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论贞操问题答蓝志先》(1919年)《胡适作品选6·贞操问题》台湾流远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63页
女子若能于未嫁之先,从事农工商蚕畜牧等工作,求得独立之收入,则结婚以后夫妇间经济关系,有真意义的协同组织,对于所得之物,各自支给,对于生产事业,各自劳动,对于他人给与之物,亦必以同样的给与他人。果能如此有经济独立的能力,则婚姻的结合,以爱而不以利,男子自然承认女子的价值,真正改变态度,抛弃特权。男女间一切不平,等的道德与条件,也可以无形消灭了。
李达《女子解放论》(1919年)《李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卷第20页
我国的妇人,在家庭当中,每日被琐屑的事情所缠住,没有少许自己修养的空闲工夫。即使幼小时候,在学校里读过三四年书,度了几年的家庭生活,学问就抛到九霄云外去了。所以妇人处理日常的家事,一定要应用科学的方法,使成为单纯化,方可以有空闲,作自己修养的时间,否则一天到晚,为日常家务忙个不了,不晓得何时能彀脱奴隶的境遇哩!
李光业《家庭之民本化》《妇女杂志》第7卷第2号1921年
治家为妇女天职一说,实为轻女子之原因。盖妇女天职之所在,既惟于一家四壁之内,则政治上之问题,社会上之问题,以及种种之公共事业,自与妇人无涉。妇人之地位,为依赖之地位,所受教育,亦惟注重于家政。女子既嫁,在法律上即为其夫之所有物,全然在其夫权力之下,即其私有之财产以及工作之所获,为人妻者,亦无管理之权。
杨锦森《挪威妇人在法律上之地位》(1925年)《妇女运动》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下册第71页
从前女子教育的目的,在造成贤母良妻。现在我们知道女子在社会上的责任,不仅是在家庭里面做一个贤母良妻,他同时要为国家做一个良好的国民革命的妇女。……只知道做贤母良妻,不去尽国民革命天职的妇女,结果必定做帝国主义与军阀的“奴才的奴才”。
宋庆龄《妇女应当参加国民革命》(1927年)《宋庆龄选集》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14页
家庭既是一个女子所不能避免的世界,那么,无论她有什么旁的野心,她是总应当把家庭作为终身努力的基础的。……家庭的事业,也是一件可敬的职业。
陈衡哲《妇女与职业》《现代评论》第二周年纪念增刊1927年
加以妇女在家庭中,很有力量,家庭中种种习尚,几乎完全听他们在那里转移,所以论起俭朴一事,应该妇女从家庭中先做起。
胡汉民《怎样使全国妇女能行使女权》(1930年)《胡汉民先生名著集》军事新闻社1936年版下册第735页
母亲对于我们解释贤妻良母的时候,她以为贤妻良母,应是丈夫和子女的匡护者。
关于妇女运动的各种标语,我都同意,只有看到或听到“打倒贤妻良母”的口号时,我总觉得有点逆耳刺眼。当然,人们心目中的“妻”与“母”是不同的,观念亦因之而异。我希望她们所要打倒的,是一些怯弱依赖的软体动物,……
冰心《关于女人》(1932年)《冰心文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年版第1卷第316页
女子不是有了职业便不要家庭,职业与家庭相辅而行,并不发生冲突。
黄嘉德《时代女性的悲剧》《新女型》上海良友图书公司1936年版第6页
婚后的妇女在职业上确有许多实际的阻碍。怀孕与育儿便是两重不可避免的难关。她们不能因职业而牺牲母性的发挥,但同时也不愿因履行母性的天职而牺牲职业。在这里,社会的助力是必要的。
黄嘉德《妇女职业问题》《新女型》上海良友图书公司1936年版第31页
新时代的贤妻,是要知道把自己从家庭劳役中解放出来,与男子同样的走向社会。新时代的良母,是知道教导他们的子女继续着他们未完成的工作,并且知道教导他们成为有益于大众的人。
磐石《中国妇女婚姻上所受的压迫》《东力杂志》第33卷第11号1936年
所以我们以为家庭并不足以构成妇女不能从事于职业的原因,职业也不会破坏家庭。家庭与职业原不立在相对的地位上,只要我们有完善的设备,如托儿所与伙食馆一类的供给,那么每一个姊妹都可以得到展其所长,来服务社会国家的机会了。
席之《妇女职业与家庭》《中国妇女》第1卷第2期1939年
我们的国家组织,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女子服务的方向,应该配合我们国力组织的需要,……应该以家庭的服务为起点,这不是说除了家庭服务以外,便不应担任家庭以外的事件。……我们很愿意提倡女子去参加政治,去服务社会,……但我们同时更不能忽略了家庭是我们国力的基本组织,家庭的改革,最需要女子努力的。
朱家骅《女子教育与学校党务》《中国妇女》第1卷第12期1940年
名义上主妇在家庭中处一次要地位,但实际上其地位较其丈夫为重要,尤以乡村家庭的主妇为然。我国乡村妇女对于家庭负有两重责任,一是从事农田劳作,一是主持家事。在一般的乡村家庭中,主妇的工作较之其丈夫的工作更为繁重,但在生活上所得的物质及精神报酬则较低。主妇既与男子一同参加农作,则家政主持的责任难免有疏忽之虞,对于儿童的教养,疾病的扶持,家庭经济的措置,衣食住等需要的妥善管理,以及其他种种家庭事务,均不能一一圆满地担负起来,此于家庭及主妇本身均有重大的损失。
童润之《乡村社会学纲要》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178页
欲生之者众食之者寡,则必使一家之人,咸勤厥职,于此有数义焉。第一则不可使子弟起依赖父兄之心也。……第二则为父兄者亦不可有依赖子弟之心也……第三则兄弟不可互相依赖也……
欲求生之者众食之者寡,则不可不戒早婚。……余尝见人少而娶妻,学未成业未就,而儿女成行,既无赡养之资,复昧教育之道,徒多此不健全之子女,累及亲族而贻患社会,其害不可胜言。
陈独秀《治生篇》《新青年》第2卷第4号1916年
我以为最好的方法是“夫妻的财产共管”。两个人对于财产都可以处分,都可以管理,有特别大数的用途,彼此都得通知,取得同意,……就权力说是平等的,就处分权说来也是平等的。
罗敦伟《中国之婚姻问题》上海大东书局1931年版第186—187页
家庭经济的状况要使家中人完全明白了解。一面把家庭财政,加以合理的管理,做到量入为出的地步;一面要使家庭各份子都有经济独立的能力。这样,家庭经济才可日渐充裕,家庭物质生活也就可以永久维持。而后才可享受到家庭的幸福。
吴云高《现代家庭》上海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101页
家庭卫生,除衣食住各方面之设施须合于卫生条件外,父母对于子女卫生习惯之养成,卫生知识之灌输及卫生责任心之发展,尤负重要任务。故家庭中应对儿童施以卫生教育。
《家庭教育》教育部社会教育司1940年印行第32页
儿童从事农业工作,固可略增家庭收入,且可养成劳动习惯与生产技能,但其弊害远超过于利益,第一是妨碍儿童受教育的机会。……第二是戕贼儿童的身体,使其健康受损。……第三是减少儿童对于农业的兴趣。……
童润之《乡村社会学纲要》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185页
解决乡村家庭问题,要从经济与教育两方面着手,而实施的对象,应顾到主妇青年及儿童三方面,不能仅限于家长。……欲谋家庭经济的改善,应特别注意妇女,欲谋农业科学的根本推广,尤不能不从青年及儿童下手。
童润之《乡村社会学纲要》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1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