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是投资市场的一大热点,市中心一些热门地段那是一铺难求啊,但是也并不是所有商铺都那么让人如意,不同区域因配套交通等不同条件也会造成冷热不均的局面。就在商铺租赁日渐趋热的同时,也产生了这5类新型纠纷,可称为商铺租赁过程中的典型。
1.保障独家经营权。
商家往往不愿意同其他同行离得太近,所以在商铺租赁中商家常常希望通过约定独家经营权,来实现自己在一定范围内的独家经营。但独家经营权如果约定得不明确,纠纷就在所难免。下面就通过一个独家经营权的案例,提醒投资者在租赁商铺时如何保证自己的“独家经营权”。
甲乙双方就A商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用A商铺用于装饰装潢业务。由于乙方不希望有其它装潢公司在商铺所属大厦做装潢业务,故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入驻B大厦后,甲方保证B大厦中将不再有其它装潢公司从事装饰装潢业务。乙方入住不久,发现在大厦中出现了一家家居公司,推出“整体家居解决方案”业务,据查证该公司其实在从事家庭装潢业务。乙方想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时候,却发现自己正处在极为不利的境地。首先,“家居公司”并不等同于“装潢公司”,该公司从事装潢业务,是否意味着甲方对该条款的违反;其次,“整体家居解决方案”并不等同于装潢业务,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对什么是装潢业务作明确界定;最后,甲方违约并不等同于乙方可以解约,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甲方的违约责任。
投资分析:
要保证商铺租赁中独家经营权的实现,约定条款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独家经营权的含义。比如本案中,应明确任何其它公司或自然人都不得在大厦内从事装潢业务,以免去对“家居公司”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而且,对装潢业务也要予以明确的定义,以免有人以所谓“整体家居解决方案”打擦边球。
(2)明确违约责任。如解除合同、继续履行,把竞争对手赶出去、要求赔偿或是要求出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承租方签约时还没有把握,不妨事先咨询房产专业律师或者由律师陪同签约把关,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承租方的解约权。
在商铺租赁中,由于涉及的财产较大,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既要考虑怎样履行合同,又要考虑怎样保证自己在特殊情形下解约退租的权利。否则,当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时,就会产生纠纷和损失。
吴先生看中一处沿街商铺打算用来经营餐饮,于是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就租期、租金、装修、租赁用途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时,房东答应协助办理餐饮业的相关手续。但装修接近完毕时,吴先生发现该商铺的电容量仅为5千瓦,根本无法经营餐饮,而且商铺的基本设施达不到要求,造成经营餐饮的许可证一直批不下来。吴先生想解除合同,却发现双方对此根本没有约定。吴先生认为房东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房东则认为,电容量和基本设施不是自己能够控制的,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己全都做到了。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吴先生不得不向法院起诉。
投资分析:
对于承租方来说,至少要考虑三种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
(1)出租方违反约定,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作为承租方要在合同中明确出租方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方式。
(2)由于第三方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如何解除合同。比如由于政府规划的变化,导致商铺被拆除。这种情况下,房东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承租方却不能直接得到这种补偿。所以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在双方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须解除合同时,承租方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3)由于自己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承租方需要终止协议的。如业务经营不善,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往往要承担违约责任,自己的投入就不用说了,还要赔给出租方几个月的房租才能了事。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作些特殊约定,事先做好准备,那么真的退租时就比较容易解决。
3.特殊用途。
做生意的人租用商铺开什么店事先肯定都经过一定的筹划思考。可不少人在租商铺时往往只是口头上跟出租方表示将来要开什么店,在租赁合同中很少明确。等到自己装修扎进去之后,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发现这一类的店根本不能实现自己的租赁用途。回头要退租,却并不那么容易。
张先生租了个沿街铺面准备做汽车装潢生意,可当准备开张时,却遭到附近居民的抗议,理由是该沿街铺面属于小区整体规划范围,汽车装潢影响小区居民的休息和周边环境。张先生不得已想退租,并要求房东赔偿自己的装修等损失。可律师告诉他,当初租铺面的用途并未明确为汽车装潢,要求退租和获得房东赔偿比较难。因为即便张先生当初口头告知了房东,但如果没什么证据那就等于没说。
投资分析:
不同的商铺,可能由于其规划、设计、附属设施、环境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商业用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务必要考察该商铺是否符合自己的租赁用途。
