声疾呼必须用力遏制和惩治腐败。然而,腐败之风至今虽不宜说是“愈演愈烈”,亦未见明显好转,可以说,腐败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个环节,已经泛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

在文明古国的大地上,玩忽职守、欺上瞒下、虚报浮夸、买官卖官时有所闻;行贿受贿、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挪用公款牟取私利的大要案接连发生,甚至连救灾款、扶贫款也逃不过掌管者贪婪的目光,抚恤基金、教育基金也化作劣吏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公费旅游、公费建私房、竞相购置豪华轿车之风竟然蔓延到尚未脱贫的城镇乡村;个别一些地方的官员,巧取豪夺,鱼肉乡里,把手中的权力当做聚敛财富的工具,老百姓敢怒不敢言;偷税漏税司空见惯,伪劣商品査不胜査;卖淫嫖娼的糜烂之风从沿海刮到内地,吸毒贩毒似在恶性发展……更令担忧的还在精神领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泛滥。不少人巳经善恶不分,或者习非为是;廉洁奉公、先人后己者被当成“傻瓜”、“窝囊废”;徇私舞弊、巧取豪夺者被视为“能人”、“强人”,“不捞白不捞”的言论无所讳忌、畅行无阻,反映了权力意识的腐败,等等。谁能说这是危言耸听?

近年来中国社会腐败的病因和中心问题是权力腐败

记者:多年来,我们党和市政府确实下了很大的决心,釆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展反腐败的斗争,也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另一方面,贪污腐化现象仍在蔓延滋长,这使许多人困惑不解。从体制上看,您认为近年来我国社会腐败的病因和中心问题是什么?

黄:近年来我国社会腐败的要害和核心是权力腐败。

什么叫权力腐败?权力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形式,它最突出的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或称公职人员,即担任公共职务或行使公职权力的人员)权力行为的变异,一般指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简单地说是以权谋私,在上述列举的种种腐败现象中,很大一部分本身就是权力腐败,就是公职人员直接所为。但许多腐败行为是发生在“平民百姓”身上的,它与权力腐败何干?一句老话说得很生动: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小干部看大干部。仔细分析“平民百姓”身上的腐败现象便可发现: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有直接或间接的权力背景的,是与权力腐败密切相关的。他们一般都与权力地位高低不等的“官”们有血缘、亲缘、地缘关系。没有这种关系也不要紧,宴席摆下,“红包”开路,可迅速缩短同权势者的距离,弥补社会地位的先天不足。这便是常说的“权钱交易”。因此,社会上的许多腐败现象常常是在掌握着大小不等的公共权力的官员以种种形式配合、参与、庇护下发生的。权力在这些官员手中已经成为牟取私利的资本和商品,变味、变质、腐败了。正如江总书记指出的,“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当然,我们不能把社会上一切腐败现象统统扣到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头上,因为社会上许多腐败行为是钻了我们制度、机构不健全、不完善的空子。这在经济转轨时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是,古今中外绝无腐败遍及社会各个角落而整个权力机关都是清明廉洁的。还必须看到,社会上一些腐败行为实际上是腐败的权力逼出来的,逼良为娼嘛。老百姓为了办点事,请吃送礼常常是无可奈何的。不情愿的行贿者并不鲜见。其实,这里说权力腐败也不是指我们的权力机关从下到上整个都腐败了;我们的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这些都不是假的;我们有着许多廉洁的模范机关,有着不少像孔繁森那样的人民的好干部。说权力腐败也不否认我们几年来反腐倡廉所取得的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权力腐败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用一句套话说——早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是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遏制腐败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记者:为什么会出现权力腐败?

黄: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因为对权力腐败的根源的不同认识必然产生对遏制腐败的措施、办法的不同看法。只有正确认清权力腐败根本的、关键性的原因,才能提出反腐败的有效和切实可行的办法。

为什么出现权力腐败?造成权力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准备分析各种因素,只想探讨其中带有根本性质的、关键性的。我以为造成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在于具体制度、体制的不健全,在于缺乏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体制与机制。

这里首先涉及对原传统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权力体制的看法。近十几年来,我国学术界一直认为苏联模式的政治体制的特征是高度集权。一般说来,这么表述也是可以的,不过似乎还没有抓住要害。

