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等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
下等矿冶户在宋代矿冶业总人口中占比例最大。下等矿冶户这一名称既包括那些仅凭微薄土地难以养家糊口、必须借助挖矿冶炼以补贴日用的当地贫困主户,也包括大批四处流徙、受募于官私矿场的客户,即坑丁冶夫。例如,兖州莱芜监有主户562户,客户1889户。荆湖南路桂阳监有主户1500户,客户2。780户。
这些人户中称得上富豪之家的只能是少数,大部分应属于贫困主户和客户。之所以把上述两种人统归为下等矿冶户,是因为他们之问有很多的共同点,史料叙述中对两者的区别也并不明显。那些贫困矿冶户中,有一小部分人能够承买小矿坑自营生产,但产量极低,仅靠矿产收入根本不足以养家活口。例如《淳熙三山志》记载的福州地区矿冶户中,就有许多贫困的人户。孝宗淳熙元年(1174),福州古田县承佃猿溪等处矿坑者“季输铅二十斤”,宁德县承佃新兴坑的佃户一年输铜三十斤,宝瑞场的佃户乾道三年(1167)“岁输银六两,七年输四两”。除去成本,他们从矿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恐怕只有数贯之微,因此必须同时耕种自己的土地或从事其他生产以为生计。至于大多数的贫下主户,因无力承买矿场,则多受雇于承买者,从事生产。那些受募的坑丁冶夫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本地无私有地的佃客,他们在向地主或国家租佃农田的同时,还从事采冶业劳作。例如南平军广惠监,“所用铁炭皆取于炉户,而于所佃田上捐其租税”,说明这里不少炉户还佃耕着官田。另一类坑丁冶夫的情况更为复杂,不仅包括孑然一身从外地来此谋求生计的“四方游手”,其中不乏“逋逃群盗”之人;也包括在每年的农闲时节出外采矿的短期生产者。在宋人记载中,上述受募于官营矿场的人常常同样被称为“坑户”,可以向官府预借本钱,从事采冶。由以上情况看,贫困主户和坑丁冶夫的经济收入并无多大差距,又是同受封建国家或上等矿冶户压榨剥削的被统治阶级,是创造财富的生产者,其社会地位亦相同。因此,这里把他们统归为下等矿冶户。
在召募制生产方式下,收买矿产品和支付雇值的经济关系排挤了强制性的奴役关系,使劳动者具有比较自由的人身关系。南宋人王之望曾对这种情况作过描述:潼川府铜山县“新旧铜窟凡二百余所,匠户近二百家”,但“铜矿有无不常”,其中绝大多数铜窟又是“苗脉尽绝”的废窟,“诸村匠户多以耕种为业,间遇农隙,一、二十户相纠人窟,或有所赢、或至折阅,系其幸不幸。其间大半往别路州军铜坑盛处趁作工役,非专以铜为主而取足于此土也”。由于本地铜矿已无采凿之利,这些匠户除以农业生产为主外,农闲之时主要去外地矿场受募劳作。这种沿袭已久的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现象,不仅说明他们对封建国家和业主的人身依附已大大削弱,而且还反映了下述事实:宋代的贫困之户,仅靠自己的少量土地或为人佃耕很难养家活口,为了贴补家用,他们还必须利用空余时间兼营其他生产,当他们受募于矿场时,就成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坑丁冶夫。这种人在产矿地区的下等矿冶户中估计占有一定的比重。
在官营场监,劳动者常常利用相对自由的人身关系,反抗封建国家的沉重剥削,最常见的手法就是停止采矿,离开矿场,迫使封建国家减轻剥削量,提高收买矿产品的价格。如北宋太宗时期,信州铅山场劳动者曾因官府“议减铜价”而离去,当恢复原收买价时,才又“工徒并集”。哲宗元占七年(1092),利州路兴州青阳镇铜场买“铜价仅减一半”,“采铜之人,遂旋散溃,所收渐少,课利日亏”,朝廷不得不下令“于利州路常平钱内借钱五万贯充买铜本钱,每斤依本处见买价钱”收买,以招徕劳动者。南宋淳熙年间,信州铅山场因“百物翔贵,官不增价收买(铜),坑户失利,散而之他”,只剩数百名兵匠生产。虽然朝廷专门派遣官员前去措置,于地头“榜谕”两月,却仍“无情愿应募之人”。福州各县矿场,当矿苗衰微时,也经常出现“未有承者”、“境无佃者”的现象。这些现象充分说明宋代的广大矿冶劳动者已具有了较为自由的人身关系,并能以此为条件,为争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斗争。