在具体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确定如下条款:
首先,要求出租人就该商铺的所有相关情况作详细的陈述和保证;
其次,明确此次租赁的用途,比如餐饮、汽车装潢等;
再次,明确在开店过程中出租方对于相关手续的协助办理义务;
最后,明确相关手续无法办妥或者由于其他非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开业的,承租人解约退租的权利和损失赔偿方式。
4.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生意人租用商铺经过多年经营后,在一定的范围内会形成一定的商业影响,这无疑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将商铺收回,他们就要承受这种无形的损失。为此,大多数生意人希望能享受该商铺的优先承租权,可真正操作起来却比较难。
租客彭某与某区住宅产品大市场签订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彭某租赁该住宅产品大市场的E20号门面。经过3年苦心经营,彭某的生意逐渐红火起来。200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时,彭某要求继续与住宅产品大市场续签门面租赁合同遭到拒绝。彭某无奈只得起诉到法院,在二审时彭某的优先承租权才得到确认。但是彭某的优先承租权实际执行却很困难,如果出租人声称暂时不再出租,或有其他人以高于彭某的价格承租该门面,那么彭某的优先承租权就只能落空。
投资分析:
优先承租权实质上是承租人基于承租而产生的对出租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全国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在地方法规里有,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这确认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真正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1)因为行使优先承租权有两个前提:
①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但对于什么情况才算继续出租没有规定。出租人在期满后自用3个月算不算继续出租?如果算得话,自己使用1天后再出租,算不算继续出租?
②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才有优先权。而什么是同等条件没有规定。例如原来的租金是10000元,那么10010元算不算同等呢?假如不算,10001元算不算同等呢?
(2)要保障自己的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可以用合同条款来弥补法律原则规定的不足。
①明确定义什么是“出租人继续出租”,比如出租人要自用,那么自用的期限可以加以限制,比如至少自用1年,否则视为出租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责任。
②约定什么是“同等条件”,如租金上下不超过10%就算同等条件,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其他人员出的价格只要不超过11000元,承租人就有权以10000元继续承租;如果其他人员出的价格为12100元,那么承租人有权以11000元继续承租,这样就防止各种侵害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出现。
5.约定装修条款。
在商铺租赁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会按照自己的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就装修问题事先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租赁纠纷日渐增多。
某公司租用商铺经营一年后,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某种解约事由出现而要求提前退租。出租方也同意了该公司的请求,但是要求该公司不得撤走或破坏该商铺内的所有硬装修装饰部分,但合同对此并未作任何约定。为此,双方就装修补偿部分发生争议。
投资分析:
建议商铺的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对装修条款详细加以约定:
(1)装修范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在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前,首先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明确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具体范围;其次,承租人在装修前,应将房屋装修设计方案取得出租人认可;最后,明确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2)装修期限。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装修期限,该期限应属于“装修免租期”。承租人在该期限内除需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外,无须支付房屋租金。双方还应明确该期限届满后,即使承租人未能完成装修,仍需按约支付租金。
(3)装修保证金。为防止因承租人装修造成房屋结构破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装修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履行其装修条款中约定的义务。
(4)租赁终止后的装修处理。一般说来,承租人会把装修款分期摊入营业成本中,在租赁期限正常届满时不应存在补偿问题。但在租赁关系提前结束时,双方往往会为装修的补偿问题发生争议。为此,双方应在装修条款中明确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出租人的装修补偿义务和补偿标准。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装修补偿。
此外,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还应明确装修更新和维修的责任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