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指示”是由减租减息到彻底平分土地的过渡政策,有其历史的来龙去脉。从“五四指示”当时的情况和环境条件来看,要求中央制定一个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是不可能的。因为当时全国要和平,你要平分土地,蒋介石打起来,老百姓就会说,打内战就是因为你共产党要彻底平分土地。……现在党与群众的思想准备成熟了,形势也成熟了,提出彻底平分土地是适时的,不迟也不早。
摘自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1947年9月)《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85—386页
解决土地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几百万几千万人的问题,就全中国来说,是几万万人的问题。这直接是农民的利益,同时也是全民族的利益,是中国人民最大的最长远的利益,是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只有发动群众,彻底进行土地改革,把党整纯洁,才能战胜蒋介石。我们解放区有一万万五千万人口,蒋管区有三万万多人口,比我们多,但蒋介石那里农民没有翻身,在反对他,在他的脚下安了“磙子”。我们这里农民翻了身,我们脚跟站得更稳了。这样,就将使我们与蒋介石在力量对比上发生根本的变化。
摘自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的结论》(1947年9月)《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12月第394—395页
抗战期中的中共区,其工业建设虽微不足道。然农业生产的发展却颇有可观。由于普遍而贯彻地推行减租减息政策,改善了农业生产关系,因而提高了农村的生产力。这是唯一可解决复杂而神秘的中国社会问题之钥,中共在物质条件极端缺乏的环境中,所以能坚持血战八年,且从而发展强大,其关键亦就在此。
摘自狄超白《中国经济年鉴编者绪言》(1947年3月15日)太平洋经济研究社1947年4月出版第1页
我们主张用和平渐进的方法,实现耕者有其田;反对采用阶级斗争,以实行土地革命。因此,为实现我们党的土地政策,我特别提出“村田社有”的主张。我认为村田社有是一种最妥适的方法,是我国战后应取之耕地政策。……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凡同村的自耕农,佃农,以及雇农,应共同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共有本村耕地,并共同管理,共同生产,共同享有。……但在开始实施的时候,我们事实上势难一举将所有本村田地完全购归社有,还得经过一种过渡的办法。这种办法就是以各种和平的方法劝令地主以田地加入为社员,并由社依约给予此种社员以合法地租;等到地主有抛售其耕地之必要时,合作社既有优先购买本村田地之权,那么本村田地因经济发展的自然趋势,必能逐渐收归社有;这是不流血的“土地革命”;这是达到“耕者有其田”的一劳永逸的办法,也是实现地尽其利的捷径。
摘自文群《土地政策与合作》(1944年)《中国农民月刊》第四卷中国农民经济研究会编印1944年版第9页
可见只要一旦减租减息,实行土地改革,加上民主政府在财政上和在组织上的援助,又能在生产上按照毛泽东同志的号召,而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实行“组织起来”,那么,就能够把年代久远以来停滞不前的生产,很快地推往前进。由减租减息到完全实现耕者有其田,并且还由民主革命转向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那么,中国国民经济生产力,不论在工业上或在农业上,就必然将是飞跃式的发展。
摘自《近代中国地租概说》(1945年)人民出版社1949年版第22页
由此观之,可知工业革命是今后经建的主要目标,但土地改革是工业革命的先决条件。美国前任副总统华莱士在来华访问以后曾讲:“余发现中国人民极盼中国成为工业化的国家,但任何工业化,必以农业建设与土地改革为基础,鉴中国主要乃一农人的国家。余于访问期间观察所及,彼等乃良善之农民,但彼等需要一更生之机,即新政是也。”华莱士所谓“新政”,即指土地改革而言。足见盟邦的各学者对于中国工业化的推进,与吾人有同样的见解。
但土地改革如何进行呢?曰,减少小农场,建立大农场。但大农场怎样建立呢?曰,由政府设立土地银行,发行土地债券,备价征收每个农场所需要土地面积或在乡镇普设地方公营农场或发展农民合作耕种,农民可以分若干年向政府偿还地价。农场是农户所共有,不分割给各个农户。其愿意退出者,只能领回其对农场所投之资本,另由其他农户来承之。农场的工作由合作的农产共同担任,其收获亦由合作农户按所投的资本与所施的劳力分配。这样农场的土地,既可使用机械,其收获必较未机械化之前更加丰富,地价必涨,而所涨之价必须归公,则土地债券之付息还本,自不成问题。所涨之价越高,其去土地国有的目的愈近,则一面耕者有其田,一面土地归国有,一举两得,建国前途,庶乎有望。