宋代的各级官员常常以“饥寒亡命强力鸷忍之民”、“轻生抵禁、亡所忌惮”等词语形容下等矿冶户,这是因为下等矿冶户之中的大多数是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家业之民,他们在官府的剥削压榨下,有共同的境遇和思想基础,有聚集一处共同斗争的有利条件,他们常常采取十分激烈的反抗手段,对封建政权造成一种威胁。对此,统治者们也一直严加防范。皇祷二年(1050),就有臣僚上言:“应采取金银铜矿及鼓铁钱币聚集群众之处,宜密设方略,常为警备”。许多官营矿场甚至私人承买场地也由官府设置武官、派兵驻守,行使监督与警备之职。神宗时期起还以保甲法编排矿冶户。但上述措施和禁令并不能阻止劳动者们的反抗斗争,元丰年间,福州宁德县车盂场“私铸之民相聚为盗,吏民无敢呵者”。南宋时期,兴国军“大冶县三山产铁,为私铸窟穴,奸盗云集”,到孝宗、光宗年问,兴国军、沔州、鄂州之间“私铸聚众至数千人”。闽、粤两地,北宋熙宁年间“贩盐铸钱为业”者,“结连党羽,动以千数,州郡兵卫寡弱,莫能抗御”。虔州“最旷大山长谷,荒翳险阻。交广闽越铜盐之贩道所出入,椎理盗夺鼓铸之奸视天下为多”。宋徽宗于宣和二年特地下诏:“虔州地接广东,江山险阻,私铸盗贩习以成俗,啸聚出没,民被其害。可于江南西路、广南东路添置路分都监各一员。”但是,政府加强兵员部署的措施,并未起到弹压的作用,直到南宋庆元三年(1197),仍有官员哀叹道:“今之盗贼所以滋多者,其巢穴有二:一日贩卖私盐之公行;二曰坑冶炉户之恣横。二者不能禁制,则盗贼终不可弥”。即使是在国家直接设官严密管理的铸钱监中,工匠们也常常想方设法对抗统治者的奴役,以表达他们的愤怒与不满。例如,在铸钱监的工匠们“前后盗铜瘗地数千斤”。这类斗争不仅体现了广大矿冶劳动者对封建法律制度的蔑视,同时也是对封建国家沉重剥削的有力回击。
但是,在封建剥削制度下,广大劳动者能争取到的经济利益还是很微小的。正如余靖形容韶州采矿者的情形那样:“闽吴荆广人,奔走通昏旦,千夫即山铸,毕给未酬半”,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多被国家和统治者占有,他们被迫经常是在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艰苦条件下从事生产。南宋以来,战乱频仍,社会局势动荡不定,坑冶兴少废多,国家却还一意搜刮矿产品,科扰人民。有的地区只要发现有矿苗,即不加勘验“而遽行之”,结果“冶户以亏额坐深文,鬻产以偿者数百家”。官府的买矿本钱也常支遣不敷,采矿者“工役之费卒不能给”。此外,南宋时期对矿冶户的差派和人身束缚也有所抬头,宋高宗绍兴五年十一月曾下指挥:坑炉户依保甲法,与免身丁。但据宋孝宗乾道二年兴国军坑户刘杰状称:“被本县不时差科坑丁作匠应奉官司坊,废采坑。”宋理宗时期,都大坑冶司甚至将蕲州进士冯杰之家“抑为炉户,诛求日增”,其全家之人被逼无奈,上诉无门,先后忧病、自经而死。
总起来看,南宋时期政府对矿冶业生产的搜刮和对各类矿冶户的役使赋敛均重于北宋时期,遂使得矿冶户的经济状况和人身地位出现下降趋势,这也是南宋矿冶业始终没能恢复到北宋兴盛时期水平的主要原因。
四、矿冶户与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
矿冶户与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方面,当国家对矿业生产的过程加强控制时,矿冶户所受到的经济剥削和人身役使也随之加重。在调发民夫从事采冶和差派衙前交纳岁课时,国家常常以超经济强制——人身支配和指令性课额——为主要手段,所以,这种情况下的矿冶户对国家有很强的依附性。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北宋前期、北宋后期和南宋的大部分时期。另一方面,当国家放松对矿冶户的直接控制,采用经济手段收买矿产品时,矿冶户对国家的人身依附性减弱,自身的经济收益提高,从而体现出其整体社会地位的提高。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北宋神宗时期及政府执行召募制和承买制较好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