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绝对平均主义同时存在的,是小资产阶级的极端民主化倾向。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指出:“红军在接受中央指示之后,极端民主化的现象确实减少了许多,如党的决议比较的能够执行,‘由下而上的民主集权制’,‘先交下级讨论再由上级决议’等口号没有人说了,都是实事。但是在实际上,这种减少的现象只是表面的减少罢了,决不是在一般党员观念里头根本肃清了极端民主化的思想,这这就是说极端民主化的毒根还深种在许多同志的心中。如决议案之执行表现勉强的态度,就是证据之一。”《古田会议决议》,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803页。这种极端民主化倾向,是小资产阶级自由散漫性的集中体现。
对此,毛泽东在1929年12月的《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一文中提出的纠正方法是:(一)从理论上铲除极端民主化的根苗。首先,要指出极端民主化的危险,在于损伤以至完全破坏党的组织,削弱以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使党担负不起斗争的责任,由此造成革命的失败。其次,要指出极端民主化的来源,在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由散漫性。这种自由散漫性带到党内,就成了政治上的和组织上的极端民主化的思想。这种思想是和无产阶级的斗争任务根本不相容的。(二)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其路线是:1.党的领导机关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的中枢。2.上级机关要明了下级机关的情况和群众生活的情况,成为正确指导的客观基础。3.党的各级机关解决问题,不要太随便。一成决议,就须坚决执行。4.上级机关的决议,凡属重要一点的,必须迅速地传达到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中去。其办法是开活动分子会,或开支部以至纵队的党员大会(须看环境的可能),派人出席作报告。5.党的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对于上级机关的指示,要经过详尽的讨论,以求彻底地了解指示的意义,并决定对它的执行方法。毛泽东:《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88—89页。
中共领导的革命战争中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集中体现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大革命失败后,中共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实现“耕地有其田”目标,并在中共六大通过的《土地问题议决案》中,规定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归苏维埃所有,分配给农民使用的土地分配方针。这个方针的实质,是实行土地国有。土地国有政策是共产国际和瞿秋白“无间断革命”论的反映。在共产国际看来,土地国有化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顶峰,而且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步骤:“在苏维埃政权条件之下,在工农民主革命的独裁条件之下,一切土地与水利收归国有,这不但是最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手段,而且是走向社会主义的初步,是农村经济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的出发点。”《共产国际东方部关于中国苏维埃区域土地农民问题议决草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34页。
正是在共产国际这种土地国有化方针指导下,根据地的土地革命采取了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的“左”倾政策。1928年初,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指出:“边界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原则。”1928年底,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提出了“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政策,并用三种方法分配没收土地:一是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是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是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这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它规定:“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土地法》,《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年1996年版,第49页。土地分配主要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也为以后的土地革命所普遍采用,但没收一切土地归政府公有并禁止买卖,显然是在“土地国有化”指导下的错误政策。毛泽东后来指出,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土地法》,《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年1996年版,第51页。这些带有“左”倾错误的土地国有化主张,是原则性错误。它实际上实行了对土地全部没收、土地公有的办法,具体方法是主要以乡为单位,男女老幼一律平分。
1930年2月,毛泽东在江西吉安陂头主持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了《兴国土地法》,提出了一要“分”二要“快”的口号,批评了脱离实际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理论,明确提出了土地革命的首要目的是争取群众。同时,提出了“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口号,并在《兴国土地法》中明确规定:“为求迅速破坏封建势力并打击富农起见,分田须按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为原则,不准地主富农瞒田不报及把持肥田。”《苏维埃土地法》,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57页。这些规定都是正确的。但这次会议仍然坚持“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土地”和“土地归苏维埃公有”的政策,显然是延续了此前的“左”倾错误。2月16日发出的红四军前委通告第一号说,联席会议指出“没收标准不限于豪绅地主,只要真实的群众要求,自耕农的土地亦得没收。”这样的规定,显然超出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反封建的范围,在打击地主富农的同时,严重损害了中农的利益。1930年6月,毛泽东在福建上杭南阳主持召开的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富农问题的决议,再次强调“没收一切土地”和“废除一切债务”,强调不仅要“平田”,还应该“平谷”,认为“反对绝对平均主义”是“站在富农观点上”。这些错误规定,反映了苏区普遍存在的“左”的民粹主义倾向。