摘自马寅初《马寅初经济论文选集》(1946年1月)《工业革命与土地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1931年版第289—281页
这种关于土地政策之规定,目的在增加农产,恰与中山先生民生主义土地政策的本旨相符合,并且于我国工业革命的推进将有莫大的帮助。工业上应用的原料一部分取给于农业,可农业产量不旺,工业的前进必受阻碍,此其一。我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七十以上,倘能提高其购买能力,则新工业的产品,不致无广大销路。增加农业产量,即所以提高农民之购买能力,此其二。我国既须走向工业化,必须稳定重工业的基础,则重工业中的机械工业不能不谋发展。……其唯一最大的出路则在农业方面。所谓工业化,原不仅指工矿、交通、运输各方面而言,农业方面的工业化是一样的重要。可是农业机械化,只能实现于大农场,不能实现于小农场,我国农场原定是很狭小的,故农业政纲第十条限制其分割,第四第五两条复有关于国营农场及地方公营农场之规定,恰合乎时代之需要,机械工业与农业是相辅相成的。机械工业若不能在农业方面谋出路,其发展前途也是有限的。反之,农业不能机械化,农民的生活水准也是不能提高的,而民国工业化的问题,依然不能解决。因此农业政纲第七条规定“自耕农场应领导其合作经营”其目的在把各个自耕农场组成合作农场,使其成为大农场,以便使用机械。
摘自马寅初《马寅初经济论文选集》《工业革命与土地政策》(1946年1月)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79—230页
民生主义的土地政策,原是以地价税和涨价归公为手段,而以平均地权,使耕者有其田为目的,这对于农村发生的直接影响,便是保障佃农,扶植自耕农和限制大农,尤其大地主的自由膨胀,这一政策,在政治上的作用,是国有和私有的一个矛盾调和,在经济上的作用,是大经营和小经营的矛盾调和,而且,也只有在这一政策的遂行下,我国农业工业化,才有了政治的保证。
我国农业工业化的经营形态,基于我国农村现实诸条件,可以采取合作农场和国营农场两个形式相辅并进,前者由政府辅导小农佃农组织经营之,作为我国一种新型的“经济农场”;后者由政府将原有各地农事改进机构或农事试验场等,予以合并,改组,扩大,作为我国一种新型的“示范农场”。同时,又必须以合作农场为主,国营农场为辅,因为在中国这样小制的国家中除西北各省地广人稀的原野而外,国营农场一定要遭遇到许多的困难,必需利用合作农场,以诱导农民参加集体生产,渐求改进,始能奏效。合作农场不但在实践上能够化私营为公营,并且在意识上能够化私有为公有。
土地制度的改革是一种革命的行为,农业工业化是一种建设的行为,因之,平均地权政策的实践和农业工业化的推行,在民生主义经济体制下,必须齐头并进,不能有所偏颇,这是我们研究中国农业经济问题所不能忽视的。
摘自陈仲明《〈中国农业经济问题〉·序)》(1946年)《中国农业经济问题》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2—3页
土地与技改,虽是两件事,但土地改革了,封建剥削铲除了,生产技术改良便会当作一种必然的结果表现出来。以往农民增产努力的障碍,是对耕作土地所付代价太高,由各种原始剥削(包括徭役、摊派、高利贷等)所课加的负担太大,他们现在不但由土改获了土地,且伴随着土改消失去了一切社会压力,消失去了长期积压在肩上的债务,此外,特别是消失去了改良土地会被他人囊括去增产所得的顾忌,至于当心土地由均分分散了,所得也分散了,农民食料消费加多了,剩余储蓄减少了,那是太过片面的观察。增加生产,增进生产力,原需要物质的储备,但构成生产力的最基本因素或动力,毕竟是劳动力,把一般农民从饥饿线上拯救出来,把广大的劳动力,从各种社会经济压迫中解放出来,那已经说明了社会生产力会有如何的增进。何况伴随土地改革而来的人民政权,随时都会以一切可能的有效方式,帮同解除农业生产的困难,帮同增进农业生产的效率呢?至少一般农民总不会像过去那样,把种子吃完,把耕牛变卖,把简陋工具抵押,仅仅这一点实效,就可在农业生产上造出大的转机。
摘自王亚南《三大经济纲领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1946年)《王亚南文集》第三卷福建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525—526页