经过多年的思考,我得出一个看法:要害是这个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在苏联,党只有一个,党权高于一切;作为立法和权力机关的苏维埃被看成“表决机器”;其他社会团体在整部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上,则是“齿轮”和“螺丝钉”。社会对斯大林和党的制约和监督的力量是十分微弱的。不是有各级党的监委吗?是的。但不仅苏联,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其监委一般都在同级党委领导之下。说是“同级”,其实监委比党委低一级或半级。因此,从整个政治体制来说,基本上是自我监督体制;从党内监督制约体制来说,则是监督者被置于被监督者的权力之下。这种制约和监督的力度,从里到外,从下到上呈现递减之势。这样就容易使权力失去控制,被滥用,走向腐败。

改革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同苏联有某些区别,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则同样也是薄弱的。改革开放以来制约和监督力度大为加强,可还谈不上已经建立了很健全的权力制约体制。这便是产生权力腐败的体制上的、也是最重要、最关键的原因。

记者:难道斯大林执政的30年,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也有权力腐败的问题吗?

黄:虽然那是某个时期的局部现象,但是有,而且十分严重。同当前的中国相比,只是权力腐败的形式、内容和程度不同罢了。最大的不同点是现在的权力腐败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中,而上述两个“30年”更多表现在政治领域上。在苏联30年代的大清洗中,在中国50年代后期和60—70年代“文革”等政治运动中,千百万干部、群众遭到打击、迫害、镇压,这也是权力腐败。此时,个别领导人,一些机关(如苏的保安机关)破坏民主、践踏法制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还不叫权力行为的蜕变?!在苏联大清洗运动、中国“文革”的高潮中,人人自危,朝不保夕。人身安全尚无保障,何谈民主权利。人民政权保护人民的权力职能此时此地已经发生异变了。

原因何在?就是执政党的权力,个别领导人的权力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是什么?为什么必须制约和监督?权力是政治的强制力,是在社会中产生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东西,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扩张性。当权力处于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条件下,便会被滥用而走向腐败。

权力又是一种物质力量,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的力量,制约权力必须有相应的权力。

记者:这么说来,遏制腐败就必须抓住对权力的监督和权力制衡

这一关键环节。但是也有一些人认为,腐败之所以滋生蔓延,是因为放松了教育,使一些本来个人素质就不高的干部变坏了,有的则认为是由于对腐败惩治不力,或由于官员们薪水太低。于是,办法应该是加强党风党性教育,重惩制廉,高薪养廉,等等。怎么看待这些主张呢?

黄: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反腐败必须综合治理。

强调公职人员的个人素质、品行对权力的影响是无可非议的。挑选干部、公职人员不能不注重对象的人品、道德。但从研究权力腐败的根源来说,我们宜首先着眼于制度、体制。正如邓小平说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权力腐败的滋长与政治思想教育、党性教育的削弱有很大关系。一些角落,人欲横流,某些人士,不光是放松,甚至是放纵自己。因此,加强教育,提倡自律、自省、自我监督对于拒腐防变十分重要。防腐反腐,软件硬件都不能少,但首位还是硬件制约机构和机制的建设。人们不能把希望只是寄托于官员们的觉悟和道德良心。古人说得好,“鉴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权不能自称,囿于物也重惩制廉的主张是对惩腐不力的不满和反对,有其积极方面,是需要的。但这种主张倾向于“杀一儆百”,不能持久和深入。“杀一儆百”不能变成“杀一漏百”,严打不能变成“一阵风”。

高薪养廉是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的不失为积极的防腐反腐措施。但决定一个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也不全在于薪水的高低。高薪未必就促进权力的清廉,在官员享有高薪待遇的富国中,官员们腐败之风日甚便是例证。薪水低下也并不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中国共产党在艰苦的革命战争岁月里,根据地政府和广大干部的整个风貌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任何时期无法比拟的清明廉正。建国初期,我们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好作风至今还受到人民的称颂。高薪是相对的,是有限的,人的私欲在失去权力、制度和道德的制约时,有可能是无限度的,这叫“欲壑难填”。

建立和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应该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问题和关键环节

记者:据我所了解,一些同志也不是不理解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是担心改了会重蹈苏联剧变的覆辙。

