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资金的用途不同。目前我国发行的政府债券期限较长,不能自由提取,筹集的资金比较稳定可靠,可用于长期性的投资和支出。而银行主要靠吸收存款和储蓄筹集资金,一般期限较短,资金的稳定性可靠性较差,基本上用于周转较快的流动资金和其他短期周转性贷款的需要。
第三,投资的项目不同。国家发行政府债券所取得的收入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主要考虑项目的长期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多投资于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科技、教育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项目。而银行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主要考虑项目的短期微观效益和偿还能力,多投资于周转快、盈利高的项目。
第四,对货币流通和商品供求平衡的影响不同。发行国债可以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它的还本付息又会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从而可以起到合理调节商品供求的作用。银行信用通过存款、贷款业务活动,也能缓和商品供求的矛盾,但当商品供求严重脱节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存款被大量提取,投入流通,成为冲击市场的力量;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购买不到适用的商品,产生强制性储蓄,构成对市场的潜在威胁。
(四)国债的功能
国债的功能或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这里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是平衡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经济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动用国债来弥补财政赤字,平衡财政收支。国债从一产生开始就是为了摆脱财政收不抵支的困境,用国债收入弥补财政赤字,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当财政入不敷出发生赤字时,弥补的方式并不仅有发行政府债券,通常还采用动用历年财政结余、增加税收、增发货币和向银行透支等。这其中财政结余和增加税收是有限的,增发货币和向银行透支会引起信用膨胀和通货膨胀。相比较而言,以发行国债的方式弥补财政赤字,平衡财政收支,一般不会影响经济发展,被认为是一种可靠的办法。因为国债属于信用形式,是对国民收入的一种临时再分配,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增加需求总量。1991~1993年,我国财政赤字平均每年约为200亿元,基本上用国内外债务收入弥补了财政收入的不足。可见,国债是平衡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
2.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稳定经济的有效形式
国家通过向公民个人发行政府债券,可以有计划地变一部分消费基金为积累基金,把一部分现实的货币购买力转化成未来的货币购买力,缓解社会需求过旺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稳定市场,抑制通货膨胀。国家通过向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可以有计划地变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为预算内资金。这对控制投资规模、调节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使国民经济均衡发展有重要意义。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一再膨胀,投资结构不合理,主要原因是预算外投资增长过猛,银行发行投资性贷款过多,盲目建设、重复建设项目增加,加剧了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如果通过发行国债,将部分预算外资金集中到国家手中,可以变企业及单位的分散性投资为国家集中性投资,变盲目投资为计划投资,减少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由此可见,国家财政发行政府债券,有利于整顿经济秩序、抑制通货膨胀、调整产业结构,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地发展。
3.有利于调节货币流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国债具有聚集和分散社会资金的功能,只要增加国债发行和提高国债的利率,就可以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和资金供应量。同样,减少国债发行,则可以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和资金供应量。并且,国债利率高低直接影响银行利率,从而调节资金的供求和货币流通量。由此可见,国债发行,对于抑制通货膨胀、稳定货币流通有着积极的作用。另外国债的发行、国债市场的开放还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这是因为国债的发行、国债市场的开放能够丰富市场的金融产品,又由于政府债券信誉高,能吸引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内的众多参与者,极大地繁荣了国内的金融市场,深化了金融体制改革。
(五)我国发行债券的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发行了一些国债。