中国当前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是从根铲除封建的剥削制度,使“耕者有其田”。“耕者有其田”不是如学者所设计的,依立法程序,土地债券方式,从地主富农那里购来;也不是依照社会主义的章法,由国家没收一切土地,发交农民使用或耕作,而只是由国家,由人民政权,毫无补偿的,把一切属于地主富农的封建土地所有,毫无代价地转变为贫农雇农佃农的个人所有。而中农的土地,是尽可能的不予变动的,地主也可以均分一份。这一来,土地虽然还是私有的,但经过这种转移再分配以后,已再不能当作一种社会权势的表征,已再不能被利用作支配佃农人格,并任意勒索其劳动生产物的手段,已再不能成为整个地主阶层伙同高利贷业者奸商官吏鱼肉一般农民,并在意识形态上多方欺骗捉弄他们的物质凭藉。换言之,封建的榨取,封建的精神锁链,是会随着土地改革而解除掉的。
摘自王亚南《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到新民主主义经济》(1946年)《王亚南文集》第三卷福建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522页
辛亥革命时期及其以前,农民都有土地要求。那时满清政府负担着巨大的外债和赔款,又要供给官僚机关挥霍,满清政府成为帝国主义压迫与剥削中国人民的工具,拼命残酷地榨取人民。农民受着苛重的地租剥削,又受着残酷的赋税榨取,求生不得,普遍要求解决土地问题,在反对满清政府的各种斗争中,农民都成为重要的革命力量。孙中山先生等革命党人,为吸引广大的农民群众参加革命运动,提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同盟会宣言的口号中提出了“平均地权”,公布的六条党纲中,也提出“主张土地国有”。不过当时提出的“平均地权”主张还只是抽象的原理,缺乏解决的实际办法。同盟会宣言中只规定:“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对实现平均地权的办法,只提出了涨价归公。到一九一二年,发展为地主报价、按价抽税或收买。这并不能解决农民的土地要求。而且连这轻微改良的办法,也未能实行,许多上层党人都拒绝或反对实行这个办法。
摘自李朴《中国土地问题浅说》(1948年3月)光华书店1948年11月出版第39—40页
不合理的土地制度乃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和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根本障碍。要想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没有广大农民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彻底解放是不可能的。目前中共和广大农民,以及各阶层民主人士所倡导、赞助与实行的土地改革运动,正是建设新中国这一伟大事业的重要步骤。
摘自李朴《中国土地问题浅说》(1948年3月)光华书店1948年11月出版第34页
今天我们党的土地政策是:第一,必须改善农民生活,这样来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但同时又要保护地主阶级的基本利益,保护他们的地权和财权。所以我们今天不是取消封建剥削,而是减轻封建剥削;不是消灭封建经济,而是削弱封建经济。我们停止土地革命,实行减租减息,这是我们对于地主资产阶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同样反对土地革命)的让步;这一让步的目的,是为着争取地主资产阶级,团结全民族的力量来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这是求得抗战胜利,民族解放,也是进一步去求得工农解放的唯一正确的道路。所以这一让步,不但有利于地主资产阶级,同样也有利于工人农民。
第二,必须发展生产,支援长期抗战。我们要依靠乡村来战胜城市,便非发展生产不可。政治动员(号召人民慷慨捐助)只能解决暂时的困难,不能支持长期的抗战。减轻剥削不增加生产,在今天敌后的生产条件下,只能够部分地改善工农的生活,并不能使工农生活彻底改善。如果我们的土地政策不注意到发展生产,相反地削弱了地主富农以至一般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则其前途不堪设想。一切奖励生产,扶助农民向上发展的政策,同样也是今天我党土地政策之一,重要构成部分。
摘自薛暮桥《中国土地问题和土地政策研究》(19494年月)《薛暮桥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6月第140页
所谓土地国有,就是取消土地的私人占有权,把土地变成非私人占有的对象:所有土地,均归国有。
摘自沈志远《政治经济学大纲》(上册)(1949年8月)三联书店出版195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