绝对平均主义是一种要求平均分配和享用一切社会财富的思想。农民在土地问题上的绝对平均主义观念是浓厚而深刻的,平分土地符合农民的利益,因而会得到农民的支持和拥护。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描述农民对土地平分的态度时说:“以人口总数除土地总数的平田主义是最直捷了当,最得多数群众拥护的,少数不愿意的(地主与富农)在群众威胁之下,简直不敢放半句屁。所以一个‘平’字就包括了没收、分配两个意义。”毛泽东:《寻乌调查》,《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236页。以人口总数除土地总数进行分配的平均主义做法,往往会侵犯中农利益,但因得到了多数群众的拥护,故能畅通无阻地实行。中共显然对农民平均主义采取了迁就和妥协策略。
农民是个体小生产者,也是个体小私有者,土地问题上的绝对平均主义能够满足其个体生产者的要求,但中共推行的“土地国有”主张,又否定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显然损害了农民作为小私有者的利益。中共要想真正地获得农民的支持和信任,必须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1930年7月,全国武装暴动、夺取一省几省首先胜利的“立三路线”遭到严重挫折后,共产国际执委政治秘书处作出了《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纠正“没收一切土地”和“土地国有”政策,提出“党要宣传国有土地的中心口号,这个口号的实行,应当和全中国的革命高潮以及工农革命民权独裁的胜利联系起来。”《共产国际执委政治秘书处关于中国问题议决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586页。1930年10月,共产国际执委致信中共中央,系统地批评立三路线,认为“新的政权机关还没有建立,苏维埃在许多地方还不是选举出来的。苏维埃运动的这些弱点之外,还有些过早的错误的企图,就是要想设立集体农场和国立农场,要想实行有规划的经济,实行专卖,没有军事必须的地方,也去调节经济生活”。“公布的苏维埃政府的纲领,很明显的带着托洛茨基主义的精神”等《共产国际执委关于立三路线问题给中共中央的信》,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48—649页。,认为超越了革命发展的阶段,都是些“过早的和错误的企图”,应该予以纠正。随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了《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批评了党在土地问题上的“左倾”错误,明确指出: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口号被富农利用来煽惑中农群众;“勉强的实行共耕制度”并认为“这就可以训练小农的‘共产’观念,扫除私有倾向。这是小资产阶级的空想社会主义”;现在就用政府的法令或者用党的决议禁止土地买卖和租借是“过早的办法”。《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45页。
对“土地国有”政策的纠正和对革命发展阶段的理论说明,在中央苏区很快得以贯彻。1931年2月28日,毛泽东致函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明确提出了“土地私有”的政策,反对土地国有化,力图分清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他指出:“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空气十分浓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田。这种情形是很不好的。省苏应该通令各地各级政府,要各地政府录令布告,推促农民耕种,在令上要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他强调指出,“以上这些规定,是民权革命时代应该有的过程,共产主义不是一天做得起来的,苏联革命也经过许多阶段,然后才达到现在社会主义的胜利。这是希望各级苏维埃及民众团体负责同志大家明了的。”毛泽东:《关于加强春耕工作的意见》,《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256—257页。
然而,从1931年4月起,随着王明“左”倾路线在中央苏区的贯彻,“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做法开始出现,并在查田运动中得以贯彻。“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政策,严重打击了富农和部分中农,集中体现了“左”倾民粹主义在土地问题上的反映。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中共中央开始转变对富农的策略。1935年12月初,毛泽东致函张闻天指出:“在土地问题上,对富农策略同对中农应该有一点区别。农村中的党应善于领导与监督富农,严防为富农所领导。要指出当斗争深入时富农必然转入地主阵线,这是中国半封建富农阶层的特点。对有劳动力又破产了的小地主阶层,在群众同意下应按富农待遇。”毛泽东:《关于转变对富农的策略等问题给张闻天信》,《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373页。12月6日,中共中央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作出了《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改变了对富农的“左”倾政策。
12月15日,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发布命令,宣布了对富农的新政策:(一)富农之土地,除以封建性之高度佃租出租于佃农者,应以地主论而全部没收之外,其余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在没收之列。(二)富农之动产及牲畜耕具,除以封建性之高利贷出借以剥夺农民者外,均不应没收。(三)除统一累进税外,禁止地方政府对于富农之征发及特殊税捐。(四)富农在不违反苏维埃法律时,各级政府应保障其经营工商业及雇用劳动之自由。(五)在实行平分一切土地之区域(乡、区),富农有与普通农民分得同样土地之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命令》,《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374—375页。这就纠正了苏区“富农分坏田”等过分打击富农的“左”倾政策,使富农问题基本得到了正确的解决。
(四)土改运动中的农业社会主义
1946年5月4日,刘少奇代中央起草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把减租减息政策改为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等手段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的政策,明确提出:“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指示》根据当时的情况和条件,规定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对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之属于豪绅地主成份者,在运动中应谨慎处理,适当照顾;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适当照顾,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外一般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打死人,也不要多捉人等。各解放区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等迅速开展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8—249页。