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亩制度》中的绝对平均主义和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是相当落后的。首先,这种绝对平均主义的措施,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无区别,农民当然不愿意多劳动、多投入,不愿意动脑子总结生产经验,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他们完全可以荒废一部分土地,而耕种一部分仅能维持全家生活的土地。这样必然引起生产的大倒退。因而这种做法必然会遭到广大小生产者的反对。其次,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是个严重摧残。按照《天朝田亩制度》的设想,让农民过着“通天下皆一式”的最低生活,把所有的剩余物都上交,这就使小生产者手上没有可以用来交换的商品,这对当时正在发展着的商品经济是个致命的打击。这无疑是对历史的反动。绝对平均主义支配下的“但有口粮无雇钱”的做法,在当时限制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阻碍历史进步的。
正是《天朝田亩制度》具有的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性,决定了这种社会构想难以真正实施。《天朝田亩制度》颁布后不久,杨秀清、石达开等人根据天京粮食供应紧张的情况,向洪秀全建议在安徽、江西等地“照旧交粮纳税”。经洪秀全批准施行的这一建议,实际上就是仿照清朝的办法,承认地主是田赋的主要交纳者,征收地丁银和漕粮。这表明,太平天国不得不仍旧承认地主土地所有制,并允许地主收租。这种“照旧缴粮纳税”政策的实施,表明太平天国承认乡村的旧有秩序,也证明绝对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是难以实现的空想。
(二)康有为《大同书》中的空想社会主义
1902年,康有为完成的《大同书》,系统阐释了中国古代的“大同”学说,使中国古代的“大同”理想具有了近代意义。他的大同社会,是建立在农本主义与民本主义基础上的。在他看来,私有制是导致贫富差距的重要根源,故而主张以公有制为“大同”理想社会的经济基础,认为欲致大同,非去人之私产而后可,凡农工商各业必归之公。在此社会中,“人人皆教养于公产而不恃私产,人人即多私产,亦当分之于公产焉,则人无所用其私”,“惟人人皆公,人人皆平,故能与人大同也”。他在《大同书》中提出了土地公有的主张。他说“农不行大同则不能均产而有饥民”,因此应实行公有制。到那时,国界等都取消了,由政府商部统计全球人民对农产品的需要,加上准备弥补意外灾害的数字,确定生产的品种和数量,然后因地制宜规定各度界的生产任务,经农部核定,由度界小政府落实到所属各农场,各农场均用机器生产。农产品收获后,先扣留本度界的需要,其余归商部。商部再将收到的农产品运往各地,“以所有易所无,以有余补不足”。农民要有农学考试合格证书,只有学士、工师、技师出身者才能担任各级农业长官。劳动时间随着机器的发展而减少,农民劳动时“不惟无苦而反得至乐”。
康有为认为,要做到土地公有,就必须去私产。他说:“欲致大同,必去人之私产而后可,凡农工商之业皆归之公,举天下之田地皆为公有,人无得私有而买卖之。”要去私产先要去家界,废除婚姻制度,男女采取立约的方式同居,小孩出生后就由社会抚养和教育,同父母无关,老年人则进养老院。这样,就取消了家庭,取消了夫妇父子的家族关系,于是遗产无人可传,农田等归公而进入“大同之世”。在大同社会中,除了土地公有外,还要实行“资本”公产。一是“公商”:“大同世之商业,不得有私产之商,举全地之商业皆归政府商部统之”;二是“公工”,“使天下之工必尽归于公,凡百工大小之制造厂、铁道、轮船皆归焉,不许有独人之私业矣”。康有为构想的“大同”之世,人人参加劳动,劳动光荣,工人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劳动成为一种美的享受,而懒惰乃是“大同”之世的禁忌。“大同之世无奴仆”,通过机器从事劳作或创制新机器的工人受到尊崇,地位极高,人们亦因之而以务工劳作为乐事。康有为强调,平等乃天赋,侵犯这一权利为“侵天权”,而如主动让出这一权利,即是“失天职”。在他所理想的“大同”社会里,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阶级,也没有尊卑高下之别。至于从事组织管理性质劳动的行政人员只是人民之公仆,官即民也,本无大小之分。这些行政人员由民推举产生,为民办事、为民谋利,都是有能力、有声望的智者仁人,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真正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并且,在这平等的原则前提下,人们还充分享受到自由权利:凡为人者,学问可以自学,言语可以自发,游观可以自如,宴飨可以自乐,交往可以自主,此人之公有权利也。
将西方近代社会进化论与《春秋公羊传》中的“三世”说及《礼记》的“大同”理想相糅合,来阐发其政治主张,是康有为民粹主义构想的突出特色。康有为的《大同书》,试图把中国文化的“大同”乌托邦精神融会到中国近代社会政治与文化发展的过程之中去。在他的“大同”思想体系中,明显地包含了对西方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吸收,这使他对私有制持一种批判态度,幻想建立一个“大同之世,天下为公,无有阶级,一切平等”的乌托邦理想社会。因此,康有为提出的以土地公为基础的大同社会,实际上是根据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和对欧美资本主义社会的了解而构想出来的。谭嗣同、梁启超受康有为思想影响,也提出了有关“大同”理想的主张。康有为的《大同书》虽然表达了中国先进分子对未来社会的美好理想,但却是无法实现的民粹主义空想。正如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所说:“康有为写了《大同书》,但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到达大同的路。”《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
(三)孙中山的民粹主义思想
1912年,列宁看到孙中山当年4月1日《在南京中国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后,撰写了《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认为孙中山的革命纲领是战斗的、真诚的民主主义并超出了民主主义的范畴,它与俄国的民粹主义十分相似,与避免走资本主义道路即防止资本主义的愿望结合在一起,与宣传激进的土地改革计划结合在一起。他指出:“土地国有能够消灭绝对地租,只保留级差地租。按照马克思的学说,土地国有就是:尽量铲除农业中的中世纪垄断和中世纪关系,使土地买卖有最大的自由,使农业有最大的可能适应市场。历史的讽刺在于:民粹主义为了‘反对’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竟然实现了能够使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得到最迅速发展的土地纲领。”《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7—428页。在列宁看来,孙中山所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的民粹主义,主要体现在他所提出的平分地权和节制资本的民生主义纲领上。