1.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为了解决建国初期财政经济面临的严重困难,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一亿“分”,折合人民币2.6亿元。当时由于受国民党统治时期造成的通货膨胀的影响,物价波动较大、币值不稳。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和保障公债购买者不受货币贬值的损失,采用了按实物折算办法。每“分”公债值是按当时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3千克,面粉0.75千克,白细布1.33米,煤8千克的批发价格加权平均计算的总值。这次发行的公债还本付息从1951年起,分5年偿还。它的发行对于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从“一五”开始,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为了解决建设资金需要,国家决定从1954年起,每年发行货币公债6亿元,实际上是连续发行到1958年。5年实际共完成35.69亿元。其还本付息除1954年发行的公债分8年做8次偿还外,其余4次公债都是从发行第二年开始,分10年做10次偿还。到1968年,我国已全部还清国内发行公债的本、息。这几次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的收入,一般占当年经济建设支出的4%~7%。这次公债发行的收入主要用于建设项目,周期较长,但它却较好地满足了当时我国经济建设对资金的大量需要,为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从1959~1980年,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指导,我国在22年的时间内没有发行公债。
3.国库券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把一年以内的短期公债和由国库直接发行的不兑现的政府纸币,称为国库券。西方国家的国库券相对于公债而言,有期限短(一般在一年以内)、流动性强、用于解决国库短期收支不平衡等特点。而我国的国库券偿还期限较长,基本上是一种中期债,性质与公债相近。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财政上连年出现赤字。1979年和1980年两年发生赤字298.17亿元,共向银行透支170.23亿元,引起了物价较大幅度的上涨。为了弥补财政赤字、稳定物价、集中适当的资金用于重点建设,1981年,国家决定以后每年都发行一定数额的国库券。1981年~1984年,每年计划发行40亿元,自发行后第六年起,分5年还本付息。1985年~1987年,每年计划发行60亿元,在发行后第六年一次还本付息,并允许企业用国库券向银行抵押贷款,个人持有的国库券也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1988年~1989年,每年计划发行90亿元国库券,偿还期由5年缩短为3年,在发行后第四年一次还本付息,同时还建立了国库券的交易市场。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的国库券发行又有了较大变化,表现在发行数额增幅较大,1990年计划发行数为120亿元,而到1994年计划发行数已突破了1000亿元;偿还期限多样化,有半年期、1年期和3年期等种类;国库券的形式有凭证式国库券、无记名国库券和实物国库券等,而且全部采用公募发行自愿认购方式,同时还建立了国债期货市场。由此可见,十几年来,我国的国库券发行数量、偿还办法、发行对象、利率水平、发行方式、偿还期限、流通范围等方面都不断改进,逐步完善。今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库券的发行将更加灵活多样,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国外借款收入
国外借款收入是指以国家为债务人向国外的借款收入,也称外债。
目前,我国向国外举债的主要形式有:
1.政府间货款
政府间贷款是两国政府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一国政府向他国举借的债款对于债务国是政府借款,对于债权国则是政府贷款。它一般发生在邦交关系较好的国家之间,带有援助性质,期限较长,有些长达二三十年;利率较低,甚至无息。
2.国际金融机构货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国际金融机构对其成员国发放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多次接受这些组织的贷款。这种贷款的条件一般较优惠,如低息或无息,贷款期限长等。但往往对贷款的数量和使用方向有严格的限制。
3.在国外发行债券
在国外发行债券,是指国家直接到国外市场上,以外币计值向外国企业、个人等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如1982年,我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首次在日本金融市场发行了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1993年10月14日我国财政部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发行了3亿美元政府龙债,1994年2月3日在世界主要债券市场(纽约)发行10亿美元全球债券等。我国发行债券由中央银行归口管理,在国家利用外资的计划内,由中央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的金融机构办理。
此外,国外借款收入的形式还有出口信贷、市场贷款、向外国银行借自由外汇、补偿贸易等。
二、其他收入
1.事业收入
是指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向国家交纳的收入。如农林部门所属水利机构取得的水利灌溉收入,工交部门所属勘察设计机构取得的勘察设计收入等。
2.公产收入
是指国有山林、芦苇等公产的产品收入,政府部门主管的公房和其他公产的租赁收入,以及公产变价收入等。
3.国家资源管理收入
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经国家批准开采矿藏资源,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的管理费。如矿山管理费、沙石管理费等。
4.规费收入
是指国家机关为居民或单位提供某些特殊服务时或实施行政管理时,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如户口证书费、结婚证书费、工商执照费、商标注册费、商品检验费及护照费等。国家征收规费的目的除了可以取得一些收入外,主要还是为了对这些行为进行管理和统计。
5.罚没收入
是指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按规定依法对违法者所处的罚金和没收品收入,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处理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
此外,还有基本建设其他收入、外事服务收入、国际组织援助捐款收入、政府对外贷款的归还收入等。
其他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大,国家收取这部分收入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对某些行为进行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