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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国家税收(4)

(4)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外国银行按照优惠税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优惠措施,即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3.亏损弥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4.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季度预缴所得税,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进行预缴,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企业所得为外币的,应按填票的纳税凭证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就其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就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收益税。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我国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建国后一直到1980年以前始终没有开征这个税种。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发展,同时人们的收入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从1980年开始陆续开征了一些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具体情况是:

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包括外籍人员和我国公民。

1986年1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征税。

198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纳税人为我国公民。对我国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后,个人所得税只对外籍人员征收。

上述三种税的开征,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三税并存的个人所得税制体系的缺陷逐渐显露,主要表现在:

一是同是对个人所得征税,三税并存,法律上既不严谨,也不规范,不符合国际惯例。

二是个人所得税、个人调节税的费用扣除偏低、税率较高、税负较重,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税率过高,但实际上又征收不上来。

三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原有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征政策等,已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为此,需要对个人所得课税制度进行改革。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正,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强化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的功能,维护国家权益,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使对个人所得的课税制度更加完善。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收入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个人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比例税率、5级超额累进税率和9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内容是: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动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税款。

(五)减税、免税规定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四、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一)农业税的特点

农业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在农业税制度上,地方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农业税税率、征收期限、减免办法以及征解手续等方面,地方有较大的灵活性。

(2)农业税征收入库的季节性。农业税的征收入库,只能在农作物收获以后进行,分夏秋两季征收,因而具有较强的季节性。

(3)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农业总收入,既不是商品性质的销售收入,也不是扣除一切费用的纯收入,而是以农民的农产品收获量为计算收入的依据。

(4)以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所谓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当地的一般生产经营状况评定出正常年景的应收获的产量。一经确定,在若干年内不变,从而有利于贯彻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等农业税政策。

(二)农业税的税制要素

1.纳税人

农业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收入。其征税范围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四类。

3.计税标准与税率

农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为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各自地区的执行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依率计征税额=计税产量×规定税率

如有减免照顾,则为:

应征入库税额=依率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5.减税、免税规定

农业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策减、免,如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二是灾情减免,即对纳税人的农作物遭受水、早、风、雹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歉收时所给予的减、免照顾;三是社会减、免,即对特定的纳税人因纳税困难而给予的减、免照顾。

6.农业税的缴纳

农业税的征收以每个年度为一个征收期,根据征收季节,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具体划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四节 资源、财产、行为税

一、资源税类

资源课税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课征的各种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属于资源税类。

(一)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我国从事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5)固体盐和液体盐。

3.税目、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