作为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通过对欧美国家的观察和体验,深感欧美资本主义各国虽然比中国先进,但是其内部却也矛盾重重、危机四伏。他洞察到,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所造成的阶级对立是异常尖锐的,也看到了那里贫富的巨大悬殊。他指出:“文明越发达,社会问题越着紧……英国财富多于前代不止数十倍。人民的贫穷甚于前代也不止数千倍,并且富者极少,贫者极多。”原因在于,“大资本归私人所有,便受资本的害,大多数人民,都是很痛苦的”。胡汉民编:《总理全集》,第1集,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版,第245页。孙中山在20世纪初又指出:“欧美之富者富可敌国,贫者贫无立锥。”《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8页。他随后提出:“近时志士舌敝唇枯,惟企强中国以比欧美。然而欧美强矣,其实民困。观大同盟罢工与无政府党、社会党日炽,社会革命其将不远。吾国纵能媲迹欧美,犹不能免于第二次之革命,而况追逐于人已然之末轨者之终无成耶!”同上,第288—289页。为了使中国避免欧美各国所出现的社会危机,他主张“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力图在中国消除资本主义的弊端,避免资本主义道路。孙中山的这种认识,带有明显的民粹主义色彩,他将社会主义与中国的非资本主义前途联系起来,认为“处今日中国而言社会主义,即预防大资本家之发生可矣。此非无病之呻吟,正未病之防卫也”。这是将社会主义视为在中国避免资本主义的一济预防药方。
1905年5月,孙中山曾到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拜访了国际社会党执行局(第二国际常设执行机构),并同该局主席王德威尔得、书记胡斯曼,一块探讨了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的问题。他认为,“中国社会主义者要采用欧洲的生产方式,使用机器,但要避免其种种弊端。”即从“中世纪的生产方式将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生产阶段,而工人不必经受被资本家剥削的痛苦”。这要防止“一个阶级剥夺另一个阶级,如欧洲国家都曾发生过的那样”。《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3期。孙中山期望以西方为鉴,采取措施,另辟新途,创造出远比西方更高的新社会:“睹其祸害于未萌,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还视欧美,彼且瞠乎后也。”《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89页。为此,孙中山提出了民生主义,最早构想了中国走“非资本主义”的前途。
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和集产社会主义,是孙中山“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其中浸透着浓厚的民粹主义的思想倾向。
孙中山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思想,是依据亨利·乔治的单一税法,结合中国的实际,由地主自报地价,国家按值百抽一的比例课取地税,原价归地主所有,因社会进步而产生的增价则归国家所有,作为社会公益之用,国家并可根据需要随时按原价收买,这里蕴涵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打破原来地主垄断土地所有权,以有利于工业化的需要。但孙中山更深刻的用意在于,要避免像西方那样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地权的转变及增值的利益完全被地主、资本家享有,而提出由国家调节地价的收入,以求社会发展的公平。
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思想,在民国成立后有所完善,除了“核定地价,涨价归公,与民共享”之外,还增加了“定价收买”的内容。他先后通过《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在广州报界欢迎会的演说》以及在上海、山西等地的一系列讲演,阐述了国家在必要时按核定的地价照价收买的主张。“定价收买”是孙中山对“平均地权”学说的完善。1924年1月,他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对“平均地权”作了权威性阐述:“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84页。1924年4月,孙中山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会上,发表了有关“三民主义”的长篇演说。其中谈到实行“民生主义”的目的时说:“我们的民生主义,是做全国大生利的事,要中国像英国、美国一样的富足;所得富足的利益,不归少数人,有穷人、富人的大分别,要归多数人,大家都可以平均受益。”《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3页。可见,孙中山希望中国实行民生主义后,避免出现欧美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贫富两极对立。这显然是带有民粹主义倾向的社会改造方案。
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性质,不是社会主义而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因为它在客观上只能起着反对封建和发展资本主义的作用。列宁指出:“孙中山的民粹主义的实质,他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土地改革以及他的所谓社会主义进步的、战斗的、革命的理论之实质就在这里。”《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6页。但平均地权没有将平均地权和农民无偿地获得土地的问题联结起来,因而不能真正动员起农民的力量以实现这个纲领,加上孙中山企图不动员农民而用和平的阶级调和的方法来解决土地问题,决定了“平均地权”难以真正实现。孙中山对近代资本主义的批判,主要集中于对其发展带来的弊端之上,并非全面反对资本主义。孙中山明确提出:“吾人之所以持民生主义者,非反对资本,反对资本家耳,反对少数人占经济之势力,垄断社会之富源耳。”《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38页。他还说:“资本家应维持,如何反对,特资本家之流弊,则不能不防备。”同上,第340页。孙中山看到资本主义的弊端,设法在中国采用民生主义,即他理解的社会主义的方法,在资本主义主义尚未发达时就加以防止。他说:“吾国治民生主义者,发达最先,睹其祸害于未萌,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于一役。还视欧美,彼且瞠乎后也。”《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89页。“节制资本”,主要是限定私人资本的经营范围;“集产社会主义”,则是“国家一切大实业,如铁路、电气、水道等事务,皆归国有,不使一私人独享其利”。胡汉民编:《总理全集》,第2集,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版,第127页。这就是发展国家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