黄:这种担心不能说是多余的。但是从苏联解体的教训中,不能得出政治体制不能改的结论。这大概与误解了苏联解体的教训有关。误解之一是:中国是先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苏联则相反。这么说,并不准确。就改革之起始阶段,戈尔巴乔夫恰恰是先提“加速发展”经济,再提出“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革”,全面转向政治改革是戈上台执政三年之后。中国的改革恰恰是先从思想、政治、组织开始的。没有粉碎“四人帮”,批判“两个凡是”,开展真理标准的讨论,平反冤假错案,解放老干部,就根本谈不上后来的经济改革。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关键时期,政治常常处于首要地位。误解之二是:政治体制改必乱,改必变。其实问题在于怎么改,而不在于改不改。苏联党丧权、国解体是由于戈尔巴乔夫改革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步骤的错误和失当所致。就历史而言,苏联的剧变、解体恰恰是对政治体制长期没有进行重大改革,体制僵死、民主不足、冤案太多,最后矛盾总爆发所致。

从苏联的教训中得出的结论应是两个方面:传统的苏联模式的政治体制不改不行,不改早晚有一天要发生“地震”;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又要十分谨慎,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方法。

社会主义国家不采用西方“三权分立”形式,但决不能把它所蕴含的权力制衡原则一起抛弃

记者:一谈到建立权力制约体制,人们就容易想到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问题。那么,该怎么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呢?

黄:这里涉及如何正确对待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成果的问题。

列宁曾有一个提法,“苏维埃的历史使命是充当资产阶级议会制度以及整个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掘墓人、后继人和继承人”。许多人常常记住“掘墓人”,忘记“继承人”,常常把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成果统统看成是姓“资”,同社会主义不相容的东西,其实,一些东西是属于人类历史积累下来的文明成果,是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的东西,是不同社会制度下都可以用,而且不用不行的,不用就会偏离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大道的。比如资本主义的选举制、任期制就是在同封建主义制度长期斗争中产生的,与封建主义的世袭制、终身制相对立、比后者进步的制度。

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应用“权力制衡”原则而采取的一种统治形式。这个“分权”实质上是剥削阶级对于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的分享,它对于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和国家管理是有效的。社会主义国家不采用“三权分立”的形式,但却不能把它所蕴含的权力相互制约的原则一起抛弃。权力互相制约、权力制衡原则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积累下来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的重要经验总结。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被滥用和权力腐败的重要规则,是任何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在健全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时必须认真加以吸取和借鉴的政治文明成果。

建立健全制约体制要从我们现有政治体制的基础出发,循序渐进,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三者关系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始终积极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另一方面他又一再告诫全党,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更要慎之又慎。根据苏联的教训和我国多年来的经验,您觉得有些什么重要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呢?

黄:中国政治体制与苏联政治体制在缺乏健全的权力制约体制和监督机制上是相似的。但同中有异。不同有二:中国有共产党领导的,长期共存和合作的民主党派,苏联没有;中国有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苏联也没有。因此,中国的政治体制比苏联的有弹性,能容纳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更能经得起政治压力,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现在的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这是政治体制改革良好的基础。

能否搞西方那种三权分立?不能,也不必要。这是苏联剧变提供的教训。我们完全可能在现在政治体制的基础上,比如通过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加强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自然重点应强调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和政协对共产党和政府的民主监督,增强其参政议政的职能,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国人应该有这种政治气魄和政治智慧,既不固守苏联人那一套,也不照搬西方那一套政治体制,实施和完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权力制约体制的伟大工程。当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就是这个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简机构,政企分开,权钱分离,对于消除官僚主义、腐败现象将起重大作用,是一项有根本意义的重要举措。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要循序渐进,逐步推行,像邓小平讲的那样,看准了有成功的希望再下决心干。中国20年来改革最成功的经验之一是正确地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三者的关系。依我看,把企业改革搞好,安排好成百上千万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他们的生活,巩固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也可以说是当前中国最大的一项政治任务,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不能忘记这一点。同时也要看到,只有采取坚决步骤和措施,推进改革,遏制腐败,才能维护社会稳定。试想想,如果一方面是戴着乌纱帽的腐败分子花天酒地,另一方面是千百万下岗工人工作、生活没有着落,这样的社会还能安定吗?!

原载《中国改革报》1998年6月10日;《新华文摘》1998年第8期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